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11044200000031

第31章 中间业务审计概述

商业银行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美称。这是因为,除了商业银行拥有各种形式的基本业务即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外,种类繁多的中间业务在“金融百货公司”的货架上占有一席之地,且有“三分天下”之势。因此,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审计也就成为金融审计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中间业务审计的意义

所谓中间业务(Intermediary Business),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换句话说,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动用或较少动用自己的资财,主要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从广义的角度来看,除了商业银行的资本业务以外,其一切业务甚至都可以称为中间业务。比如,资产负债表中最传统和最典型的存贷款业务,就是先吸收存款,后发放贷款,银行完全居于中间位置,因而是典型的信用中介。但一般所说的中间业务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考察的,即把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三部分。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外的一切业务都可称之为中间业务。由于中间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因此,人们通常把中间业务视同为表外业务。但严格地说,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这样认为,所有的表外业务都是中间业务,但并不等于所有的中间业务都是表外业务。因为随着现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人”的身份有所突破,即是说在许多中间业务中,发生了商业银行中间人角色的移位,成为交易的直接当事人之一。因此,在现代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既有表外业务,又有表内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国内信用证结算、银行卡结算和代理融通业务等)。由此可见,中间业务是相对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而言的。表外业务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而言的,因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项目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是相对资产负债表的表外。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是同一问题的两种说法。

当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增加收益的重要渠道。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居民投资意识的增强等,都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商业银行获取存贷款利差的机会,客观上要求银行务必重视金融创新,着力发展中间业务,挖掘潜在利润。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业银行60%以上的利润来自于中间业务的收益,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商业银行来说,财务报表中的“表外注释”和“附注”已不是一般企业意义上的补充说明,而是与财务报表上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要素共同构成了财务报告,它对商业银行经营成果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必须引起金融界、监督界和审计界的关注。

中间业务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金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商业银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鉴证和评价活动。

通过中间业务审计,可以促进中间业务有关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维护中间业务秩序的正常、有序,保证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全面推动中间业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多的收益,增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中间业务审计的内容

当今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经形成一个十分庞大复杂的体系。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具有复杂性、广泛性的特点,因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需要出发,以多种标准和尺度对其进行分类。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界定,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可分为四大类:银行承担风险的各种担保、给隐含能够带来风险的各种贷款承诺、属于客户资产管理的表外业务、金融衍生工具创新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九类,即: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主要包括贷记卡(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按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时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将中间业务划分为:委托性业务、代理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等。所谓委托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的各类中间业务。如:各种支付结算类业务、信托中的各类委托业务等。在这些业务中,商业银行只是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以受托人的身份参与的,通常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而对这些业务的后果不需负责。所谓代理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以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的各类中间业务。如:代理收付款项、代发工资、代销国债、代理保险业务等。在这类业务中,由于商业银行只是按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要以客户(委托人)的名义并完全以客户的意愿和要求来代理业务,所以,一般不承担什么责任。所谓自营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当事人,直接主动地参与的各类中间业务。如:担保业务、承诺业务、咨询评估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等。在这些业务中,由于商业银行都是直接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参与的,因而需要承担与这些业务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其中,虽然评估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财产风险损失,但商业银行却要为评估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此外,按风险程度的大小不同,可把商业银行的所有中间业务基本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风险度较低的中间业务,另一类是风险度较高的中间业务。风险度较低的中间业务又可分为三类:一是支付结算类的中间业务,如票据结算、银行卡结算以及进口押汇业务等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二是管理类的中间业务,如各种代理业务等;三是服务类的中间业务,如咨询评估业务等。风险度较高的中间业务也可分为三类:一是担保类的中间业务,如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等;二是融资类的中间业务,如信托投资和融资租赁以及出口押汇、代理融资业务等;三是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包括期货、期权、互换业务等。

鉴于中间业务的种类繁多,具有复杂性、广泛性的特点,从而也就决定了中间业务审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限于篇幅,本章主要就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以及其他代理性中间业务的审计等展开讨论。同时,还对联行往来业务、票据交换业务的审计等进行了阐述。

三、中间业务审计的依据

中间业务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及其他中间业务的专项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