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少当事人要求对方以财产进行抵押,这样便在原债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抵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来催讨债务,若催讨不成则可行使抵押权以充分实现债权。然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几点必须注意:
1.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因此,抵押人宜在行使抵押权前,将利害关系明确告诉拖欠债务的一方,当拖欠债务的一方执意不还或无力清偿时,抵押权人再处分抵押物折价或变价受偿。变价处分的最好方法是公开拍卖,这样能正确估出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设定抵押物的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在于使用抵押物。基于这一点,抵押物若是动产,抵押权人应占有抵押物以免债务人转让抵押物或使抵押物丧失其价值。抵押物若是不动产,抵押权人应监督、检查债务人要妥善保管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不使其贬值。若发生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时,抵押权人可直接参与对抵押物的管理。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当债务人同时有几个债权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到清偿,而不是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比如,某甲欠乙、丙、丁各1万元,3万元债务均已到履行期。但某甲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只有价值1万元的房屋,如果该房产已抵押给乙,乙可就该房产优先受偿,而不是和丙、丁一起按比例受偿。倘若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该抵押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抵押物价值超出担保债务的,其超出部分除外),抵押权人仍可就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如占有抵押物,为保管抵押物支出了必要费用的,如保管费、修缮费、动物饲养费等,可向抵押人请求偿还。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这就是说,不管抵押物移转到任何第三人之手,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对第三人仍然存在。比如,甲将房屋一幢抵押给乙,后又将该房产卖给丙,以后,甲在履行期不向乙履行债务,乙可将甲卖给丙的房产变卖,用变卖所得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注意:
(1)妥善保管抵押物,这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抵押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不得使用抵押物。
(3)不得在债的履行期到来前就处分抵押物。
(4)债务人届时履行了债务,就应解除抵押权,占有抵押物的应当及时返还抵押物。
销售人员在行使回收贷款的权利时,应当明了自己代表的是公司,享有对方抵押权也是公司权利,应该谨慎对待,妥善处理,并在回收贷款后及时返还抵押物,切不可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