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孟德斯鸠著
“作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温和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
1089年,孟德斯鸠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家庭。祖父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父亲曾担任军职。孟德斯鸠早年丧母。就读于尤里学院和波尔多大学,19岁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讲师。1715年,他和一位有钱的军官之女茵·德·拉特丽格结婚。次年,他继承伯父职位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即波尔多法院院长)。但之后他将这一世袭的职位出卖,获得巨额资财,1928年进入法兰西学院后,开始长途学术旅行。他周游奥、匈、意、德、荷、英等国,广交名人学者,他博学多才,除专攻法律外,还研究历史、哲学和自然科学,曾先后被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波斯人信札》一书。他在书中假托两个波斯贵族旅行欧洲时的通信,对当时法国的封建统治进行无情的抨击。该书出版后,风行一时,孟德斯鸠因此一跃成为全国注目的人物。1931年回国后,闭门从事著述。1734年,他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孟德斯鸠经过长期的研究,花了20年时间才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问世。《论法的精神》发表后轰动全国,同时也遭到教会等封建势力的猛烈抨击。他还著有《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论一般的君主政体》等。1755年2月19日,孟德斯鸠病死于巴黎,终年66岁。
“内容精要”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单独的社会的存在,都要求把单独的一些力量联合成为一种共同力量的国家。这种共同的力量可以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或者掌握在很多人的手中。从这个观点出发,他把政体分为3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权;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制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确立人民投票权利的法律、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选举应当公开,这些都应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是把贵族政治看作共和政体的一部分,认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和这些人的关系,就像君主政体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接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于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源泉。由于这种政体是靠法律治理的,就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行使权力。因为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人一时的意志行事,这个国家也就没有法律可言了。所谓的“中间的”途径,自然就是贵族的权力。君主政体的基本原则是:君主与贵族是相互依存的。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政治团体充当法律的保卫机构。这种团体在法律制定时便颁布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时,则唤起人民的记忆。
专制政体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宗教,在专制国家中尊重的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在分析3种政体的性质以后,还应当说明这些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政体的原则就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从政体的性质推衍出来的。孟德斯鸠提出,在民主制国家里,需要的动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贪婪主宰人心,共和国就会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贵族制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在君主国里,它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它的动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实现政府的目的。在专制国家里,它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对没有调节、和解、商谈这些东西。人的命运就和牲畜一样。
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分为:①立法权力;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司法和行政这3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在当时是针对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反对把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手里。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就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最初实行分析原则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宪法,如弗吉尼亚、佐治亚、马里兰、新罕布什尔等地的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采用了分权原则。美、法两国的宪法后来又成了许多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楷模。
“学术评价”
孟德斯鸠以毕生的精力编写出《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这是资产阶级的法学精华的古典名著之一,也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系统讨论了法与政体、法与气候、法与土壤、法与民族精神等等方面之间的关系。重点论述了自然法理论、政体学说、分权学说、法治思想等方面的内容。它不愧是一部集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百科全书。
从政治思想史来看,《论法的精神》的独到见解是关于政体的分类、关于分权与制衡,以及关于气候对政治有影响这3方面的理论,其中尤以分权与制衡说为世人所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