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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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财产保险业务审计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

财产保险是保险业中的重要险种之一,亦称为“损害保险”。它是以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财产保险既承保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失,又承保财产损失引起的其他风险和间接损失。按财产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将财产保险划分为: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保证保险(如履行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其他保险。

在保险实务中,为了分清保险赔付的范围和责任,一般将财产划分为以下三种:

(1)可保财产,即指投保人只要是在可保财产范围内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一般不能拒保的财产。

(2)特约承保财产,即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经过协商,并附加一定条件而承保的财产。这些附加条件可以是适当增加保险费,或规定该财产必须具备一定安全措施才能承保等。

(3)不保财产,即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这类财产或者不属于一般生产资料和商品,如土地、森林、草原、矿藏等;或无法确定价值,如文件、账册、图表等;或不是实际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

财产保险的范围和内容是可保财产。它是保险机构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可以接受承保的财产。

二、财产保险业务遵行性审计

(一)展业承保的调查与计划审计

展业承保就是保险人接受了要保人的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作是保险业务活动的基础,承保工作如何,不仅决定着保险业务收入也牵连着保险理赔支出。因此,做好展业承保工作问题与防灾防损的调查,加强展业承保与防灾防损计划审计工作是很重要的。

对承保工作中的问题作审计调查时,首先,应对现有险种的收益率、赔付率、费用率、占用人员情况等进行检查,分析亏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目标与对策。其次,要检查被审单位的承保工作,是否朝着承保制度规范化、风险调查详细化、费率档次多样化、控制措施灵活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第三,要检查是否已建立开展新业务的可行性调查制度,是否对业务的自身效益、社会效益、发展潜力、内部管理能力、人员占用和理赔定损等诸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论证。

防灾防损的调查、计划与有效性测试时,主要检查的内容有:首先要对防灾防损工作进行调查,调查内容涉及有无把防灾防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开展下去,并及时把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及早发现隐患、早改进,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对防灾防损重点是否建立档案记录它们的生产、安全管理情况,记录它们发生事故的处所以及防范措施;其次要作出防灾防损计划安排,防灾防损部门应根据承保业务的种类、数量、被保险人或财产所在地区、特点等,全面地并有重点地拟出当期防灾防损项目计划,并与会计部门一起拟定相应的经费开支计划,并经审计部门加以审核。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考察,其内容有防灾费的使用,是否做到有计划并专款专用,有无挪用防灾费的使用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会计部门监督检查其开支情况,防灾费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有无多提或少提。

而对展业计划的审计,主要是对为广泛组织和争取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宣传费支出进行的审计。展业计划包括业务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业务计划由计划部门负责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由计划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有关人员协商制定,审计部门应加以审核和考察,定期不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从而掌握展业工作进程及其成本支出情况。

(二)保险费率规章及其条款制定的遵行性审计

保险费率规章及其条款是保险机构组织保险费收入、进行合理赔付和建立保险准备基金的基础。一般较大险种的费率规章及保险条款由保险总公司或省公司统一制定,地区性险种,多由举办公司自行制定。这项审计的方法,主要是运用审阅、计算、分析和核对。具体审查内容有:

(1)审查净费率中预估赔付率的计算依据资料,即危险不定性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具体运算过程和计算数据是否正确。

(2)审查稳定系数的运算和计算是否正确,确定的幅度是否合理。

(3)审查附加费率构成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计算是否正确,确定幅度是否合理。

(4)审查毛费率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查费率及取费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公平合理、保证保障、相对稳定和促进防损的原则。

(6)审查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是否详尽具体,用语是否完整明确;保险责任的用词概念是否准确;各项附加条款有无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等现象。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能影响保险双方权益或引起经济纠纷问题的发生。保险责任是否与保险费率(或取费标准)计算的依据基本一致,有无任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影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益的问题。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概念是否准确,有无相互矛盾问题。审查条款中是否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有无对保险标的进行防灾、防损和安全工作的规定。

(三)保险单议定内容审计

保险单完整记载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约的依据,应是审计的主要内容。这项审计,由于审计期间与保险有效期的差异,应以有效期保险单为主,在方法上宜采取抽样和核对计算。

1.保险标的保险额的审计

(1)审查承保标的名称概念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承保范围。不符合规定承保范围的项目,是否要剔除并加以注明。

(2)审查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定值还是不定值,是估计数额还是账面数额,是原值还是净值。是否注明保额数据的来源,是否有据可查。

(3)审查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健康状况、年龄和保期等是否填写完整、清楚,是否符合规定承保范围。

2.费率使用及保费计算的审计

(1)审查费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为完成任务采用高费率以增加保费,是否有不正当的使用优惠费率、浮动费率以及该加费率而不加的问题。

(2)审查减成费率的使用是否合理,减成幅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过批准。

(3)审查保险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实务手续及单证内控制度的审计

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都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收付活动。承保业务收入是否合规、正确、及时地体现财务收入,在具体实务手续制度的执行上是十分重要的。主要审计方法宜以业务日结单为准,同时核对保单(或批发单)和投保单。

1.保险单与投保单核对审计

(1)审查是否每份保险单都有投保单,投保单内容的填写是否齐全,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费率、起讫日期是否清楚,有无特别约定,订正部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查保险单的各项内容是否与投保单完全一致,特别约定有无变动。

(3)审查保险单实际签发(出单)日期与保险责任的起讫日期、间隔日期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间隔时间长是什么原因,间隔期间有无保险责任危险发生,是否提前了保险起期,如当日签单当日赔款的情况,骗取赔款。是现金收费还是结算收费业务。有无采取手段利用间隔期间占用或套用资金的可能。

2.保险单和批改单编号的审计

(1)审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和批改单的分别编号是否顺序并连续,是否有空号、补号或加号情况发生,造成的原因是否合理。

(2)审查补号或加号保险单或加保批改单有无保险责任损失发生,是否有先出险后保险(或加保)的可能。

(3)审查空号作废保险单是否按规定归档保存。

3.保险单与业务日结单核对审计

(1)审查“两审”的各项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已签发保险单,有无未入业务日结单,或非法截留收入的情况;有无早签好保单长期间隔作入业务日结单情况,并查明原因。

(3)审查已作入业务日结单的保费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

4.保险费率或保险金额变动的批改单审计

(1)审查有无被保险人的申请,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合理;费率增减变动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批发文意是否正确,增减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加减收退保险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查已签发批发单是否全部写入业务日结单,有无舞弊截留保费收入或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5.收取现金保险费的审计

(1)审查收取的现金保险费是否按规定及时交到财务现金管理部门;有无建立保险单分户清单。

(2)审查内部现金保险费收入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无漏洞、有无被占用或其他违纪问题发生的可能。特别是审查空白保险费收据(包括印有“保险单代收据”字样的保险单)以及保险费收据用印等制度规定与管理是否严密。

6.续保无赔款优待(奖励)凭证编制的审计

(1)审查内控制度是否严密,无赔款的确定除以赔款批单为依据外,有无定期分险逐笔与财务赔款支出核对制度,有无核对记录。

(2)审查续保无赔款优待是否按应有控制制度执行,有无不符合优待规定的优待支付,有无超出规定比例的支付。

7.单证内控制度遵行性审计

单证内控制度遵行性审计,除结合基本实务手续审计外,还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审查空白未用各种保险单和保费收据是否设有专人保管、登记,收、发、存是否手续完备,是否记录准确无误,账实相符。

(2)审查业务领用各种保险单和保费收据是否有专人保管、记录,领、用、存是否定期核实,做到不错、不丢、不乱,作废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是否逐页加盖“作废”戳记,专人保管并登入核实记录。

(3)审查保险费和保费收据是否有两枚以上印章并各有专人分管及用印,保险单公章是否由业务负责人对“两单一据”(业务日结单、保险单和保费收据)审核后用印,保费收据的财务专用单是否由财会分管人员对“两单一据”审核无误后加盖。

(4)审查已签用有效的保险单副本,是否由业务人员以业务日结单留底做目录,按编号顺序统一保管。

(五)承保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分析

国务院有关文件指出,保险是国家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一个好办法。保险机构收入计划完成好坏,对这一手段的实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应对承保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分析。具体审计方法应检查本期完成计划情况,以及与上年同期完成计划情况进行对比,同时结合财务、业务、统计有关资料进行分析。

(1)承保业务保费收入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计划完成情况,非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和承保计划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分析对比保费收入升降的主要原因,总结执行计划的经验教训。

(2)审查分期付款保费收入交款情况,有无协议规定,是否经过批准。

(3)审查退保费,手续是否完整,减少保费收入具体原因。

(4)审查应收保费情况。有无已临讫期或超过保险期限的未收保费,查明未能及时收回的原因;有无违反自愿原则的规定,强迫或强制保户签单造成欠费或呆账。

(5)审查到期续保情况。检查到期停止续保或间断续保原因。

(6)自愿保险原则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计。重点审查如农村财产保险、役畜保险等,审查的方法主要是采取筛选一定比例的单位进行有重点调查研究。

(六)理赔业务的遵行性审计

1.赔案真伪的审计

在保险赔付中,制造假案骗取赔款,损小报大多要赔款,非保险责任托人“通融”赔款,索赠钱物谋私利等都有发生。因此,对保险赔案的审计,辨其真伪是很有必要的。主要的审计方法是核对分析。

(1)审查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2)审查出险时间的真实性。根据保险单起期和到期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分析有无将出险时间推后或提前骗取赔款的可能。

(3)审查被保险人提交的出险通知单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与赔案中出险查勘记录和其他附件证明资料相一致,并查明不一致原因。

(4)审查各项实务手续是否完整齐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规定。

2.直接损失赔付的审计

直接损失赔付是指保险标的本身,因保险责任所造成损失的赔付。

(1)审查灾害事故损失,是否确属保险责任。依据保险理赔的出险查勘记录、被保险人的赔款(给付)申请和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等方面的资料,逐一核对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等情况,从中分析对比是否真实,有无纰漏。最后对照保险合同条款的保险责任,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对有疑点的问题应查明情况。

(2)审查部分损失赔案,要注意损失范围、损失项目、损失程序及数量的核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和正确。以保险机构的现场查勘记录,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损失清单)和专业部门鉴定等三个方面的报告资料进行对照,从而判断损失核定的真实性、合理性、正确性。识别有无无中生有、损小报大或制造假案骗取赔款的问题。

(3)审查赔款计算的合规、合理和正确性:审查出险的保险单缴的保险费,是否已全部缴清。审查理赔部门从承保业务部门复制的保险单抄件,是否与原保险单一致。查灾害事故损失项目(人),是否与保险单承保的保险标的相同。审查赔偿方式的应用,是否与承保时确定的条件一致。审查损失的计价,是否与承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一致。审查损失赔付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该分析计算理赔的是否已分项计算;损失保险标的物修理项目和范围及其修理费用是否在核定限度以内,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算做赔款。审查折旧被保险人的损余物资价款以及规定的绝对免赔额是否已从赔额中扣除。

(4)审查赔款的支付和赔案是否相一致,为了验证赔款是否按赔案支付,还要对赔款的支付和赔案内容是否一致进行审计。即通过财会部门各项赔款的实际支出,逐笔、抽样或筛选重点与理赔案件核对,检验赔款支出和赔案的一致性和真实性。重点查明是否每笔赔款支出都有理赔卷宗,有无没有理赔案卷的赔款支出,是否一个理赔卷宗有重复赔款支出情况发生,对重复或一个保期两次赔款的案件要作深入的了解,查明情况。

(5)预付赔款审计。它是在审查整个赔案的基础上结合进行的一项工作,主要审查:是否有必要进行预赔;预赔金额的估算依据是否合理(一般控制在70%以下);已结案的预付赔款是否在支付赔款时一次扣清。由于估算错误,预赔款数大于实际应赔付款数,其差数是否及时追回;有无弄虚作假,利用预付赔款的名义挪用资金。

(6)审计拒赔案件。它是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和保险机构尽职守责的原则问题,也是正确处理双方利益关系问题。对拒赔案件,主要审计拒赔的依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和真实。防止单纯指标观点,纠正职权报复等违纪行为。

3.其他赔付(或收回)和支付(或冲减)的审计

(1)审查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支出。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造成损失,除对其本身损失赔付外,对发生保险责任的灾害事故中,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的施救措施所发生合理费用,也属于保险责任应赔付和支付的范围。例如,财产险的施救、保护、整理等费用的支付,船舶和货运的救助费用,人身险的医疗、护理费用等。其中注意:审查施救费用支出是否正确有效。施救费用是否用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事故的施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的支付;是否起到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的作用;是否有不该支付的费用。审查救助费用支出是否正确有效。救助费用是否用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事故,支付的原则是否按照“无效果、无报酬”(石油的油轮除外)的国际惯例;支付的数额是否按照救助保险标的价值以及救助人所花费的费用来确定,是否全部支付给第三者,有无不该支付的被救助保险标的双方当事人的救助费用。

(2)审查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险的其他赔付支出。主要审查赔付支出的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是否符合医疗、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判决。具体支付是否合法、正确,有无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赔付。

(3)审查折旧被保险人的损余物资作价。损余物资的质量程序、数量多少有无记录;作价参照依照是否合理、正确;有无作价不合理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

(4)保险机构救回损余物资的审计,主要内容有:审查什么原因没按折旧被保险人的原则处理,是否经过批准。审查是否建立收回物资管理组织;是否建立损余物资收回、处理和保障的账簿。审查对损余物资的作价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物价政策及有关规定;处理收入是否按规定冲减了赔款支出,有否挪作他用,或变相做职工福利,或做“小金库”等违纪情况发生。审查回收物资中的生活资料,有无被单位或个人无偿占用,或象征收费私分私用。审查财政部门是否设有表外会计科目,借以执行反映和监督检查。

(七)财产保险准备金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财产保险准备金主要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对保险事故已发生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保险机构在年末可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除人身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当年签发的保险单中在第二年仍然有效的保险费,是按未到期时间提取的,专为未到期的责任赔偿用的准备金,它是从当年的自留保费中提取的,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特别准备金是根据国家行业风险按一定比率计提。这些准备金的银行存款,应该专户管理,只有在发生巨大赔款,银行存款资金不足时,方能动用。每年提取数于次年底转回作为收入处理总准备金,即通常所称的保险基金,是以货币形态表现的后备基金。它是通过“利润分配”形成并逐步积累的。它专用于应付特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项准备金在分配、使用、存储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它只能在保险参加者中间使用,年终决算时由总公司按批准的决算数通过利润分配,统一提取,分配到省、市、自治区分公司,专户存储,其他基层企业不得提取。在遇到赔款数额大于保费收入时,为解决资金调度,应先在省、市、自治区分公司所拥有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专户存款内使用。如有不足,则应按规定报请批准后调用“总准备金”存款。如仍不足(即在全国范围内核算出现亏损,动用了全部总准备金仍不能弥补亏损时),才向国家财政预算申请弥补。

审计人员应根据各项准备金的性质、计算方法、计算标准及核算办法,检查被审单位的准备金计算、提取及转回核算情况,视其有无不按规定计提、转回等现象。

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遵行性审计要点应该是:

(1)审查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基数和提取比例是否真实、正确并符合规定;提存数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为压低或扩大当年损益故意多提或少提。

(2)审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完整无缺。以μ代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用下式检验:

当年决算期提存μ=下年期初至期末存入μ=下年期初至期末μ专户银行存款=下年决算期转回μ。

以提存数为准,上式出现不等时,应查明原因。

(3)审查动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无批准手续,是否符合动用规定。

而总准备金的遵行性审计要点为:

(1)审查留存总准备金的留存额是否正确,有无因多提分成或其他占用而少留少转的问题。

(2)审查历年提存累计额,扣除批准动用数,是否与银行专户存储余额相等;各时期是否都完整无缺,有无未经批准动用总准备金的问题。

(3)审查批准动用的总准备金,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是否因受特大灾害,在动用当年收入加上年存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和仍不足赔付损失时才动用总准备金。

三、财产保险业务的实质性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对展业承保的调查与计划审计,并从保险业务范围、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费率方面对承保与理赔业务及财务核算进行控制程序的遵行性审查后,在对保险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以及可靠性作出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及抽取审计样本的数量后,运用具体审计方法,对财产保险业务进行实质性审计以确定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下面就财产保险机构业务实质性审计内容和相应的资产、负债、损益核算实质性审计内容作出说明。

(一)财产保险业务合法合规性审计

1.承保审计

(1)投保财产合法性审计。审查投保财产是否确为投保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法律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所有的财产或非法财产不能投保。

(2)承保手续合规性审计。主要审查承保手续的各个环节是否完备,投保人是否按投保手续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是否有被保险人签章,承保人接到投保单后,是否对投保单进行了详细核对,有无出现遗漏的问题。

(3)投保财产价值确定及承保金额合理性审计。审查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相关性,有无出现核保工作错误,违反“保足赔足,保不足赔不足”的原则问题。

2.保险合同审计

(1)保险合同条款完整性审计:审查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否清楚;审查保险合同的起讫时间是否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条款是否明确;审查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合同是否注明分期缴费的时间、金额等内容;审查有无经办人、主管人签章,有关业务、财务专用章是否齐全。

(2)保险合同内容合规性审计:审查保险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保险险种条款规定;审查保险合同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审查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险种规定。标的物的不同,风险特征也不同,因而套用保险费率也不同,应注意审查各险种的费率套用是否正确合理,是否与投保标的相一致;保费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有无多收或少收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浮动费率或优惠费率。

3.保险理赔审计

对于理赔业务审计,主要是审计保险机构办理理赔中是否认真执行有关理赔业务制度规定,有无错误理赔、假理赔和投保人骗赔的现象。

(1)出险通知审计:审查报案时间是否及时,出险时间是否属于保险有效期,保险有效期是从保险起讫日期的当天零时开始,在保险期满日的24小时为止;审查索赔企业(或个人)是否有权提出,有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审查出险通知是否注明出险原因、受审财产项目、财产损失程度以及初步估计损失金额等内容;审查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发生灾害事故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受损财产是否及时采取抢救、保护和整理措施;注意审查报案时间、出险时间和保险起讫时间三者的关系,分析有无故意修改出险时间以骗取保险金的问题。

(2)理赔查勘报告审计:审查理赔查勘报告叙述的出险标的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出险时间、地点、出险原因等是否也与出险通知书内容一致;审查赔偿责任认定是否正确,查勘时,应合理界定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机构自己已支付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向第三者行使追索权;审查查勘报告中财产损失程度及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详细的事故查勘记录;审查定损结论是否准确,有无保险人确定的财产损失金额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问题;审查赔偿方式是否合规,保险的主要赔偿方式有:比例赔偿、定值保险赔偿和第一损失赔偿。

(3)赔款计算审计:审查赔款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是否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计算赔款,是否扣除残值,是否考虑剔除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和各种费用;审查赔款支付的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定或判决;是否符合有关保险赔款条款约定,有无扩大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的问题;不同的险种事先约定不同的计算方式,损失金额确定后,审查保险人是否按事先约定的计算方式来计算赔偿金额;审查保险施救费用的支付是否用于抢救、保护和整理财产,是否发挥了减少或者避免财产损失的作用;审查第三者责任赔付是否准确,责任认定是否明确,支付的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事实及条款的规定,有无任意扩大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的问题。

(4)理赔纪律审计:审查理赔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理赔手续、程序开展理赔工作,每一环节应有相应的单证或文字记录;审查是否做到实地查勘,双人查勘的工作原则;审查赔款支付是否及时,有无故意拖欠赔款不付的现象,按照《保险法》规定,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天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审查理赔人员是否坚持原则,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公正处理好赔案,有无以赔谋私的违法问题。

4.保险资产运用审计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资金拆借和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对保险资产运用审计,主要是审查保险机构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保险资产运用投向是否合法、有效,有关手续是否合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安全、效益、流动的原则。

(1)银行存款审计。审查保险机构是否违反规定,在信用社、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存款;同时,禁止保险机构在银行储蓄所存款。

(2)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方式购买政府、金融债券,注意审查有无转移或挪用投资收益的问题。

(3)资金拆借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是否在批准的同业拆借市场内开展拆借业务,有无违规进行场外拆借的问题。

(4)其他投资审计。审查保险机构是否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直接从事信用放款和证券买卖的资产运用形式;审查保险机构是否超比例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为了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1999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保险机构可以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但规定该投资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二)财产保险业务财务核算真实性审计

1.资产审计

(1)各项应收(预付)款项审计:应收保费审计。主要审查应收保费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损益;对收回的应收保费款项是否如实冲减应收保费等。应收款项审计。应收利息、应收分保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属于保险机构应收款项。主要审查各项应收账款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审查应收利息、应收分保账款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损益;检查应收科目已经形成的坏账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有无不合理的挂账,虚增资产的问题。预付赔款审计。预付赔款是在财产保险业务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款。主要审查预付赔款的手续是否合规;核算是否真实,已经结案的支付是否及时结转赔款支出等账簿,有无通过预付赔款科目调节当期利润的问题。

(2)投资核算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各项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投资的计价是否准确无误;各项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真实。

(3)存出资金审计。财产保险机构存出资金包括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业务保证金、存出法定保证金。注意审查各项存出资金核算是否真实;审查收回业务保证金时,是否据实冲减有关账簿或结转赔款支出账簿;审查存出法定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存放指定的银行,有无擅自挪用保证金的问题。

(4)固定资产审计。审查保险机构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账实不符的问题;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是否准确,计算方法和范围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无未将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注意审查保险机构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是否超过50%的规定。

2.负债审计

(1)各项应付(预收)款项审计:应付手续费审计。主要审查手续费是否据实列支,支付的对象是否为保险机构的代理人,有无虚提手续费的问题。应付分保账款审计。主要审查是否及时、准确划转,有无随意拖延应付款项的问题。预收分保赔款审计。主要审查是否及时、准确核算,有无分保业务转销时不按规定及时冲抵款支出的问题。应缴税金审计。主要审查各项税金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少提应缴税金的问题。

(2)存入资金审计。财产保险机构存入资金包括存入分保准备金、存入保证金等。存入分保准备金方面,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比例扣存分保准备金,次年同期是否按约定返还给分保接受人;存入保证金方面,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向被代理人收取业务保证金,并及时记账,有无多计或者少计的问题;注意有无多收或少收保证金的问题。

(3)各种准备金审计。财产保险机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对各种准备金的审计是保险机构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未到期责任准备审计。主要审查财产保险机构是否按照一年期以上保单的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有无不按规定比例和范围计提的问题;提取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的现象。未决赔款准备金审计。主要审查计提依据是否为保单有效期内已提出的未决赔款,是否有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的100%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提取依据是否为核算期一年以上的到期保单,是否在年终按历年积累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达到总资产的6%时,是否停止计提;有无按规定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于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

3.所有者权益审计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益金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对资本金的核算管理是否完整、真实,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冲销资本金的问题;是否按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是否用于保险机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2)总准备金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总准备金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使用上是否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

4.损益审计

(1)业务收入审计。保费收入审计。主要审查各项保费收入是否全部、准确地入账,有无虚列隐瞒、少计截留的问题;审查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审查保险费率是否执行有关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基本费率标准,费率浮动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收入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当期损益;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隐瞒、截留、少计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2)业务支出审计。赔款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各项赔款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多列、少列赔款支出,随意调整利润的问题;审查赔款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赔谋私的现象;审查赔款支出的手续是否齐全,损余物质变卖收入和摊回分保赔款是否按规定冲减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是否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和实收保费支付手续费,有无将代办手续费违规发放给本机构职工或支付给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不符合资格的个人代理人的问题。营业税金及附加审计。主要审查保险机构是否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分保业务是否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审查计税范围、税率使用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隐瞒应税收入,导致少计营业税及附加的问题。营业费用审计。主要审查各项营业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费用和挤占费用的问题;防预费、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等是否在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有无预提或以拨代支的违规问题;注意审查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准备金提转差审计。准备金提转差是保险机构业务成本的重要部分,一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及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及转回等。主要审计内容有:

审查提转差计算是否正确,转回上年数和提存数是否完整,是否将提存及转回的准备金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有无人为多提或少提存准备金以达到调节利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