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纠纷
所谓债务纠纷,是指债的当事人对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分歧,发生争议。债务纠纷的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赖债或对债务履行不当。
在我国,“三角债”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痼疾。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故意拖欠债务、或者干脆存心赖账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存有争议,这种争议或者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或者是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
(2)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出现这种情况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对所欠之债视若无睹、无动于衷,正如老百姓常说的“虱多不痒,账多不愁”。
(3)债务人虽有偿债能力,却找出种种借口拖延履行债务,千方百计地欠债,有的甚至干脆摆出一副赖债的姿态。
(4)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债学理论和立法机关对借债、用债、还债等问题加以研究,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
2.讨债
讨债是一种自古就有的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讨债是指债权人运用合法手段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债务人发出催告,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债务的行为。
讨债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讨债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讨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取回本就属于他自己的利益的一种合法的正当的行为,这是讨债的实质。另一方面,讨债并不是随意性行为,讨债必须以有合法的、有效的、已经到了催讨期限的债权存在事实为前提条件和客观依据。虽然讨债行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导致对立关系的产生,但是讨债是以催告效力为后果的法律事实。
讨债的法律后果表现在:首先,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要求清偿债务的催告之后,即表明债权人已经行使其权利,这时,如果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就构成对债权人的权利的侵犯;其次,债权人实施讨债权利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权效力的延续,也即债权人的债权能在较长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