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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法哲学原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著

〔德国〕弗里德里希·黑格尔著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年),德国古典哲学大师,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黑格尔出生于德国西南部的斯图加特城的一个官僚家庭。他从小聪明好学,成绩优秀;1788年进入图宾根大学神学院,前两年学神学,后三年攻哲学,1793年毕业。大学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后,黑格尔先后在瑞士和德国任家庭教师多年;在此期间,他系统研究谢林·费尔特的著作。1801年,黑格尔取得了耶拿大学编外讲师资格,1805年靠歌德的帮助升为副教授。这时,他开始撰写《精神现象学》,并于1806年在普法耶拿大战前夕匆匆完稿,携稿外出逃避战祸。由于战争,大学停课,1807年,他只好去班堡当了一段时间的报纸编辑。

从1806年到1816年,黑格尔当纽伦贝格一所文科中学的校长,在这期间写成了《逻辑学》这一主要著作。1816年秋,黑格尔去海岱大学任哲学教授。在那里著写并出版了他那部著名的《哲学全书纲要》。这部书使他名声大震,1818年应普鲁士政府的聘请,担任柏林大学教授,成为官方哲学家。在柏林大学期间,他的研究进一步从宗教哲学、伦理学拓展到历史哲学、美学、法学等领域。并于1821年出版了他的那本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哲学原理》,这也是他法律思想的代表作。黑格尔以自己渊博的知识,庞大的理论体系,使自己的学术影响远远地超出了德国。他还担任大学评议会委员,并于1830年,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1831年11月14日,黑格尔因患霍乱在柏林去世。

他的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

“内容精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因而,法的领域是精神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自由意志是法的核心和本质。作为意志自由的法,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后经过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与伦理。

抽象法是人人具有的意志、自由和人格,不具有外在形式,因而仅仅是抽象的。它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它要求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它有三个环节:对物的占有,即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即契约;不法和犯罪,即通过对侵害的处罚而恢复的人格权利。

道德是扬弃抽象法而得来的,它是较高阶段的法,是存在于人内心的法,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也包含三个环节: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

伦理是客观抽象的法与主观的道德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体现。伦理是现实的存在,而自由法和道德则是无现实性的,它们必须通过伦理体现出来。伦理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具体的存在,有固定的内容;其次,它包含法律和权利,有现实的权威和力量。伦理包含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学术评价”

与黑格尔其他著作一样,《法哲学原理》也同样深奥晦涩,博大精深。他的法哲学是一个包括法律、道德、政治、经济等内容的庞大的体系。在黑格尔看来,整个世界是“绝对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而法哲学则属于绝对精神发展的第二阶段。理解这一点,是鉴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关键。

《法哲学原理》出版后引起了十分不同的反响,也引起了人们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相互矛盾的评价。《法哲学原理》一书逃过了近视的普鲁士政府,得到了普鲁士官方的赞赏。同时它又受到同样近视的激进派的指责,尤其是该书序言中“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一命题,被他们用来指责黑格尔是普鲁士君主的辩护士。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哲学原理》一书给予了正确的评价。他们认为,在该书中,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这表明了该书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近代资产阶级的基本政治原则——自由原则在该书中得到系统阐述,对资产阶级的代议制、立宪君主制等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它关于法律具有客观性,法律应有为人知晓的实在表现形式的理论,它关于法律制定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既要依法律程序办事又不能机械地看待法律程序这些充满辩证法的论述,特别是它关于编纂成文法典、司法上人人平等、公开审判的主张,对于封建神学法律观和专制主义法律制度都具有革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