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还要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犯罪分子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被判没收财产的刑罚,销售人员是否请求法院在没收财产中清偿债务呢?
没收财产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单独采用,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罪或经济犯罪分子。但在执行没收财产时,也可能牵涉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犯罪分子在被判刑以前,曾向某人借钱买东西,或欠有房屋租金等。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收归国有,那会造成他无力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害。因此,为了防止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见,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的有关债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必须确认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在查封时或查封后所形成的债务不在此列。这样可防止犯罪分子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也可防止有些人假冒债权人牟取利益。
其次,必须是正当债务,例如因正当的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而形成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因赌博而负担的债务之类就不能偿还。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主动清偿,只有当债权人提出请求后,法院才会裁定,而且超出没收财产的范围的部分是无法偿还的。
再次,不能将犯罪分子所得的赃款、赃物和犯罪分子自己所有的财产相混淆。前者是必须退赔和追缴的,这是执行刑事诉讼等强制措施所要求,是使公私财产恢复原状所必需的,后者则是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因而赃款等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因此,销售人员在选择开发新客户时,一定要对其充分了解,防止商业欺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