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贷机构爆发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在几番尝试失败后,美国政府终于在1989年8月建立重组信托公司,动用纳税人的钱解决储贷危机。重组信托公司接管倒闭储贷机构后,对被接管机构采取收购与承接、存款赔付等处置方式,对倒闭储贷机构资产进行拍卖与密封投标、贷款出售、证券化、分包、股权合伙等方式处置,并照顾到了少数民族和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到1995年年底,重组信托公司累计处置747家储贷机构,涉及资产4026亿美元,处理成本为875亿美元。重组信托公司的成功运作,为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打下了良好基础,也为其他国家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范例。
一 美国在储贷危机爆发后建立重组信托公司
(一)储贷机构为美国居民实现住房梦发挥了重要作用
储贷机构的前身储贷协会(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S&L)是互助合作性质的小型金融机构,主要吸收会员的小额存款,对会员发放住房贷款。1850年以后,部分储贷协会对一般公众开放业务,从而使得该行业快速增长。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为推行“居者有其屋”的政策,同时规范储贷机构的发展,美国设立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并建立附属机构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为储贷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通常,储贷机构吸收公众的短期储蓄存款,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向购房者提供20年至30年的固定抵押贷款。由于美国在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经济运行比较平稳,物价比较稳定,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利率在抵押期内都变化不大,加上银行业管制较严,储贷机构由于资金成本较低得到了很快发展。20世纪80年代,储贷机构发展到5000家,分布在美国各州,行业资产总额一度接近美国四成,住宅抵押贷款市场份额则是商业银行的两倍多。
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案例
(二)20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储贷危机
储贷机构的盈利模式是建立在存、贷款利率都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存短贷长本身存在先天缺陷,一旦遇到利率上升将会出现存贷利率倒挂。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两次石油危机造成物价剧烈波动,浮动汇率制度取代固定汇率制度,货币政策总体目标取代利率目标,造成抵押贷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
为解决银行业存在的问题,美国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期望通过金融自由化和银行自身努力化解风险。1980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借款和投资权力。1982年的《加恩·圣·杰尔曼存款机构法》,允许储贷机构提供商业贷款和进行直接投资,导致金融机构承受的风险明显增加。此外,由于储贷机构扩大高风险业务,加上欺诈、管理失误,以及监管宽容,美国储贷机构和银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遭遇了大萧条以后最严重的金融危机,有近一半的储贷机构陷入困境。特别是一些受能源、房地产、农产品价格下跌影响最大的地区,危机程度更加严重。
(三)美国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
由于倒闭储贷机构过多,联邦储贷保险公司保险基金在1986年入不敷出,并出现巨额缺口。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公平竞争法》,授权融资公司(FICO,一家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出资成立的融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出售债券为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筹集108亿美元资金,并对储贷机构征收保险费用。但是,储贷机构倒闭事件仍在继续增多。1988年,监管机构关闭了185家储贷机构,共花费960亿美元,但仍不能稳定局面。同年,政府不得不宣布用纳税人的钱来解决储贷危机。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撤销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设立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OTS);撤销联邦储贷保险公司,将其职责移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设立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以兼并或清算1989~1992年期间资不抵债的储贷机构;成立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管理的储贷保险基金,取代先前储贷保险公司管理的基金;要求投保存款机构为其倒闭的关联投保存款机构分摊费用;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重组信托公司可指定自己为任何州注册投保机构的接管人或清算人。
(四)设立重组信托公司
1989年8月9日,重组信托公司正式成立,目标为:(1)从储贷机构及其资产销售或其他处置方式中获得最大化的净现值回收;(2)将处置活动对当地房地产和金融市场的冲击减轻到最小;(3)在处置倒闭的储贷机构时有效使用所获得的资金;(4)最大限度降低处置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5)尽可能为中低收入居民保留经济适用房。
重组信托公司是一家临时性的联邦政府机构,成立初期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管理,1991年11月27日独立运营。重组信托公司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重组信托公司和处置融资公司进行监督,并审批重组信托公司的融资计划。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住房和城市开发署署长,以及美国总统提名的来自私营部门的两名成员。监督委员会任命一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协助开展工作。1992年,监督委员会进行了调整,并更名为储贷机构存款人保护委员会,审批重组信托公司的总体战略、计划和目标,并继续审批重组信托公司的融资计划、预算及其定期融资请求。
重组信托公司在华盛顿设立总部,在亚特兰大、达拉斯、丹佛和堪萨斯设立了4个区域总部,在全国设立了14家办事处。华盛顿总部负责机构的运营管理,向董事会、监事会和国会报告,也负责大型储贷机构的处置;区域总部主要负责资产管理和处置,并负责合同管理;办事处主要负责资产管理和销售。
重组信托公司核心员工来自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其他政府部门,主要是清算、法律等专业人员。其他员工根据工作需要从市场招聘。因此,在不同年份之间员工人数相差很大。重组信托公司成立当年,1989年年底有1516人,1991年年底有8614人,1995年年底解散时有2067人。
二重组信托公司对倒闭储贷机构的接管和处置从1989年8月至1995年年底,重组信托公司共处置了747家储贷机构。重组信托公司处置储贷机构通常经过接管、处置和清算三个阶段。也有少数不经过接管阶段直接进入处置阶段的快速处置项目。
(一)接管倒闭储贷机构
接管是指为保护存款人利益,重组信托公司以接管人的身份接管濒临倒闭的储贷机构。当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决定关闭一家储贷机构后,任命重组信托公司为清算人,重组信托公司向被接管机构派出一个管理小组以及一位或多位资产管理专家。重组信托公司保留原机构的大部分员工,他们依然从事以前的工作,但日常管理和最终决策都由重组信托公司任命的管理小组负责。该管理小组的职责是管理机构,而资产管理专家则在资产管理和处置方面提供协助。
接管的目标包括:(1)获得被接管储贷机构的控制权和监管权,维护存款人的信心;(2)对被接管机构进行评估,制定最优处置方案;(3)在处置机构前,控制贷款发放,缩小机构资产规模,缩减支出,防止出现浪费、欺诈和内部人滥用权力等行为。
由于在重组信托公司成立之前就有大批储贷机构倒闭,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员处置,所以重组信托公司从成立时就接管了262家储贷机构,到年底共接管318家。1990~1993年,重组信托公司又分别接管了207家、123家、50家和8家储贷机构。截至1995年6月底,重组信托公司累计接管706家储贷机构。
(二)处置倒闭储贷机构
重组信托公司沿用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倒闭银行的大部分做法,同时也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资金、人员等实际情况对处置方式进行了调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倒闭银行处置主要采用了收购与承接、存款赔付、设立过渡银行和持续经营援助等办法。重组信托公司为临时性机构,以快速处置为主,因此只采用了前两种方法。
1.收购与承接。由于美国当时对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如果储贷机构破产,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只能在储贷机构破产时按清偿顺序分配。为保护各类存款人,重组信托公司尽量避免采用直接赔付存款人的方式,更多地采用了收购与承接的方式。
收购与承接是指让储贷机构丧失法人资格,由一家健康机构或一组投资者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同时承接其部分或全部债务,以利于接管人全面处置资产和负债。收购与承接处理迅速,可以保持倒闭储贷机构资产和负债的持续经营价值。
在处置倒闭储贷机构时,重组信托公司通常经过以下程序:对储贷机构进行市场推销,在《华尔街日报》和其他主要出版物上刊登广告;对待售资产进行评估;在数据库中检索对类似机构感兴趣的投资者和顾问;向潜在竞标者提供有关倒闭储贷机构资产和负债详细情况的信息资料;召开投标人大会,发放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对所有收购方提交的标书进行比较,确定成本最低的处置方案。
在重组信托公司处置的747家储贷机构中,共有497家采用了收购与承接的方式处置,占全部处置项目的66.5%。
2.存款赔付。存款赔付包括直接赔付存款人和受保存款转移两种方式,是指对倒闭储贷机构10万美元以内的存款直接赔付存款人,或将受保存款账户转移到另一家健康金融机构让存款人可以随时取款,其余资产和负债则进入清算程序。
存款赔付方式通常适用于较小规模的储贷机构。由于最初被重组信托公司接管的储贷机构有许多长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这些机构位于房地产市场衰退的地区,而且由于行业条件,这些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很低。
在重组信托公司处置的747家储贷机构中,共有250家倒闭储贷机构采用了存款赔付方式,占全部处置项目的33.5%。其中,直接赔付存款人92家,占12.3%;受保存款转移158家,占21.2%。
为扩大投资者范围,提高处置回收效果,重组信托公司还采取了将储贷机构分拆交易的方式,包括收购与承接和受保存款转移。
(三)快速处置方案
从1990年7月10日起,重组信托公司与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共同开始实施“快速处置方案”。其理由是对出现问题的储贷机构干预越早,越能为纳税人节省开支。在某些情况下,接管具有特许经营价值的储贷机构的做法,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有可能提高处置相应机构和出售资产的成本。此外,接管储贷机构所造成的不良宣传效应导致部分正常存款流失。为此,重组信托公司和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设计了快速处置方案,以便在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宣布一家储贷机构资不抵债、并将其置于重组信托公司接管之前,即开始对其进行营销和出售。
重组信托公司对储贷机构采用快速处置方案的交易方法是:尽量避免采用接管措施,而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面对有限的潜在收购方完成处置过程。
快速处置方案与上述处置被接管储贷机构所采用的方式类似,仅有一些小变化。一是重组信托公司不通过公开广告寻求广泛的市场参与,而是以更有选择性和保密性的方式进行市场宣传。二是在资产评估和尽职调查过程中,通常需要对储贷机构资产进行检查,因为在快速处置方案下,几乎所有资产在处置时均可出售。
重组信托公司共对39家倒闭储贷机构采用了快速处置方案。
(四)少数民族优先购买计划
重组信托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要求,推出了少数民族优先购买计划,用于保护和在可能情况下增加少数民族拥有金融机构的数量。该计划规定:只要投标成本小于清算成本,与金融机构前股东属同一种族的潜在收购人有权优先收购该金融机构。1993年,该计划得到进一步扩展,给予少数民族收购人以优先投标收购任何一家储贷机构或其分行的权利(该分行所在地区须有一半以上的居民是少数民族)。由于少数民族拥有储贷机构数量较少,通过该计划少数民族所有权得到保护,可以保证近50%的股权仍然由少数民族掌握。
(五)重组信托公司的处置进程受到资金来源的严重制约
重组信托公司运作需要损失处理资金和营运资金。最初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提供的501亿美元。这501亿美元是“损失处理基金”,用于弥补处置储贷机构已经或即将发生的损失。其中,188亿美元为预算内资金,国会要求该项拨款必须在当年财政年度(截止日为1989年9月30日)结束前使用完毕。而重组信托公司8月9日才成立。因此,这意味着重组信托公司在成立后52天内就要进入正常运作并用完188亿美元资金。
为了有效利用资金,重组信托公司首先考虑处置在市场上难以出售的储贷机构,并采用直接赔付存款人和受保存款转移的处置方式。在52天时间内,重组信托公司以存款赔付的方式处置了24家储贷机构,从而使得当年处置的37家储贷机构中有30家是采取直接赔付存款人或受保存款转移的方式。这样处置的一个好处是,尽快赔付储贷机构高息存款或替换高成本借入的资金,减少最终处置损失。
随着首期资金使用告罄,1991年《重组信托公司融资法》和1991年11月《重组信托公司再融资、重组和促进法》分别向重组信托公司提供了300亿美元和250亿美元的资金,但后笔资金要求在1992年4月1日前用完。尽管国会最终在1993年12月17日取消了资金使用期限规定,但已造成了重组信托公司21个月没有损失处理资金,接管时间延长,处置进程放慢,处置成本提高。1990年,处置前储贷机构平均接管时间为323天,而1992年延长到596天。因此,重组信托公司对不同储贷机构进行了评估,将营运损失大的机构尽快处置,而将营运损失小的机构保持接管状态。
三 重组信托公司对倒闭储贷机构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处置贯穿于重组信托公司运行的各个阶段
由于是整体接管储贷机构,因此重组信托公司处置的储贷机构资产既有流动性好的优质资产,也有难以处置的不良资产。重组信托公司共管理747家储贷机构,涉及资产价值4026亿美元。重组信托公司在接管、处置和清算三个阶段,都处置了资产。
在接管阶段,重组信托公司由于主要依赖于国会拨款,大部分情况下都处于资金紧张状态。为满足赔付存款和运营需要,重组信托公司通常将流动性好的优质资产进行处置。在这一阶段,重组信托公司共收回或出售1577亿美元的资产,占全部资产的39%。
在处置阶段,因主要通过收购与承接方式处置,重组信托公司将大部分资产与存款和其他负债一起出售。由于尽职调查时间很短,重组信托公司允许收购方在一定期限内返售。在这一阶段,重组信托公司共出售流动性稍差一些的资产753亿美元,占全部资产的19%。
在清算阶段,重组信托公司处置的资产为不良贷款、自有不动产或垃圾债券,或在前两阶段保留的其他资产。在这一阶段,重组信托公司共处置1696亿美元资产,占全部资产的42%。
(二)重组信托公司以多种创新方式处置资产
为提高处置效率,重组信托公司采用了多种资产处置方法,如区域性或全国性联拍、密封投标以及批量出售等。由于倒闭机构资产规模、复杂程度和数量日益增长,重组信托公司不得不尝试其他方法,如通过提供担保和融资,成功地减轻了竞标者在购买大规模、复杂贷款组合与不动产时的顾虑。重组信托公司采用了全国性联合拍卖的方法,与全国性企业签订合同,以管理和推销倒闭机构复杂的不动产资产,创建了高效的资产证券化程序。
1.拍卖与密封投标。
随着储贷危机的进一步恶化,重组信托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靠拍卖和密封投标的方法将大量资产打包转移至私人部门。在密封投标出售过程中,有意向的投标人以秘密方式就其希望购买的贷款组合递交标书。如果标价达到了重组信托公司规定的底价或其最低要求,则哪家收购方提出的标价最高,贷款组合就出售给该收购方。一旦收到标价,贷款组合的收益权和所有权就转移给该购买人,通常是以电子转账或支票的形式支付。
当创建重组信托公司时,由于担心出现“倾销”资产,《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要求重组信托公司不得以低于市价95%的价格出售房地产。所谓市价被定义为评估价值。在重组信托公司运作的早期阶段,由于担心可能会使本已低迷的市场进一步恶化,损害大量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储贷机构的财务状况,房地产拍卖被禁止进行。
1990年,重组信托公司的房地产存量已高达180亿美元以上。由于资产出售进展缓慢,存货持有成本高居不下,管理大量资产极为困难以及房地产价格持续下滑,国会对《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进行了修改。1991年3月,重组信托公司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制定了新的定价政策,并批准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房地产。重组信托公司通过其全国资产出售办公室,策划、调整并实施了多次房地产出售,包括出售了许多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房地产。
与拍卖相比,密封投标更为迅速,也更有利可图。以密封投标方式出售资产可以满足处置机构将资产推向更广泛的市场,并满足竞争性竞标的要求。该程序有助于迅速出售资产,特别是有利于出售现金流为负值和持有成本巨大的资产。
2.贷款出售。
为节约成本,《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要求重组信托公司与私人部门合作,以帮助实现贷款评估、打包和促销贷款。利用经验丰富的私人部门处置资产也降低了重组信托公司雇用并培训成千上万雇员的需要。重组信托公司根据地理区域、资产类型、资产质量以及资产期限等指标将贷款进行分类组合。重组信托公司把向贷款收购方提供担保或融资作为贷款出售的工具。采用提供融资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重组信托公司的资产都是房地产抵押品,但因全国性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而处置进展缓慢。
由于存续期限较短,重组信托公司实施了较为积极的拍卖政策。自1991年6月至1992年12月,重组信托公司共进行了12次地区性贷款拍卖。重组信托公司还在1992年9月制定了《国家贷款拍卖计划》,以帮助各分支机构向市场推出滞销贷款。重组信托公司共进行了8次全国性的贷款拍卖,最后一次发生在1995年12月。重组信托公司的贷款拍卖实践表明:(1)当资产存量较高时,贷款拍卖可以节约成本;(2)小型地区性拍卖与全国性拍卖有着一样的效率;(3)确定底价作为指导市场价值的手段,对于出售那些处于困境且较为复杂的产品十分关键;(4)对于正常贷款,不需要底价,竞标者很容易确定其市场价值。
3.聘用资产管理承包人。
重组信托公司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和处置承包人来完成其使命。1991~1993年,重组信托公司与91个承包人签署了199项《标准资产管理与处置协议》(SAMDA),涉及资产账面价值485亿美元。
为管理其接收的储贷机构的资产,重组信托公司设计了管理和处置5000万美元以上房地产与不良贷款的合约。1990年8月,签署了第一份《标准资产管理与处置协议》。《标准资产管理与处置协议》合约的平均期限为3年3个月。合约规定承包人需通过竞争性投标确定,承包人还需就12项专门的资产管理与处置行为与其他企业签订子合约;所发生的费用由重组信托公司在事后支付给承包人。《标准资产管理与处置协议》合约的规模较小,并要求签订子合约,满足了重组信托公司更多地利用少数民族和女性所拥有的企业的目标。
4.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
重组信托公司通过对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及商用房产抵押贷款实施证券化,来促进住房抵押贷款的出售。重组信托公司成功地利用了证券化工具,处置了相当规模的正常住房抵押贷款。1990年8月,重组信托公司的住房抵押贷款存量为340多亿美元。在尝试打包出售失败后,重组信托公司探索出新的方法成功将贷款组合变现。当时,以住房抵押为支持的证券市场已在两家政府机构——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的帮助下建立起来。这些机构从抵押方那里购买了具有特定特征的贷款,并将之包装成证券。尽管重组信托公司能够以掉期的形式变现房利美和房地美的部分住房抵押贷款,但其大部分抵押贷款并不符合两大机构制定的标准。因此,重组信托公司在1990年12月实施了自己的证券化计划。该计划涉及的贷款具有不利于证券化的特征,如相关记录不准确、服务问题和延迟支付等。虽然重组信托公司的证券化计划一开始只包括了居民住房抵押贷款,但后来逐渐扩展到原来没有证券化的其他类型的贷款,如商业住房抵押、多户型房地产和消费者贷款。
重组信托公司一开始希望其证券化计划享有美国政府的信用担保,以使参与该计划的投资者数量最大化。如果具有直接的政府担保,重组信托公司证券的风险权重将为零。由于重组信托公司是一家临时性的联邦政府机构,该公司的监督委员会并不支持其争取获得政府信用担保,美国财政部也担心发行一种新的享有政府担保的证券将对同时发行的国债构成竞争。结果,重组信托公司并未能利用政府担保来提高其证券信用。因此,重组信托公司决定利用现金储备和其他手段来提供信用支持。在这些手段的支持下,重组信托公司发行了具有公共信用评级的住房抵押证券,其中一些优等证券被至少两家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评为最高的两类信用等级。
重组信托公司在开发以“非传统性”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市场方面享有较高声誉,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重组信托公司将大量房地产资产转移至私人部门的一个有效方式,为以竞争性市场价格出售这些资产提供了一个一致的市场化方法。1991~1997年6月,重组信托公司完成了72笔证券化交易。在重组信托公司的资产组合中,有420多亿美元或相当于总资产10%以上是以证券化的方式处置的。
5.组建股权合伙企业。
为利用私人部门的专业人才与效率,以获取比常规销售方式更高的现值回报,同时利用萧条市场的复苏所带来的某些正面效应,从不良资产中获取更大的现值,重组信托公司创造性地运用了股权合伙企业处置资产。在私营企业和重组信托公司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后,重组信托公司向其出售从倒闭储贷机构获得的资产。其中私人投资者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着合伙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重组信托公司仅限于对其出售的资产享有“股息”。
尽管重组信托公司早在1989年制定第一个战略规划时就已确定对所售资产享有部分利息的政策,但直到1992年秋,重组信托公司才开始组建股权合伙企业。当时,重组信托公司尝试采用了几种不同的方法处置不良资产,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用私人资产管理承包人来管理和处置单项资产,或通过多项资产密封投标加以处置。以承包方式处置资产具有比较理想的回收水平,但管理合约却负担较重,资产处置进展比较缓慢。重组信托公司的多项资产出售及时转移了大量不良贷款,但实践证明,购买方可以通过迅速重组贷款来获得高收益。股权合伙方式则结合了两者的优点。
在1992年12月至1995年10月间,重组信托公司创办的72家合伙企业经营了账面价值达214亿美元的资产和派生投资价值达38亿美元的资产。共采用了7种不同的合伙结构,每种都针对特定的资产类型与投资者市场。重组信托公司以其资产组合作为股权资本,并为合伙企业安排融资。一般合伙人既投资于股权资本又投资于资产管理服务。融资条款要求从资产清算中获得的现金收益须首先用于偿债(通常是指由重组信托公司持有的债券)。
(三)实施经济适用房计划
为帮助极低至中等收入水平之间家庭实现拥有住房的梦想,提高其生活水平,重组信托公司实施了经济适用房计划。在该计划实施5年期间,重组信托公司为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以及非营利性机构和公共单位提供了109141套经济适用房,价值超过20亿美元。重组信托公司向较低收入家庭出售了81156套多户型住房以及27985套单户型住房。
重组信托公司制定了多种战略向市场推出经济适用房。重组信托公司为其出售的25%的单户型住房和33%的多户型住房提供了卖方融资。同时,利用来自民间的技术顾问,帮助买方购买房屋并为其出售的住房提供维修基金。
由于拥有大量具有正常价值的资产存货,重组信托公司也制定了以零成本向非营利性机构或公共机构捐赠这类住房的政策,但要求这类资产须用于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用途,如用于低收入、单户型和多户型住房项目,为无家可归的人们提供住所,以及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幼儿园等。重组信托公司一共捐赠了1000多套单户型和73套多户型住房。
(四)以责任追究和外包法律服务增加现金回收
1.专业人员责任追究计划。
专业人员滥用职权与不法行为是造成储贷危机和产生巨大损失的重要因素。专业人员责任追究计划旨在强化金融机构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的理念,并付诸实施。重组信托公司的专业人员责任追究计划审查了这些储贷机构的倒闭,并仔细审查了成千上万与这些机构的前任董事、职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经纪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行为有关的潜在索赔权,帮助重组信托公司回收了数十亿美元的现金。
2.诉讼管理。
随着接收资产规模的增加,重组信托公司不得不处理许多法律问题,并在1991年达到高峰。为此,重组信托公司聘请了大量外部法律顾问来管理和处理大量重组信托公司作为接管人与清算人角色的相关法律事务。法律工作涉及领域包括行使抵押权、贷款清偿、破产、合约纠纷、资产出售、票据清收与担保追索、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税收问题、养老金、与倒闭机构的房地产相关的环境问题、侵权行为和股东上诉等。
四 重组信托公司对储贷危机的处置效果和启示
(一)实现了成立重组信托公司的各项目标
1.取得了良好的处置效果。
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相比,重组信托公司的资产处置任务更多,处置效率更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80~1994年的15年内,累计处置3030亿美元的资产,主要是通过与存款等负债一起出售给收购方。联邦储贷保险公司在从1980~1989年的10年时间内累计处置2190亿美元的资产。重组信托公司共运作6年半,累计处置4026亿美元的资产,仅有77亿美元未完成终极处置而移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这种处置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美国最初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原来由储贷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1989年年初至1992年年底倒闭储贷机构处置活动。后因倒闭储贷机构过多,这一截止期限先后被延长到1993年9月30日和1995年年底。处置总成本875亿美元,约占所有倒闭储贷机构总资产的22%。重组信托公司的成功运作,成功化解了沉积十年之久的储贷危机,促进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美国储贷机构也在近20年的时间内没有发生系统性危机。
2.实现了扶持少数民族和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会目标。
根据法律规定,重组信托公司承诺保持并增加少数民族拥有储贷机构的数量。重组信托公司推出了一系列项目,提供融资、单独竞标权、免付租金等多种优惠政策,推动少数民族积极参与,保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继续保留本族人拥有的储贷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重组信托公司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11万套经济适用房,价值超过20亿美元,并为部分房主提供了卖方融资和住房维修基金,帮助部分美国人实现了住房梦,促进了社会和谐。
3.培育了美国不良资产市场。
重组信托公司在其实践中,更加注重资产处置,开发了拍卖、竞标、外包、成立合伙企业、证券化等处置手段,同时雇佣了大批私人部门提供尽职调查和法律服务,培育了一批投资者,初步建立了不良资产市场。重组信托公司解散后,曾经在重组信托公司工作的专业人士或建立不良资产经营机构,或进入投资银行、中介机构工作,成为美国不良资产市场的重要参与方,并在国际不良资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几点启示
1.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应及时处置不良资产。
美国储贷机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暴露,最初亏损仅为100亿美元左右。如果立即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储贷机构及其不良资产处置,其难度和成本都很有限。但当时美国政府只是采取了放松管制的措施,制定了放松监管和货币控制法,允许储贷机构进行多样化的投资,甚至允许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同时降低其资产净值要求和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等拖延时间,希望借此摆脱困境。但拖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最终成本远远高于最初的损失。
2.“坏银行”的成功运作离不开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重组信托公司成立、运作和关闭各个环节,美国都出台了相关法律保证其成功运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规定了重组信托公司的政府法定公司性质,保证了重组信托公司权力、职责、资金来源、基本运作规则和监管。《重组信托公司融资法》和《重组信托公司再融资、重组和促进法》,规定了重组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综合预算协调法》规定了国民存款人优先,减轻了国家损失。《重组信托公司终结法》明确了重组信托公司的关闭期限和移交安排措施。所有这些法律都为重组信托公司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不良资产处置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
不良资产一旦形成,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损失。由于公共拨款为社会各界关注,因此在得到预算时往往要经过比较复杂的程序,从而影响到机构和资产处置。美国储贷机构出现问题后,一方面由于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由于监管部门处置资金不足,导致大批问题储贷机构得不到及时接管和处置,造成损失不断增大。重组信托公司成立后,也多次遇到资金问题,影响到机构和资产处置的进度,并最终影响到处置成本。因此,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建立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赔付机制、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和中央财政拨款等综合性的资金来源,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延迟问题机构处置。
4.处置方式创新可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重组信托公司的成功运作得益于对倒闭储贷机构及其资产在处置方式上的创新。由于重组信托公司接收的资产规模巨大,不得不在资产管理与处置时进行了多种创新。重组信托公司采用拍卖和密封投标方式尽快将大量资产转移至私人部门,通过证券化创造了新的市场,创办股权合伙企业和承包充分调动了私营部门的积极性,通过调动民间力量提高了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益。
参考文献:
[1]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危机管理——1980~199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重组信托公司的经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2]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3]沈洪溥: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研究,《金融风险研究》2006年第5期。
[4]赵璐:国外银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的经验与借鉴,《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2年4月。
案例整理:李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