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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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其他负债业务的审计

一、发行金融债券的审计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为满足某些特殊用途的需要,可通过发生金融债券筹集一定量的资金,以弥补股金、存款等资金来源的不足。但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必须遵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经营状况良好、债券发行的数额、价格、发行方式等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

(一)发行金融债券审计的内容

对发行金融债券的审计,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以下方面:

(1)发行金融债券是否有正式的授权程序,即每一次发行是否都有董事会的授权。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了必要的申报材料,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3)金融债券发行计划是否可行,发售时间和方式是否适当,还本付息的方式、有关转让抵押与继承的规定是否合规。

(4)金融债券的面值、发行期限、发行价格及利率是否合理。

(5)发行实物金融债券时债券印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行实物债券或无纸化发行金融债券是否有顺畅的销售渠道。

(6)金融债券发行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批,有无擅自发行、越权审批的问题。

(7)金融债券是否按计划发行,有无超规模、超范围发行的问题。

(8)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使用,有无扩大投资规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问题。

(9)到期金融债券是否按照原先确定的利率及时还本付息,对因某种原因不能还本付息时是否向债券持有人作出说明并制定了新的偿还计划。

(二)发行金融债券审计的程序

(1)取得或编制发行金融债券的明细表。

(2)审查债券销售的有关原始凭证。

(3)通过函证了解债券发行的真实性。

(4)审查到期债券的偿还情况。

(5)确定发行的债券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上充分披露。

二、或有负债的审计

(一)或有负债的概念和种类

或有负债指由某一特定经济业务所形成的,将来如发生某种情况,而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潜在债务。这些可能发生的债务,尽管到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报告日为止,仍然不能确定发生,但不能排除日后变化带来实际发生负债。

或有负债可分为直接或有负债、间接或有负债两种。

直接或有负债指被审计单位对外可能发生的直接承担的潜在负债。包括:未决诉讼、未决索赔、未决税务纠纷。未决诉讼指法院尚未作出最后判决的案件,被审计单位不能排除被判败诉而承担债务;未决索赔指被审计单位被提出索赔起诉或申请而未经裁决的案件,这种未决索赔仍然存在被判赔偿而导致负债的可能性;未决税务纠纷包括被审计单位各种尚未处理完毕的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或案件,如对应纳税额和税率存在分歧、不同意税务机关追加征税或罚款等。

要获取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的证据,审计人员可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或案件律师发查询函。只有得到充分证据,而且被审计单位就未决诉讼、未决索赔在报表中作了适当披露,不确定程度及影响不大,审计人员才可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查是否存在未决税务纠纷时,应向税务机关函询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单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如尚未批准,说明存在未决税务纠纷,应进一步调查,确定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上是否恰当披露。

间接或有负债指被审计单位因第三者的原因可能发生的潜在负债。如向第三者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担保,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被审计单位也同时会被追偿,发生实际负债。审计人员可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查询,索取声明书等,以了解是否存在间接或有负债。

(二)或有负债的审计程序

(1)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或询问在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负债方面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具体询问应反映的或有负债的种类和项目。

(2)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于或有负债事项的说明和评价。

(3)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律师发查询函,了解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日以前已存在的以及报告日后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分析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4)审阅上期和审计年度税务机关的税务结算凭证,复核被审计单位有无拖欠税款的情况。

(5)审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确定有无诉讼记录、重大债务担保记录或其他或有负债记录。

(6)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从中寻找或有负债线索。

(7)审查被审计单位对未来事项和协议的承诺。查明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不可撤销的承诺,是否涉及债务事项等。

三、负债清偿情况的审计

对负债的及时清偿是金融机构保持其自身资产的流动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基础条件,也是衡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负债的清偿包括资金结算中的债务的清偿和其他债务的清偿。对负债清偿情况的审计,包括对存款准备金的审计、对资金结算中的债务的清偿和其他债务的清偿情况的审计。

(一)存款准备金的审计

在当今社会,金融机构要正常经营,就必须建立存款备付金制度,保持在中央银行一定比例的存款量,以便及时清偿结算中的债务,同时要保持一定量的库存现金,以备现金支付。我国也实行了存款准备金制度,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18号)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主要内容包括: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13%下调至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从1998年10月起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统一实行按旬考核。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记表报送人民银行,并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记表报送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时,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至5.22%。此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多次调整,由8%调至6%,从2003年9月21日起,又由6%调至7%,城乡信用社仍执行6%的比率。

对存款准备金的审计,一方面要审查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内是否保持了合理余额,做到既不积压,又不影响资金的清算;另一方面,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现金库存量是否适度,有无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或低于限额不足以支付的情况。对存款准备金率进行检查时,可根据每日一般存款余额和日记表计算出月、旬备付金率,与同期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对照。也可分旬计算,逐旬考核备付金是否达到要求,并分别计算出备付金率达到的旬份、未达到的旬份占全月及全年的比重,以考核备付金率是否合理,有无留存不足影响客户资金提取和清算的问题。

(二)资金清算及时性的审计

及时清偿结算中的债务,是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保证结算渠道畅通,维护金融机构自身信誉的重要环节。对资金清算及时性的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同城票据清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因资金头寸不足而压单、压票等违反结算纪律的现象。

(2)检查是否存在代收票据不及时入账的现象,特别是对金额较大的代收票据,是否存在为增加存款,故意延迟企业进账时间,从而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使用的情况。

(3)检查汇入汇出款项是否及时办理,有无压汇、汇出不及时或汇入款延迟解付等现象。对压汇的基层网点是否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债务清偿及时性的审计

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入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国外借款以及发行金融债券等形成的债务,必须按照双方(或三方)协议的规定按期偿还,即使不能按期偿还,也应提前说明并协商提出新的偿还计划,才能“再借不难”,以利金融机构长期发展。对债务清偿及时性的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检查拆入的资金是否能够到期归还。可将拆借协议的内容与拆借资金分户账进行核对,了解金融机构是否按期归还。对不能按期归还的情况,是否按照资金拆借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息,并从多渠道组织资金尽快归还。

(2)检查向中央银行借款是否按期归还。可查阅《中央银行贷款发放、收回情况登记表》《借款借据》,并与向中央银行借款分户账核对,了解借款到账和归还情况。有无逾期不还的情况,并分析逾期不还的原因。

(3)检查向国外借款的归还情况。要通过查阅有关借款资料、分户账等,了解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向国外借款的情况,了解贷款的国别、币种、金额、还款时间,是否按期归还,有无逾期未还的情况,并分析不能及时归还的原因。

(4)检查已到期的金融债券的兑付情况。要通过查阅金融债券发行的有关资料和分户账,了解债券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和到期未兑付的金额,分析未兑付的原因等。

【主要概念】

存款业务审计 账户管理审计 储蓄存款业务审计 发行金融债务审计 借入款项审计 或有负债审计

【复习思考题】

1.负债业务审计的范围是什么?

2.简述存款业务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和程序。

3.对账户管理的审计应从哪几个方面检查?

4.简述对储蓄存款业务审计的内容。

5.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审计的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