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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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隐匿收入

在会计准则中,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应确认收入并在账簿中记录。

(1)符合收入的定义;有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

(2)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取得收取现金的权利)并已赚得(完成收入赚得的全过程)。

(3)与销售商品有关的所有权与风险,在实际上已经转移;或实质胜于形式。

显然,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若仅同商品销售收入有关,则应否和何时确认为收入,就需要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即职业判断,从交易的类型、收入的种类、销售时有无附加条件而使所销售的商品在似乎钱货两清的表面现象后,与商品有关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在实质上并未完全转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才能决定;收入应否确认、在何时确认,从而应作出怎样的记录,如何正确计入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说,应否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何时确认这项收入似乎是人所皆知的会计常识,其实,它仍是一个很复杂、很难回答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中,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却不在账簿中反映出来,这类现象屡见不鲜。主要指财会人员隐匿收入,不报账、不交公而私自占用。主要手段有:

(1)对于罚没款、管理费和上级拨款等,不报账、不上缴、私自扣留。

(2)对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的现金回扣和银行存款,按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伺机挪用或侵吞。

(3)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特别是出售账外废旧物资时,采取少计价款、不开发票、不入账等方式直接侵吞。

(4)在一些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由于不是每笔业务都开发票,票面金额有可能小于实收金额,柜台人员按票面金额报交收入,侵吞差额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