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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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国际技术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转让创新技术的动机与知识产权转移内部化相联系,出让给外部的技术将是一般技术。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转让方或跨国公司而言,其知识产权的转移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因为在技术已成为决定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竞争成败关键的今天,企业不惜重金从事创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不一定是为了向企业外部出让技术,而是力图将一切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流动控制在企业内部;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这是技术转让方保持技术创新优势的主要来源。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转移多以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即各技术转让方之间知识产权组合的相互许可,而非单个知识产权的相互许可。以往的技术转让以单向许可交易为主,通常涉及的是已经成熟的、甚至是过时的技术。对于技术开发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而言,主要是实行一般的单独许可交易;而交叉许可交易是一种保证转让方在技术开发中的设计和操作自由,不至于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冒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的转移方式。在交叉许可交易中由于各转让方知识产权组合价值不同,大多是最新技术成果,往往会产生知识产权价值平衡和支付一定差额的问题。因此,多在技术创新国或世界技术垄断寡头之间进行,可以说它是一种技术的批发交易。蔡四清:《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中的转移与对策》,载《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第8期。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企业组织,其最大目的就是尽可能地获取更大的利润。总体看来,它们进行技术转让,动机无外乎以下几种:一是获取超额利润;二是保持其在国外市场的优势;三是利用技术接受方丰富的自然资源、劳动力和优惠政策,核心是使自身的新技术收益最优和最大化。但对于技术接受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接受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也有自己的原因。从国家层面而言,主要是为了加快本国技术进步速度,促进经济增长;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和发展新技术产业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本国产品的出口国际竞争力。对企业层面而言,技术接受方引进技术主要是为了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达到使企业向科技型(知识型)企业迈进,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转移表现为对关键技术的控制和加强。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转移的许可合同条件更加严格。除此之外,技术转让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技术的转让与利用需要思考、计划和时间。技术从供应方到接受方势必会经受一次“社会性修正”。蔡四清:《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中的转移与对策》,载《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第8期。因为作为技术转让或推广的前奏,有个技术适应性的问题。为有效地进行转让,可能需要修改技术。在一种环境条件下,某种技术形式可能是合适的,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就可能是不合适的。具体来讲,首先是政治和经济障碍。对于技术接受方而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为技术转让构筑政治障碍。他们也许认为技术转让带来的经济控制会威胁政治上的稳定。从而接受方可能会采取限额进口、高关税或完全排斥技术转让的措施。其次是技术接受方的劳动条件。发达国家通常是资本与技术密集型国家,发展中国家则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劳动密集型国家。因此,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势必要考虑接受方劳动力的多寡、技术的熟练程度、吸收和利用新技术的能力等因素。再次是文化和消费模式的影响。如果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活动对当地的文化习俗、消费模式不加以慎重考虑的话,也许这种未经“社会性修正”的技术会带来完全相反的后果。因此,对于我国的技术引进工作,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周正祥:《技术转移的学理分析》,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37083.

1.技术转移的设计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生产力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由于社会结构与文化背景的差异,不能照搬外来的科学技术,必须经过技术转移环节。实践中许多教训是某些项目的决策没有或不重视专家的意见而造成失误。技术转移的设计从宏观上看就是把引进技术当成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这种宏观的技术选择是技术转移设计时需要考虑的,特别是适用技术(appropriate technology)或适用技术选择(appropriate technological choice)涉及自然资源、地理环境、技术水平、经济状况和人文等诸多因素,很难在先进性与落后性之间有明确的分野。并且“适用”的定义更多的是考虑不适用的技术。因而,有必要引进“适用度”(degrees of appropriateness)的概念来处理选择问题。技术的适用性是由一组参数或指标来进行评价,也意味着定量性思维进入技术选择的决策领域。同时转移设计还应包括对技术输送者的原始研究,以加强谈判地位。一种经验是建立技术引进指导站,它的功能是:(1)确定需要进行技术发展的优先经济部门;(2)降低进口技术费用;(3)改善本国对世界技术来源的了解;(4)消除技术引进协议中的合同性限制,以排除当地吸收和传播所引进技术的障碍。目前我国的技术引进工作,至少在组织上缺乏技术转移设计这个环节。因而,应大力开发和发展技术转移咨询这种知识产业。政府和民间都可以兴办这种旨在促进技术转移的机构。

2.技术转移的组织问题。在这个环节,最薄弱的地方是培训工作做得不够。国外成功的经验大体有三沈伯明:《跨国公司与技术转移》,载《世界经济》1998年第3期。(1)挑选和培训技术引进项目的负责人。(2)培训各关键工序和岗位的操作者。(3)对工程师、管理者、操作者进行协同工作的培训,实际是管理的培训。培训的方法可以到国外输出技术的公司或企业接受现场培训,也可以雇用外国专家来本地培训,培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技术转移的实施和扩散。还有目前以企业为主的引进方式也不适宜,应该建立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相结合的科研——生产综合体系来组织技术引进工作。

3.技术转移的实施。当前我国引进技术以硬件为主,85%以上是单机、成套设备、装配生产线。但常常是引进技术有人过问,消化、吸收无人问津。引进技术包括消化、吸收这个概念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消化、吸收能力低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创新刺激,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引进中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很少。应该从政策上提高企业对引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韩国从1976年起,发放样机引进费和60%的配套设备试制费,以鼓励企业自主开发。同时,应制定与技术引进有关的法规。限定在一定期间内,开发所引进的技术以及所达到的等级,不然就总是处于落后—引进—再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中。

应该设立由政府、科研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的评价机构,对引进技术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有奖有罚,评价的结果应反馈到技术选择环节。同时,应重视对引进技术的二次评价。对于一些重大的引进技术,实施、扩散后应对其进行跟踪调查,观察新技术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实现技术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4.技术转移的扩散环节。将技术转移后的创新成果向社会扩散,以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技术扩散是我国技术体制的薄弱环节,关键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推广机制,新技术的传播受到社会心理和体制的阻碍;而且,引进单位也可能对先进技术实行封锁或者限制,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地位。拥有先进技术的单位也缺乏积极性来推广新技术。对技术转移成果的扩散动力只能自上而下,通过政府的干预、政策的调节、法规的限制等,达到扩散创新成果的目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技术引进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技术引进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填补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空白。近年来,我国在技术引进中加大了高新技术引进的比重,带动了国内某些领域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引进。在引进技术的同时,加大对技术的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是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通过对高于国力科技水平的技术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我国科技的自主开发能力和企业的生产能力、投资能力、创新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消化吸收、开发创新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引进的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缩短同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水平差距的关键。

形成我国技术引进与扩散格局,要制定明确的技术引进战略和健全宏观调控机制;要根据我国国情择优引进适用技术,注重进口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要博采众家之长,多元化引进技术,用全面性和战略性的眼光面向国家重点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引进技术;要从引进硬件为主转变为依靠社会力量消化为主,从单纯技术引进转变为同时引进相关的管理与人才;要使企业逐渐成为技术引进、创新扩散的主体,激励企业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创新—扩散,实现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提高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水平,关键是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注意引进关键技术,更应注意研究创立关键技术,掌握核心技术并对核心技术进行不断的创新开发。只有坚持不懈地提高我们自己的研究、创新、开发能力,才能使我国跻身国际科技发展的先进行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注重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转移价值的评估,防止技术转让方漫天要价。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转移的价值除了进行量化评估外,还应进行权利性评估。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的权利性评估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一定要弄清对方的有关技术是“已申请专利”还是“已获专利”;有关专利是否经过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成立,由于二者的性质不同,评估时其价值也完全不同。(2)在对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估时,切不可与发明专利同等对待。因为,前两者未经过实质审查,其效力很可能在日后侵权诉讼的“反诉无效”中被无效掉。(3)有必要掌握对方是否有按时缴纳年费的可靠记录,漏缴专利年费可能导致专利被撤销,即使漏缴年费的专利可能恢复,但都会给受让方造成巨大的损失。(4)必须了解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长短。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2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比较容易评估。由于专利保护期不可续展,这时,无论供方依照怎样权威的“评估公式”来评估其专利,受方绝不能接受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让方往后2年预计利润的总和,否则这笔买卖就会亏本。而专利保护期所剩期较长,其价值的评估就较难。(5)了解有关专利是否正被牵扯到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中,卷入这类纠纷,特别是未决纠纷,其评估必须在一般方法评估出的价码上再打折扣蔡四青,《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转移及其对策》,载《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第4期。

在商标权成果的国际转移方面,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考察商标权成果的价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商标是否已被批准注册,非注册商标实际上一文不值;有关商标是否届满“无争议期”,这一期间届满后,就不能对已注册的商标再提出撤销的要求。(2)有关注册商标是否已接近保护届满期或续展期,接近这一期间的注册商标,其价值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3)有关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把抢先注册者挤出注册簿、享有未注册也受保护以及认定把驰名商标的类似标识用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为侵权的三重权利,因而驰名商标法律地位的优势将增高其价值。

另外,我国烟草业不能单纯依靠引进知识产权,而应该建立自主开发能力,并积极对外开展转移活动,以真正建立国际竞争力。我国应建立大企业主导下的研究与开发体系,尽快形成独立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由于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关键性技术已经难以获得,以市场换技术不可能再成为我国发展新技术的唯一途径,因此我国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研究与开发能力,以及拥有能够进入技术垄断市场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转移和参与交叉许可,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技术转让中获得最大利益。我国企业在技术转让中应了解和掌握技术转让方知识产权转移的时机,注意引进先进性、实用性和配套性技术。就技术转让方而言,当其技术处于创新阶段或发展阶段时,一般不会轻易将处于优势地位的技术对外转移。技术创新国在向发达国家转让技术时,常常采取联合研究与开发或交叉许可等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则以技术投资为主,而技术往往是成熟技术或是衰退技术。所以当我们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时,既要首选真正拥有技术优势的跨国公司,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又要防止花高价引进衰退技术和已淘汰的技术。

当我国的企业在专利技术、商标等方面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优势时,也应考虑对外转移知识产权。如果外部市场不完全,可在海外建立合资子公司,以获得内部交叉许可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也可以技术或技术设备投资在海外建立合资企业,以充分利用它们的价值,并适时地进入国际市场;在向国外转移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时,应采取广泛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即在全球市场查访的基础上寻找互补性交易对象,以便扩大技术贸易。我国的企业掌握国际技术转让中有关知识产权转移的特点和方式,采取有利于企业的策略,就是为了在技术转让中更好地同外国的技术转让方打交道,并大力发展我国的技术贸易,使我国企业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转移的时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体到烟草行业,为了加快完善产品品种,争取打入国际市场,尤其有必要在维持核心技术秘密的前提下推广中式卷烟的技术应用,力争扩大中式卷烟消费市场的海外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