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转移的概念与形式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第六章烟草知识产权转移机制研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和商品,如果加以有效利用,对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而知识产权转移则是科技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加速知识产权进步、增强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的重要工具与手段。知识产权转移原本是指将使用国家研究与发展经费产生的现有知识、便利或潜在能力加以调整利用,以满足公共和私人(企业)需要的过程。现在通常是指与某种特定生产工艺与产品相关的系统知识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及知识产权体系内输出与输入的活动过程,同时也是科技成果、信息、能力和有形体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推广普及和调整应用等相关活动的总和。黄鹂等:《对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明晰的考虑》,载《西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2期。知识产权转移包括一系列知识产权研发、提供与知识产权需求之间开展的正式和非正式合作。另外,还包括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有形设备与装置的使用、转让等。在我国,知识产权转移的界限尚很模糊,仍需要在具体操作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探讨、明确。
知识产权转移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非常丰富,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因而有各种不同的分类。从知识产权的流向不同可区分为垂直转移和水平转移。在垂直的知识产权转移中,知识产权是在给定的生产循环之间,从应用研究到发展研究再到生产的流动。在水平的转移中,知识产权是在不同的生产循环之间流动,即在不同的地区或行业之间流动;从知识产权形态不同可区分为具体化形式的转移或非具体化形式的转移。形象地说就是硬件和软件的转移;从知识产权输送者与知识产权接受者的关系不同可区分为主动转移或被动转移。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输送者提供了示范帮助,谓之主动转移。而仅仅提供知识产权信息,不帮助使用则为被动转移;从转移前后的用途是否相同可分为直接的转移或间接的转移。为相同的用途而利用知识产权,是直接转移,如采用相同的设计观念生产。为新的、不同的用途而利用知识产权,是间接转移。如将传感器应用于医疗,将质量控制仪器利用于航天器等。另外,考虑转移的地理空间,一般又将从国外向国内的知识产权转移称为知识产权引进,在国内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转移叫知识产权推广。近年来,国内的知识产权推广也开始采用知识产权转移这一术语。
从转移的客体角度,知识产权转移又可以分为专利技术的转移、非专利技术的转移和商标权的转移等。
技术转移是知识产权转移制度的主要内容。从技术转让角度出发,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开的工业知识产权。工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知识产权,是研发成果法律状态的一种表述,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又细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另一类是不公开或公开程度较低的非工业知识产权,或称为技术秘密,它主要指专有技术。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示范和具体指导等。不同特征的技术成果,往往会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以便创新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较为直观、易于复制的研发成果,选择公开的工业知识产权方式较为理想;而对于技术壁垒较高的研发成果,研发主体一般会采取非工业知识产权方式来对其进行保护。但对于大部分研发成果而言,一般采用公开与非公开有机结合的混合模式似乎更显适宜,这样可有效地控制技术不合理扩散和取得较长的权利占有时间,从而使研发主体获得利益的最优组合。
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供应方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售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技术交易形式。许可证贸易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五种:(1)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它是指在一定地区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2)排他许可(sole license)。它是指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地区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产品的权利。(3)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某地区使用被购得的技术,但同时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或将其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4)分许可(sub license)。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指定地区内将购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5)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这是一种双方相互授予价值相当的互惠技术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技术转让理论上的创新首推日本学者斋腾优先生的周期理论。在他看来,技术供方为利用手中的新技术谋取最大利益,其对外战略一般有三种:一是运用新技术生产出的新产品出口来获取利益;二是对外直接投资,就地产销运用该项新技术生产出的商品以获利;三是直接把新技术转让给另一方获取丰厚的报酬[日]斋腾优:《日本企业成长的技术战略》,科技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52~153页。在这个循环周期中,占有新技术的企业一般总是先出口运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
二、关于我国烟草业知识产权转移现状的思考
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要素,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配置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积极支持行业资源的有效流通,“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更大范围内促进烟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是提高烟草资源配置效率的根本途径。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明确鼓励竞争,加强政策引导,改善宏观调控,努力在更大范围内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摘自姜成康局长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报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努力奋斗》。
当前,建立烟草行业知识产权转移市场已经具备了较为良好的实践基础,也有着较为充足的理论支撑。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999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并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1年,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为进一步深化产学研联合,推动高等学校科技资源与产业结合以及先进实用技术向企业转移,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已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基础上,确定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并在《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中规定了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以及管理要求。按照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原则,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的,以项目为核心,以市场为向导,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的人才与技术支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培育和孵化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实现产学研结合,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做出直接贡献。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制度已经初步创建。在大环境的促进和带动下,烟草行业的产研联合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为烟草行业建立知识产权转移市场构建了较为扎实的实践基础。
合作研究可以有效地降低科技创新的风险负担,刺激各方主体加大对科研的投入。技术创新与开发是一种风险性活动,据统计,技术创新和开发通常只有2/3的成功率,风险以多种形式出现在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技术一般包括研究阶段、中间阶段和产业化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中间阶段尤为重要。中间阶段既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又是技术是否成功的风险考验。如果科研机构只在理论和试验上下工夫,成果就只会停留在样品或样机上;而如果企业只管现有的规模生产,那么中间阶段将无人问津和无人投入,造成科技与产业间的断层现象。这样,企业面临使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中间风险的双重负担,必然使其不堪重负。
由此可见,对于烟草行业创新体系,现阶段尚缺的环节在于技术转移,由于技术转移环节较为薄弱,导致了企业与科研的脱节,企业不知如何运用科技成果,而科研单位又苦于难以寻到推广单位,从而导致了科技成果与经济效益两张皮。这种现象阻滞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建立和健全烟草行业技术转移中心对完善烟草行业创新体系、推进烟草行业技术转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烟草行业在国家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理念,在自主创新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降焦减害、卷烟开发、烟草育种、优质烟叶生产、工艺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信息化建设等多个重要领域,各烟草科研、生产单位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为行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行业的未来奠定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在现行的体制下,由各类各级科研院所、院校、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地区性烟草农业试验/科技站作为发动机,由各种类型和规模的技术推广与传播机构作为驱动轮,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行业研发体系和技术创新推广体系已经初见端倪。
但毋庸讳言,我国烟草行业的技术创新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总体上看,目前烟草行业生产企业存在科研经费水平还较低、科研力量比较薄弱、科研经费未能合理使用等问题,而专业研究机构与生产企业的沟通渠道未完全畅通,导致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受到阻碍,这些问题都制约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其中,知识产权转移机制的匮乏是关键原因之一,直接造成了资源投资和技术成果的低效利用,延缓了全行业整体规模效益的提升,影响了我国烟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烟草行业一直缺乏完整、规范、高效的烟草知识产权成果转移市场。要解决这一缺陷,应该遵循市场化、一体化的原则,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商品交易机制
作为可以转移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可以在商品市场上进行平等自愿的交易,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交换的前提是存在互补性需求。一般来说,科研机构拥有比较强大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先进的创新理念,生产企业则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比较成熟的营销体系,两者的互补性极强,分别成为知识产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规范的转移市场是产业资本与知识资本相结合的桥梁。对于企业急需但自身还不能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烟草企业必须通过知识交易机制取得,这就要求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转移市场。
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科技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改革逐步深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尚存在着科技和经济相脱离现象,科技成果的供给与企业技术创新的需求不能形成最佳结合机制。智力成果拥有者往往因为无法使成果给自己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纷纷将成果隐蔽藏匿起来,造成成果转化率低,从而造成比较严重的重复投资、重复研究现象。事实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目前的烟草业知识产权转移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主要表现为:首先是交易的个别化和零散化,交易者往往是个别联系并谈判,一方面增加了寻找匹配对象的难度,增加了大量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缺乏市场竞争,未能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的最优配置;其次是缺乏规范有序的交易程序和履约保障,权责不明,利益不清,容易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降低了各方进行知识交易的热情;最后是未能真正遵循市场规则,有时存在行政性的不当干预,未能公正对待交易各方的经济利益安排,扭曲了知识产权成果转移的商品经济本质。
要实现行业自主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利用,实现行业规模经济效益的提升,就必须正视以上问题,下大力气建设系统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转移市场,方能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协同效应的最大化。
(二)实现转移市场在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传动效能
众所周知,创新体系是一个有效地推动知识的生产、传播、转移和应用的体系,它是随着对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而提出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从知识经济的角度看,技术创新也是一个从知识的生产、传播到使用的完整过程。知识经济与创新体系的关系体现在:技术创新这一过程中会涉及一个经济体系内的多个部门,多个主体,它们分别承担着知识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只有多个部门之间有效地互相推动,才能真正提高创新的效率。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家创新体系是由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组成的一个组织和制度网络。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及致力于技术和知识转移的中介机构是创新体系的主角。世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在提出知识经济概念的同时,也对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提出了看法,认为要强调国家创新体系在知识转移扩散中的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知识生产的作用。OECD在1997年的《国家创新体系》报告指出:创新是不同主体和机构间复杂的互相作用的结果。技术变革并不以一个完美的线性方式出现,而是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和反馈的结果。这一系统的核心是企业,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创新、获取外部知识的方式。外部知识的主要来源则是别的企业、公共或私有的研究机构、大学和中介组织。由此可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中介机构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其中企业是创新体系的核心。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高低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创新体系内各要素构成在创新中的功能定位是否恰当,以及创新体系内各要素之间的联系是否广泛与密切。转移市场正是各个主体之间联系的纽带,并凭借这种结合联动的重要机能而处于行业创新网络的核心地位。
(三)建立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转移制度规则
作为实体组织的知识产权转移市场,只有在完整、系统的制度规则的保护和推动下才能正常运转,进而实现自我调整和进化,否则就会成为虚有其名的“形象工程”。如果没有统一的转移制度,也会导致分散化的交易活动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陷入无序竞争、混沌生存状态,在巨大的灰色空间中滋生种种不良现象。
也是说,建设规范的转移市场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相应建立利益分配机制、交易安全机制、激励机制、政策和法律调控机制等。
首先是要在法律法规层面确立相关转移规则。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必然性和自然性,而冲突需要仲裁者。法律是社会行为规则的底线,界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范围,从而对利益冲突的处置提供了明确和终极的规则依据。所以,必须经过相关法规的界定和调整,交易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才具有制度意义上的存在意义和处置价值。知识产权转移交易牵涉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较易产生各种法律纠纷,需要法律上给予其明确的定义和规范。目前烟草行业关于知识产权的成文规范主要是一些政策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难以提供权威的规则指导和强制约束,难以调和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利益冲突,难以承担统一的知识产权转移市场的制度支撑大任。要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全行业统一开放的知识产权转移局面,必须依靠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的法律法规。所以,应该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烟草行业知识交易的部门规章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性文件。
其次,关于知识产权转移市场的范围、原则,以及市场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交易责任等,欠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知识交易是高度专业化的交易模式,转移市场是具有复杂结构和精密程序的交易组织,在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形成不同法律关系,并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特别是我国烟草企业都是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交易更容易产生复杂的利益冲突。作为“定分止争”的理性工具,法律应该对交易做出明确可行的规范,通过界定来规范利益冲突。当前,在市场行为的法律定性、交易责任的追究等许多方面还存在空白,缺乏细致的表述,形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局面。
最后,关于行业知识产权市场的保护和扶植政策,也需要主管部门明确态度,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烟草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和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战略工程,知识产权的转移市场建设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在市场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在这长期而曲折发展历程中,势必会遇到种种问题,导致政策面和市场面上的不确定性。只有先建立明确和长期的利好规则,然后才能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成熟。具体来说,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制定适应行业需要的烟草行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根据创新体系需要和现有条件,制定建立烟草行业知识产权成果转移市场的实施和扶植政策。
(四)树立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管和协调体制
行业知识产权转移制度应该采纳市场机制,充分尊重商品经济交换原则。但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管和协调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一项根本保障。
首先,行业知识产权转移市场的建立有赖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参照一般知识产权转移市场的发展经验和教训,烟草行业在组建知识产权转移市场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改革牵涉到诸多部门和地方利益,多年的改革经验证明,仅仅依靠自觉显然不能达到局部服从整体利益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才可以最大程度地化解改革阻力。另外,由于种种原因,烟草行业需要的知识产权成果来源较为复杂,既有行业内部单位,也有一般科研院校(所),更有来自国外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着力推动可以最大化地实现诚信公示效应,吸引外部成果的流入和应用。
其次,行业知识产权转移市场的稳定有赖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从转移市场的运行机理来看,转移市场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资源配置功能、促进资源流动并降低交易成本功能、传导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功能等。这些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高效的市场。然而,与理想中的市场状态相悖,现实中的市场往往存在着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问题。比如,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转移市场中,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主体信息和交易对象信息等)在许多方面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其在转移市场中往往会出现披露不完整等供给不足的现象。其他交易主体要想获得足够的信息就必须支付足够的成本,而成本的高昂往往迫使交易者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做出决策,从而会导致决策失误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这直接导致转移市场功能不能得以有效发挥。如果此时有公共监管机构承担起减少信息成本、促进信息提供的职能,就能有效克服这一弊端。
最后,行业知识产权转移市场的运转有赖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在交易或转移过程中,各种纠纷在所难免,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上级协调者可以有效地解决冲突,防止矛盾升级,避免进入法律程序后的高昂博弈成本。而且,对于我国来说,由于烟草产业具有国有垄断性、国民经济支柱性等特殊性质,行业整体效益始终是一项总体目标,行业主管部门需要考虑知识产权成果配置的综合效益,必要的协调和介入可以使知识产权成果发挥更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