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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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优化配置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发展政企互动的合作关系

1.加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运用间接调控手段建立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合作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所要做的是企业和市场自身力所不及或操作不好的工作。对于国有控股公司而言,政府对其影响的途径主要是间接控制,即利用税收、价格和信贷等工具,通过市场迂回作用于企业活动,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来直接指挥企业的运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活而不乱,政府管而不死。目前需要做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合适的产业政策,促进国有控股公司的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政府要成为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发起者,通过立法制止不正当竞争,鼓励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控制国有控股公司的高额垄断利润。另外,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得信息市场、人才市场、金融市场成为国有控股公司获得外部支持、消化多余资源的主渠道。

2.在国有控股公司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政府的帮扶不可或缺。

我国加入WTO后,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力量,是我国综合实力和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但是,全球化中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国际自由贸易虽然有利于国际分工和自由竞争,从而刺激一国经济发展,但是,想获得这一好处带来的利益,需要满足更为苛刻的条件,民族工业面临的竞争环境也越发险恶。就目前来看,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贸易政策及进出口政策,根据国内产业的成熟情况,给予国有控股公司必要的保护或引入适度的竞争,二者都是公司本身发展所必须的。此外,政府要提供帮助企业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设施,如运输、邮电、通信、能源等支撑,并为人力资源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品和服务,如教育、职业培训等,来增强国家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3.政府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管要以法律手段为主,通过一系列经济立法规范企业行为。

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都要守法经营,政府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制定涵盖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发挥强有力的监督职能。具体来说,与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包括:《控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税收法》、《银行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劳动保护法》等,从而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企业行为规范。尤其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领域,大部分经济成分为国有控股性质,因此,政府更需要严密控制和严格执法,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前一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某些企业粗放型发展和管理不善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企业领导的贪污腐败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给予解决,可以说,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鼓励和扶持中介组织,提供各种优质高效的服务

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于,它是联结、沟通生产要素供给与需求的市场中介交易机构,是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形式,并能为政府机构和企业提供多种专业化的独立的法律、审计、咨询、评估服务等,从而促进市场形成自律型约束体系,规范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强化对市场的社会化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各种社会中介组织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承接主体,是构建新型政企关系的基础。

目前来看,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够,并且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管理体制不健全、数量种类偏少、资金来源不足、官办色彩浓厚、自身素质较差、行为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妥善处理中介组织和政府的相互关系,保证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从根本上来说,中介组织的发展应该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道路,这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1)要加快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借鉴国际惯例,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并设置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中介组织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要作为一项长期的、连续的工作来进行。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都需要完善的法制体制来保障,否则便失去了行为依据和权益保障,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2)要从机构形式和组织制度上摆脱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割断其与政府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脐带”,实现真正的脱钩。淡化中介组织的行政色彩,将其构建成真正具有社会性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组织。同时,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来保证中介组织的独立经济来源。对于利用职权对中介组织施压、胁迫中介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出具伪证的有关人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或直接法律责任。

(3)要根据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进行相应的配套管理,对其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使其有计划、有重点、健康地发展。中介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优先、重点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较为密切的中介组织,从实际出发,对已存在的中介组织进行改造和优化,有层次、有重点、分步骤地发展和规划,避免一哄而起,是发展中介组织的最佳战略部署。

(4)中介组织处于政府和市场之间,二者的协调发展是中介组织发展的推动器。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二者构成中介组织发展的外部条件。因此,明确规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政府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建设规范完善的市场体系,客观上也是在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

三、加快法律法规修订进程,解除相关法律障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资委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和国有控股公司本身的运营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规范。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和经营一般需要依照议会颁发的特别法进行,国有企业私有化也须议会通过专门法案批准。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以及东亚的发展中国家,也都普遍重视法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运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滞后,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和风险管理存在无序、低效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控股公司经营风险加剧,尤其是对于海外子公司的监管不力。从法律角度审视这些问题,可以发现,法律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制化管理,努力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和其主导作用的发挥,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1)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优化配置的法律基础,是国资委作为国有股东代表身份的法律地位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其获得授权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时,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另外,也保证其所颁布的各项规章、条例、措施有法律依据。关于国资委的法律地位,目前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真正的出资人代表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严格来说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层次。笔者认为,无论是出资人代表,还是获得出资人代表授权的代表,只有尽早明确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才可以为后续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国有控股公司控制权的优化配置需要各类监督机构的监督,否则权力的滥用难以避免。在立法上,要明确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公司内部监督的职责范围和监督形式,保证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对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的设计和规定,要体现不同级别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各个不同利益集团的要求,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3)要从国家重要经济资源的角度来看待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明确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交易、转换和处置的全面的法律认识,从总体和局部两个层次考虑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整与微观配置问题,对于国有资产的控制权进行全面归位。

四、建立社会性信用体系,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

可以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造假、欺骗股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促进从资本市场到整个社会全面铺开的信用体系构建,遏制目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不良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文化氛围。

(1)重视社会文化中信用文化的建设,包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个人操守和法律制度等,这是每个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当然也包括在其中运行的国有控股公司。

(2)加强对于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的监督,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作为政府和法律的监管重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至今,对其进行监督、规范的工作一直是广大中小股民的迫切愿望,完善的监管体系对于保护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以及提升对于各种法规和政策的认同感是非常重要的。

(3)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于各种失信、造假行为及时曝光,尤其是各种中介服务的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更是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否则,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就让人置疑。

(4)建立全国性的甚至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惩罚制度,对失信的机构和人员严厉惩罚,提高他们的失信成本,对于其失信行为追查到底,直至将其绳之以法。

(5)在整个社会大力倡导良好的信用观念。首先要将信用形成社会风尚;其次要把信用观念作为公民道德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一个人或一个公司社会价值的重要标准,使信用成为增加其人力资本价值或商业价值的砝码。

我们相信,随着政府和全社会对于建立诚信社会目标的广泛认同与实际努力,通过各种经济、法律和道德手段,可以在我国发展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全社会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