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
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企业随意变更会计凭证主要表现为: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还有用类似涂改凭证的方法来篡改有关账簿;有的则制造事故,造成账簿不慎被毁的假象,从而将不法行为掩盖于一般的过失当中,使审查人员的线索中断。例如某市纪检部门在决定对某企业进行审查时,该企业发生了火灾,烧毁了部分财务资料,事后经查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想借此来掩盖会计舞弊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