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11044200000022

第22章 负债业务审计概述

负债是会计要素之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条规定,“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营利益流出企业。”负债业务是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业务之一,负债业务与其他业务密切相关,负债业务的结构和规模决定和影响着资产业务的结构和规模,负债业务账户的记录影响着其他账户的记录。负债业务形成及偿还的会计记录是否合规、准确,对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也有直接影响。金融机构高估或低估负债,往往伴随着高估或低估期间费用,尤其是低估负债,往往与高估资产一样,会虚增金融机构的经营利润,影响金融机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对金融机构负债业务进行审计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一、负债业务审计目标

对金融机构负债业务审计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审查金融机构负债项目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并且一贯执行;验证负债业务是否确实发生,其形成是否合法、合规,会计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查清是否高估或低估负债,有无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重大错报等等,对金融机构负债业务开展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提出改进措施,推动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地讲,负债业务审计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了解并确定金融机构有关负债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并且一贯遵守。

(2)确定被审计金融机构所记载的负债在特定期间内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被审计金融机构所承担;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偿还是否及时。

(3)确定被审计金融机构在特定期间内所发生的所有负债是否均已入账,没有遗漏或虚设、隐瞒负债。

(4)确定被审计金融机构所有负债是否均已正确记录。

(5)确定被审计金融机构有关负债的计价包括存款利息的计算、折价溢价的摊销是否正确,有无高估或低估负债。

(6)确定被审计金融机构负债余额在有关会计报表上的表达是否恰当。

二、负债业务审计范围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第六十二条规定,“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第六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第七十一条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第七十六条规定,“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负债业务审计,就是对上述负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存款:包括国内企业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财政性存款、军队存款、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活两便、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等,信用卡备用金存款、保值定期储蓄存款、专项保证金存款、政策性住房基金存款、人民币特种存款、信托存款、外商投资企业存款、外债专户存款、外汇存款、国外同业定期存款、驻华外国机构存款、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存款等。

(2)各类借款: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国内同业拆借,国外同业拆借,向外国政府、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国外金融机构借款等。

(3)发行债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对持券人构成负债。

(4)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及暂收款(如: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等)、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固定资产专项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等。

三、负债业务审计的依据

对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审计,主要是依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有关规定、规程、细则等文件。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