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力争以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的利润。这样,一方面可以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职工收入,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利润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的高低。因此,收入和费用总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同时也是金融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收入和费用的审计是确定各项收入和费用是否真实、正确,收入和费用是否相互配比,收入和费用的表达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法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规定。对收入和费用审计的范围主要有:营业收入的审计;投资收益的审计;营业外收入的审计;营业成本及费用的审计;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计;营业外支出的审计等。
一、营业收入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对外提供金融业务或者其他有关金融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与证券发行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的主要特征是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密切相关,凡不是与业务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收入,一般不作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金融机构收益的主体,也是各项耗费得以补偿和积累的主要来源。
对营业收入的审计,重点是检查各项收入的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了所有内容;各项收入是否真实,有无虚增虚收的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包含有违规业务取得的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审计
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对客户发放各项贷款与办理贴现而计收的利息。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尤其是在当前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财务成果的重要内容。
金融机构应按期计提各项贷款利息并确认收入,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纳入表外处理;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在货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做表外处理。已转入表外处理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在对利息收入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贷款账、据、合同三者是否相符,逾期贷款是否及时转入了逾期科目(或逾期户),并计收罚息;是否执行了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的行为;按规定调整利率时,是否实行了分段计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是否转表外计息,有无为了虚增收入将表外利息收入转入表内,或为了虚减收入将表内利息收入转为表外的情况。
(2)检查计息方法的正确性。检查是否按规定结息期以及规定的利率结息,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3)检查利息入账的情况。检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记错或转移利息收入的情况,应将利息凭证与有关单位存款账户利息支出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正常,对重点单位,如有必要可填制对账单与借款单位核对,检查内外账务是否相符;尤其应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了权责发生制,年末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是否计入了当期损益。
(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审计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指各金融机构系统内、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相互之间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
对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计息的范围。注意检查各项往来、上存和拆出资金是否全部按规定计息,有无遗漏或错收的情况。
(2)检查利率的使用。检查各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有关利率档次,有无违反利率政策,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的情况;利率变动时,是否按照规定计息,有无随意混淆新旧利率计算时限的情况。
(3)检查入账情况。检查分析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弄虚作假,转移收入的情况;对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应根据拆出资金期限和协议规定的利率,检查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入账是否及时,有无转移、隐瞒收入截留私分的情况。
检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往来科目发生额的变化情况,不要单独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明细资料,要结合金融机构有关往来科目一起检查,如: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发生额是否正常,对大额业务要进一步查看凭证,检查资金来源是否正常,有无在往来科目中进行隐瞒存款、违规拆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发生。
(三)手续费收入的审计
手续费收入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中收取的手续费。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营业务手续费;二是代理业务手续费,如代理发行国库券、股票、债券及代理中央银行业务等所收取的手续费或推销费。
对手续费收入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各项业务手续费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错收、漏收的情况。
(2)检查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计算是否正确。对收取现金的,出纳人员是否及时、逐笔向客户收取,收费手续是否齐全;对定期汇总转账收取手续费的,检查其是否及时填记收费单据,汇总扣款凭证与附件是否相符,一定时期有关收取手续费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业务量是否与同期收费总额基本一致。
(3)检查各项手续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有无截留、私分等问题。
(四)其他营业收入的审计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包括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外汇买卖收入、信托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等其他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营业性质的收入。在对其他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其是否准确计算,如数入账;“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的核算手续是否齐全,有无不按制度办事的情况。
二、投资收益的审计
投资收益是金融机构通过购买有价证券或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它是金融机构财务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性证券收益的审计
经营性证券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收入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审计时,主要检查是否按确定的计价方法核算,并检查金融机构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资性证券收益的审计
投资性证券是指金融机构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审计时,主要检查金融机构购入投资性证券是否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并分期计入损益;检查金融机构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账面成本和应收取利息的差额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三)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的审计
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检查其是否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四)对外投资分得股利和利润的审计
主要检查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和利润是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税后分得的股利或利润,不计所得税)。同时,还应检查金融机构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所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是否计入有关成本支出账户。
三、营业外收入的审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收回的已核销坏账损失等。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营业外收入进行认真审查。从日常性的审计内容来讲,应着重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审计:
(一)结算罚款收入的审计
结算罚款收入是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按规定计收的各项结算罚款。这种收入的计算方式有按凭证上结算金额计算和按延付日期计算两种。对这些罚款收入进行审计时,应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有关账户、凭证、资料,并核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罚款范围,罚款的依据及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应罚未罚的情况;另外对于冲正的结算罚款要检查其是否由于金融机构错罚所致。
(二)出纳长款收入的审计
出纳长款是指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的现金库存多于账面记载数额的情况。对于这些长款,如无法查找,必须当日列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出纳长款账户。经长期查找无着落的,一般在每年年度决算时经批准转做营业外收入科目出纳长款收入户。审计时,应注意是否坚持了“长款归公,不准以长补短”的原则。收入的金额与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列金额是否相符。同时要区别金额大小,是偶然性的还是经常性的。要详细分析出纳长款原因,从制度规定、操作规程方面寻找薄弱环节,特别要注意检查有无贪污长款的问题。
四、成本支出及费用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成本支出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成本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各种准备金等,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金融机构的营业费用是其在业务经营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数十项费用。
在进行成本支出与费用的审计时,主要是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有无乱摊成本、贪污浪费、营私舞弊等行为;有无虚增,虚减支出的情况;各项支出与费用是否严格执行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成本核算是否遵循了一致性原则;成本核算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加强了成本控制等。通过审计,以维护财经纪律,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利息支出的审计
利息支出是金融机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本中的比重较大。因此,利息支出正确与否是审查成本支出的重要任务。审查利息支出,主要审查对吸收的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个人储蓄、其他存款等,是否按规定的计息范围和利率计付利息,有无错记、漏记、随意变动利率、减少和增加利息支出及弄虚作假、转移利息等问题。
1.对公存款利息支出的审计
主要审查对吸收的各项单位存款是否按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档次及计息方法定期结计利息,有无扩大计息范围、提高利率档次等问题;各存款户的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利息支出账户的支出数与转入存款单位账户的利息数是否相符,有无虚支转移和现金支付利息等情况。
2.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的审计
主要审查对吸收的活期、定期储蓄是否根据不同的储蓄种类和存期按照规定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对定期储蓄的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计息;各种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定期储蓄是否按规定正确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支出时是否全部转入应付利息账户,有无虚增利息支出的情况等。
3.其他利息支出的审计
主要审查除上述存款利息支出外的其他存款利息支出。如个体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及信托存款利息支出等,是否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正确计付利息,有无多付、少付、虚付、转移和私分等问题。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的审计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是指金融机构系统内、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之间资金往来而支付的利息,包括联行往来支出、系统往来支出、同业往来支出、中央银行往来支出等。审计时,主要看金融机构往来的各种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的利率和方法计付利息。如对于采用主动计付利息的和对方主动划收利息方法计算的利息,审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核对,有无多计、错记等情况;支付利息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支出等问题。
(三)手续费支出的审计
手续费支出是指金融机构支付给其他受托单位代办业务的费用,如储蓄代办手续费支出以及其他手续费支出等。审计时,应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支付给代办储蓄或其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是否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1%~2%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2)其他业务手续费按规定的标准掌握支付。例如:代办放款手续费,按实收利息金额的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贷款,由各金融机构省以上管理单位在收回本息金额的5%以内具体规定;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应按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国内险种业务按5%,涉外险种业务按4%等)。
(四)营业费用的审计
营业费用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该费用的内容多、范围大、政策性强,是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审查时可按费用项目(即营业费用科目明细账)逐户、逐项审查,也可按费用的性质,分为个人费用、公用费用和业务性费用等分类进行审查。
1.对个人费用支出的审计
个人费用是指职工工资、劳动及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用于个人方面的费用支出。审计时,主要检查各项个人费用支出是否按规定如实列支,如职工工资是否根据企业劳动工资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发放,有无扩大工资范围,扩大工资开支标准等问题;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是否按规定比例计提和使用,有无多提、重提、先用后提等情况。
2.对公用费用支出的审计
公用费用是指外事费、安全防卫费、车船燃料费、取暖费、水电费、差旅会议费、宣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修理费、咨询费、绿化费和公杂费等费用支出。检查时,主要看各项公用费用是否按规定正确列支,有无私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变相发放钱物、挤占成本等情况。
3.对业务性费用支出的审计
业务性费用是指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及科研费、业务宣传费、会计出纳费、印刷及用品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租赁费、资产摊销费和税金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检查时,主要看是否按规定如实列支,有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变相列支等问题。如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是否突破控制比例;业务宣传费是否在规定的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他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错记、漏记和多计等问题。
4.对汇兑损失的审计
汇兑损失是指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业务而发生的损失。审查时,主要看汇兑损失的计算是否真实,损失的原因是否清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虚假支出,未经追查或未经批准,乱列项目,扩大成本的问题。
(五)其他营业支出的审计
其他营业支出是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发生的不属于上述成本内容的各项营业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等。审计时应注意列支范围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具体包括:
(1)固定资产折旧支出。要检查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正确;提取折旧时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各要素的确定是否正确;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坚持了一贯性原则。
(2)对呆账准备金进行检查时,应注意一般呆账准备、专项呆账准备、特种呆账准备是否按规定比例进行提取,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否计入了当期损益。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金融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是按照各项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除外)与其他营业收入之和及规定税率计算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与规定的税率计算后缴纳的附加税。其审查要点可分两方面进行:
(一)对营业税的审计
审查时,主要看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全部营业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解缴,有无转移营业收入,计算错误,少缴、错缴或不按时解缴的情况。
(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审计
审查时,主要看被审计单位是否都是以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其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健全,有无错缴、漏缴等情况。
六、营业外支出的审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结算赔款支出、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出纳短款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为以下三项:
(一)出纳短款支出的审计
首先,要确认短款支出是否属于按出纳制度规定,并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判别出纳短款的原因是外部还是内部,分析是技术性原因还是窃取贪污。损失款项必须在明确肯定上述性质的前提下,才符合核销的条件。
其次,对已报损的款项要审核是否在各级核批权限内,手续是否齐全。
(二)非常损失支出的审计
非常损失款项一般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规定批准支出的款项。首先,要检查其是否落实了经济损失的具体原因,并追究其直接责任者及主管人员的责任;其次,报损款项是否符合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的权限。另外,除客观原因外,主观上是否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积极采取措施。
(三)结算赔款支出的审计
检查时,要注意此项支出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经批准赔款的款项。要依据赔偿的书面材料,查其是否属于该金融机构赔偿的范围。审批赔偿是否按规定权限,赔偿款项是否确实转入了客户的账户。如属于制度不健全和操作中的漏洞,应检查是否已采取了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