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病毒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而在一般教科书及通用资料中被定义为:利用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缺陷,由被感染机内部发出的破坏计算机数据并影响计算机正常工作的一组指令集或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是隐藏在计算机系统的一种特殊的程序。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破坏会计数据的较严重的病毒,其运行对于计算机会计系统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坏性。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传播计算机病毒,使一些单位部门的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以满足其私欲。
计算机病毒实际上是一段小程序,它具有自我复制功能,常驻留于内存、磁盘的引导扇区或磁盘文件中,在计算机系统之间传播,常常在某个特定的时刻破坏计算机内的程序、数据甚至硬件。虽然绝大多数病毒并不是针对某个系统设计,但是由于其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破坏力大,对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逐渐成为威胁系统安全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