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湮灭的神秘王国:西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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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其他法律

习惯法。早期的党项羌族社会生产、生活水平低下,他们过着“无法令赋役”的日子,有产生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每当氏族成员中产生争端,或者涉及维持氏族社会秩序的事情发生后,他们都是按照氏族社会的习惯法来处理。党项羌族内迁后,虽然唐王朝对党项羌族实行羁縻府州制,并在其境内推行唐朝的法律,但曾遭到党项羌族人民的反抗。到了宋朝,党项羌族社会内部已出现成文的“习惯法”,有了依法办事的“和断官”。宋朝的曾巩在他的《隆平集》中这样记载西夏人对传统习惯法的运用:“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宋朝虽用宋律对臣服于自己的党项羌族实行管理,但是,在党项羌族内部,他们仍用“习惯法”,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李德明时期。自从李德明向宋表示臣属后,西夏在礼乐、仪节、律制等各方面都依宋制而行。尤其是夏景宗李元昊称帝后,他明法律,“以兵法勒诸部”,还通过购灵宗宫放出的人、频繁地向宋朝遣使等方式,逐渐熟悉宋朝的一些规章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西夏的法律。

西夏的法律除《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和《贞观玉镜》(一部军事法典)外,其他的还有如《猪年新法》等。夏大庆四年(1143年),西夏国内爆发了部落起义,反抗西夏的封建统治,夏仁宗李仁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颁行了《赈济法》。从出土的西夏文献看,西夏还有《戍边法》。这表明西夏建国后,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在不断吸取唐宋律令的基础上,西夏的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