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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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审计

一、无形资产的审计

无形资产是指金融机构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表明已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能使企业享有某种特殊经济权利,或能给企业带来高于一般收益水平的长期资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金融机构资产的组成部分,也应进行审计。

(一)无形资产取得的审计

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主要是:投资者投入的、金融机构购入的、接受捐赠的、自行开发研制的等。检查时主要是验证其是否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能否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效益;计价是否准确,是否是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同时要检查无形资产增减业务是否办理了合法手续,有无合法的法律依据或文件等。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审计

无形资产的摊销原则是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审计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检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是否符合下列原则

(1)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律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年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审计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采用直线摊销法,检查时应注意其每月的摊销额计算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

(三)无形资产处置的审计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和对外投资转出。检查时,一是要注意出售或投资转出是否合法合规,作价是否合理,无形资产有无流失;二是要注意处置后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所得收入是否全部入账。

二、其他资产的审计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审计

为了增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各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金融秩序,中央银行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存款。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收付业务,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归还各项贷款、向系统内外划拨、拆借资金、联行资金的清算、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代理中央银行代收国库款项、向中央银行领用和解缴现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资金收入,均需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办理。审查时,可着重检查法定准备金和存款备付金两个方面。

1.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查

为保证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实施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必须集中掌握庞大的资金,从而控制信贷规模,平衡国家信贷收支,管理和监督金融业。为此,中央银行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这个比率目前规定为各项存款的7%,备付金存款与准备金存款两个账户合二为一,由中央银行统一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考核)。为保证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审计。

(1)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考核。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中央银行按各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考核,各金融机构法人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属于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合二为一账户。该账户余额随着法人机构所办理的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存取现金和其他日常收付的款项不断发生增减变化。同时,各金融机构吸收的一般存款也随着经营的各项存贷款业务的发生而不断发生增减变化。因此,中央银行应按规定的法定准备金缴存范围、比例等进行考核,从而监督各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地缴存法定准备金。

中央银行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每日进行考核。各金融机构在每日营业终了,自下而上编制一般存款余额表,由法人统一汇总后报送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开户的中央银行。同时,每月末,各金融机构应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记表报送开户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于每日营业终了按一般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考核法定准备金。日间,中央银行要控制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不能发生透支;日终,该账户余额必须达到法定准备金的最低限。

每日日终,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进行考核时,如果金融机构法人统一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规定的一般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中央银行应对其不足的部分处以罚息;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记表的,中央银行应责令其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中央银行应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完整性的审查。按规定,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属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吸收后,100%地划缴中央银行。这一块资金,不属于准备金的范畴,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是代为吸收,不得占用。各级金融机构吸收的一般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农村存款、储蓄存款和其他存款),必须按照规定的准备金率由其法人划缴中央银行。由于在商业银行总行或其他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备付金两个账户合二为一,所以这里所谓“划缴”实际操作上就是考核,即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存款余额始终在规定标准(前述目前为7%)以上,低于规定标准的即为欠缴存款。

审计时,要注意审查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计算和上报,有无瞒报或少报存款余额的行为;有无将财政性存款转移到一般存款(包括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的情况。如发现转移或挤占的,应限期转回并按规定比例和占用资金的时间计收罚息。

(3)准确性的审查。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存款,必须严格区分,准确界定,分开管理。应特别注意科目归属不能有错。故准确性的审查,应根据各科目余额表对照总账和分户账分析疑点;根据开销户登记簿分析科目归口是否正确,防止将财政性存款放在一般存款科目中核算;对数字计算的准确性和千元以下四舍五入的情况也应顾及。有些单位客户既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如机关团体或企业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的存款和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要特别注意检查其真实性。

此外,对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还应审查其缴存时间是否及时。按规定,各级金融机构代办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必须全额就地划缴中央银行。一般按旬进行调整,旬后5日内办理。审查时,应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间根据财政性存款的增减变化办理调整手续。

具体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审计时,应以逆查为主要手段。即首先分析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各科目余额情况(包括上期相比的变化情况),结合当期各项存款的变化情况,分析有关存款科目的余额情况是否合理,有无疑点;其次是审查一般存款各科目下的开户情况,看有无将财政性存款的户头开在一般存款有关科目名下的情况;第三,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审查会计凭证,看有无故意将款项临时转移到不缴准备金的科目中的情况等。

2.对存款备付金的审查

金融机构吸收的各项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存款人。存款人有权随时支取自己的存款,作为金融机构则必须保证随时可以支付款项。为此,金融机构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备付金,应付客户的取款和同城票据交换差额的清算等。建立存款备付金制度,保持在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的正常存量,既不积压资金,又不影响资金清算,是各金融机构资金营运的客观要求。审计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存款备付金率是否合理。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之比,即为存款备付金率。检查时,应看其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无存款备付金留存不足的问题;同时又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现金业务库存是否适度,有无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或低于限额不足支付的情况。

(2)检查资金清算是否及时。同城票据交换能否及时清算资金,有无因资金不足发生压票、压单、应付他行票据不能及时清算等问题;汇出汇入款项是否及时给予办理,有无压汇或汇出不及时及汇入款项延迟解付等现象;汇差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有无超占联行汇差等情况。

(3)检查债务是否及时清偿。向中央银行的短期借款是否按期归还,向同业拆入资金能否到期归还,有无逾期,若逾期则应分析产生逾期的原因;已发行的金融债券到期能否保证兑付,如不能兑付,则应审查未能兑付的原因。

具体对存款备付金进行审查时,还应根据金融机构的月计表、现金日报和在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账户的余额,核对该金融机构的业务库存现金数字是否确实(必要时可查库核对实物);是否低于最低业务量需要界限;备付金存款比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既不积压资金,又不频繁调拨。

(二)拆放同业的审计

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分布上的地区差、季节差、时间差和行际差相互调剂余缺,既可满足头寸匮乏行的资金需要,又可提高头寸富余行的资金使用效益,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一些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的渠道,逃避信贷控制和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办公司,或用于地方财政开支,搞开发区、上新项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短期投资为长期投资或延长拆借期限,破坏信贷资金结构,弱化了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收取“手续费”“好处费”,变相提高了拆借资金的利率,甚至进行拆借利率大战。这种混乱状况容易造成国家信贷资金大量流失,影响国家重点资金需要的满足。因此,必须对拆借业务加强管理与审计。

对拆放同业的审计,应根据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着重审计下列内容:

(1)审查是否有超范围办理拆放的问题。按照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同业拆借的参加者,必须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不能参加。在审计时应注意有无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拆借的情况。

(2)审查有无超期拆放现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按期限分为7天(含7天)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和7天以上、4个月(含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两种。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凡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头寸拆借市场拆出资金,在短期拆借市场上只能拆入资金,不能拆出资金。应注意审查金融机构拆放资金有无超过期限规定的现象。

(3)审查拆出资金的来源。拆出的资金,应限于营运资金。即金融机构在留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后的多余资金。不允许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进行拆放;不允许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进行拆放;不允许少留备付金进行拆放;不允许低息拆入再转手高息拆出以获取利差。

(4)审查是否突破比例控制界限。拆出资金是否超过中央银行规定的有关比例。按规定,拆出资金余额与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后的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5%。

(5)审查拆出资金利率是否违规。拆借资金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央银行规定的最高限度,不得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再收取任何别的费用。所以要审查拆放资金的利率是否在规定的限度内,有无违反中央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问题;有无对拆借利息和服务费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拆放利息和服务费收入是否一律进行转账,有无以现金付息或付费;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有无以其他形式收取回扣或好处费的行为。

(6)审查拆放手续是否合规。应注意审查拆放手续是否符合统一规定,拆借双方是否签有合同,是否按月向当地中央银行报送资金拆借统计表;拆出资金到期是否主动催收等。

【主要概念】

资产业务审计 贷款流动性原则审计 贷款安全性原则审计 贷款效益性原则审计 贷款三查制度审计 贷款五级分类 固定资产审计

【复习思考题】

1.资产业务审计的内容是什么?

2.说明资产业务内部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3.什么是抵押贷款?哪些资产可作抵押物?

4.什么是贷款五级分类?如何对贷款五级分类质量进行审计?

5.简述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审计的基本程序。

6.什么是贷款“三查”制度?对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