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概述
规则是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公文。它是各种组织为保证某项活动或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或达到某种目标,对人们的行为方式、方法规定出的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
规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涉及面可宽可窄。
二、范文
备品供应与保管规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备品供应及保管工作富有成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备品,包括价值在×千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价值在×百元以上,耐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事务用品。
第三条
1.低值固定资产
(1)事务用备品;
(2)作业用备品;
(3)事务用计量器具;
(4)作业用计量器具。
2.易耗品
(1)事务用备品;
(2)作业用备品;
(3)事务用计量器具;
(4)作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备品的管理由三个科室负责。在总公司,由总务部主管备品;在工厂,由总务科主管事务用备品;辅助科主管作业用备品。具体管理原则作如下规定:
1.主管科应该就备品管理上的必要事项作出指示,并提供备品管理的方法、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资料;
2.主管科应该保证备品供应,对备品进行有效保管、供应、出借、整修与报废处理等等。
第五条备品保管科的责任者为科长;科长有权任命专职人员,负责科内备品的储存保管事务。在任命专职保管人员时,必须通知主管科。
第六条保管科负责以下工作
1.申报采购预算;
2.制定备品供应新方式;
3.掌握现存备品的名称、数量、磨损或完好程度;
4.申请备品的更新改造,以及改变备品的用途;
5.备品供应或借出通知;
6.申报备品的修理、破损与丢失情况;
7.申报备品闲置与废弃情况;
8.报告库存盘点结果。
第七条主管科必须确立备品台账,并记录以下内容1.备品名称、型号、尺寸与规格;
2.购入价格和购入时间,以及用途(分类);
3.保管(使用)科名称;
4.分类编号,并登记编号;
5.如果是计量器具,则予以注明,并表示其功能与作用;
6.如果是固定资产,则注明是否进入固定资产管理账户;
7.其他必要事项。
保管科按照上述台账内容,制作相应的“备品保管传票”。
第八条对购进的备品,主管科要进行登记,井填写“备品保管传票”;然后,把保管传票转交保管科。
第九条保管科对备品进行分类,贴上标签,写上分类编号与登记编号。
第十条在向其他科室供应或转移备品时,“备品保管传票”必须交回主管科;主管科在台账及保管传票上填写使用科室名称、日期以及必要的事项后,把保管传票移交给使用科室。
第十一条备品可以“出借”方式使用。借用者必须出具借用证,借用证由主管科负责填写,记录下列内容:
1.借用者住址与姓名;
2.备品名称、数量,以及分类编号与登记编号;
3.借出日期、借出期限与出借条件。
第十二条保管科回收闲置的物品时,须请示主管科,并在回收后将保管传票交主管科存档。
第十三条如备品已无法使用,可向主管科申请报废处理,并在保管传票上注明理由与意见,上报主管科。
主管科经过调查,决定报废后,在台账上做好记录,销毁报废备品的保管传票。如果属于固定资产账目中的备品,其报废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修理后的备品,必须由主管科在台账上做好记录,写明修理日期、修理项目内容等等。如果一次修理费预算超过×百元,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由上级主管裁决。
第十五条保管科必须按期核对所保管备品的账物,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科报告。
第十六条凡属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物品损坏或丢失者,必须追究个人责任,并作出部分或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