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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8 牵线搭桥,兼并还款

某市江东纺织机械厂曾是亏损大户,濒临资不抵债的境地。2005年6月,当地一家联合动力机械厂在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兼并启事”。该启事称:本企业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兼并后将负责偿还其所欠一切债务,并妥善安排其职工的工作……。这则“兼并启事”立即引起当地一钢材企业的注意。

该钢材企业是江东纺织机械厂的债权人,债权额达34万元,由于债务人连年亏损,钢材企业已是索债无望。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企业领导决定采取下述方案:利用本企业与联合动力机械厂的多年业务关系,从中作“媒”,促成联合动力机械厂兼并江东纺织机械厂,进而实现债权。

为落实上述方案,该钢材企业一方面抓紧做好债务人的工作,一方面又积极向兼并方推荐江东纺织机械厂。此间,钢材厂还主动向联合动力机械厂允诺;若兼并成立,钢材企业可酌情放弃部分债权。经钢材企业牵线搭桥和多方努力,联合动力机械厂与江东纺织机械厂终于达成兼并协议,一年后,钢材企业即收回全部债款。

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设法促成债务人被第三方兼并,进而达到转嫁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兼并是指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吞并另一个企业的行为。兼并的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也即兼并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并承担兼并企业的一切债务。一般而言,被兼并的企业多属于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并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而兼并企业则是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且具有相当的偿债能力的企业。因而,当发生兼并后,作为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就有望获得清偿。从这层意义上说,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无疑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转嫁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