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各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都占绝对大的比重。在德国它们占全部企业数的99.6%。1994 年在中国乡和乡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它们占99.02%(其中的小企业又占96.16%)。中小企业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吸纳就业、交纳税收、进出口、满足市场需求等方面都有巨大作用。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更离不开中小企业与其分工协作。
中小企业具有大企业不具有的特点,例如,资本金小,一般地说技术要求较低,创办较容易;生产规模小,决策简便,机制灵活,贴近市场,容易迅速地灵活地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生产。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大企业的压力下,它们仍能顽强地生存与发展,像野草那样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一批中小企业死亡了,又有一批中小企业诞生了。有一种理论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最终会被大企业所淘汰,形成少数大企业集团的绝对垄断,但这种理论未被证实。
中国人口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多,人口增长快,就业困难,同时,人口的素质差,受教育的程度低,人民的收入水平低,只有大量发展中小企业,才能适应这种情况。
还应该指出,在新的产业革命蓬勃兴起的当代,中小企业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已成为发展高科技的重要力量。必须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使我国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中小企业也有不及大企业的许多弱点,例如人才特别是技术人才缺少、融资能力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能力弱、开拓市场的力量小、管理水平不高等。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并非所有中小企业都如此。这是需要认真解决的。
二、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城市,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是,它们的发展往往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遇到了许多问题,缺乏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有许多问题。仅举几点为例:
由于几乎完全不了解市场情况,它们的发展往往是盲目的,大多是有人生产了什么产品赚了钱,其他人就一拥而上都去生产这种产品。结果,当他们的产品投入市场时,或者市场已经饱和了,或者产品已经过时了。
由于缺乏独立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或者不愿在这方面投入,它们往往模仿其他企业的产品,甚至假冒其他企业的商标,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而且也障碍了自己的正常发展。
由于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它们难以从正规的银行和证券市场筹集所需资金,不得不通过非正规的渠道借入资金,为此它们需支付远远高于正规银行的利息。
由于缺乏法律和政府的有效保护,它们往往成为各个部门敲诈勒索的对象,而它们也常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如行贿)获取紧缺的资源,或违法逃税。
由于产品的品质低,在市场的供给过剩时,它们无力参与市场竞争。
由于中小企业的创办者缺乏管理的能力,对公司制度不熟悉,他们往往采用以血缘关系作为企业内部凝聚力的家族管理的方式,使得企业很难发展。
在中小企业中受雇佣的职工缺少失业、医疗等保障。由于财力不足或亏损,在国有中小企业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企业、国有企业等,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已经严重障碍它们的发展。
还可以举出许多问题。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其重要的甚至特有的作用,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
三、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几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一,制定一部怎样的法?
这部法称为《中小企业促进法》,那就是说,其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过一些类似的促进法,如农业基本法、教育法等。这类法容易成为一种空泛的宣言,对各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这部法应该是一部有约束力的法律。
第二,要对中小企业的划分作数量标准的界定。
各个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划分在数量标准上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标准为职工人数500 人以下,日本的标准为300 人以下、资本金1 亿日元以下,美国的标准为1~4 人属微型企业、5~19 人属小型企业,20~499人属中型企业,韩国的标准为1000 人以下。我国的划分标准应如何?是用一个标准(如人数)还是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如人数和资本金,或者再加上产值或营业额)?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当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超过标准时以何者为准?中小企业的标准在不同行业中是否应有差异?美国只有一个标准。从中国的情况看,最方便的是不分行业并采用一个标准,即职工的人数。中国的企业的规模从资本金来说一般都小,但由于劳动生产率低,职工人数却多,因此在按人数作为划分的标准时,标准应高些,例如可否以1000 人以下作为标准?
第三,谁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要发展中小企业,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努力。政府自然责无旁贷。但仅靠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共同来促进。这一点在立法时必须明确。
政府如何促进?(1)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法律并严格实施法律,以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为它们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大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通过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损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制止中小企业的违法行为,以使其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发展。(2)制定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以扶持,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创办的初期。制止对中小企业收取苛捐杂税。(3)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给以指导,减少其发展的盲目性。(4)从财政和行政上支持中小企业的人员培训,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以及为建立信用担保基金拨款等。(5)在中国的中小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甚至私人企业等)的产权模糊不清,严重障碍了它们的发展,除私人企业外,政府应制定政策和办法解决它们的产权问题。(6)在基层行政单位中(如县、乡),中小企业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政府应该纠正。
全社会如何促进?(1)大企业应该从技术、人员培训、改进管理、必要时在资金等方面帮助中小企业,使其与自己建立良好、稳定的协作关系。(2)金融部门不仅应在资金方面给中小企业以支持,而且应给它们以各种咨询服务。(3)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咨询机构等)应从各自的业务方面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服务。(4)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通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别是建立市场活动中的信用,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纠正中小企业不正当的行为。(5)为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自己也应做出努力,以求健康地发展。(1)必须严格遵守法律。(2)必须遵守市场规则,特别是守信用。(3)必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人格。(5)必须努力改善管理,提高技术,改进产品。应该将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与其应尽的义务联系起来,例如,那些偷税的中小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已经享受过的税收优惠也应退还。又如,那些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的中小企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再如,那些故意拖欠客户债款不还的中小企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等等。
第四,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这是中小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多,情况复杂,每笔贷款的数量小,给中小企业贷款会大大增加银行的业务量和经营成本,同时中小企业缺乏甚至没有可靠的担保,有些中小企业的信用差,大的商业银行一般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考虑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成本较高,根据中央银行的规定,它们给中小企业贷款,其利率可上升2 个百分点,这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最近,在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内设立了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这是可取的。但中国仍需建立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在德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就有这样的金融机构,值得参考。在中国还应建立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近来,在有些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它们从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这是很好的。对于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的问题,还应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一些可行的办法。
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还难以从证券市场融资,因为它们一般达不到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标准。最近中国广泛讨论建立像美国NASDAQ那样的证券市场,使中小企业能从证券市场融资。应推动这样的市场早日建立。高科技企业在创办初期大多是中小企业,由于其投资的风险大,难以从银行获得必要的资金,需要得到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同时,也关注着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问题。有些城市已经建立了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但是,还必须同时有像NASDAQ 那样的证券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市场条件。在这方面也应参考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
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为发展中小企业提供有关的服务。
第五,中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技术落后,缺乏技术人才,这是它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严重障碍。需要由政府或社会有关部门建立技术培训和咨询机构,为它们提供服务。大学和中等技术学校要为中小企业培养适用的技术人才。中小企业应与中等技术学校在技术人才培训方面建立互相协作的关系。在德国和其他国家的中小企业中建立了学徒培训制度,是值得参考的。大企业应为那些与其有固定协作关系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帮助,为它们培训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在这方面日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为鼓励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业务能力,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试制度,为那些合格的技术人员颁发证书,并由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业务职称。为鼓励技术人员安心在中小企业工作,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给予他们以一定的技术入股的股份或给他们股份期权。
第六,由政府或社会有关部门或中小企业协会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心。在服务中心内设立各种服务部门,例如信息部门,提供市场信息、技术信息;法律部门,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如签订合同的咨询等;金融部门,提供金融咨询;会计和税收咨询部门,提供各种财务咨询;统计部门,收集中小企业的统计数据,提供统计服务;劳动部门,提供有关劳动力的雇佣和保护雇佣者的权益咨询;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部门,提供相应的服务;等等。
第七,在中小企业发达的城市应建立中小企业园区或园地,如德国和日本那样。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以下好处:
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设企业的场地;
可以节约地建设基础设施;
便于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心和其他机构,集中地为中小企业服务,节约服务成本;
便于集中地防治污染,防止污染对居民的损害;便于政府和有关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管理。
第八,建立中小企业的计算机网络。
这对于收集中小企业的信息、了解它们的状况、建立中小企业间的联系以及它们与大企业和其他部门的联系会有帮助,也可以密切中小企业与市场的联系。
第九,建立中小企业的自律组织——中小企业协会。
中小企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中小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固然要帮助解决,但中小企业更应依靠自身的努力来解决。中小企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应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中小企业间不需经过法律程序的纠纷,协调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利益,教育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遵守法律,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特别是不许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从事不正当经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等等。中小企业协会应该是真正实行自律管理的组织。从中国的情况看,要使它成为这样的组织并不容易。中国已经建立了类似的一些自律组织,如证券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但从一些自律组织的情况看,它们往往附属于政府,成为官办的组织,甚至就是政府相应机构的另一个名称,即所谓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使得这类组织很难成为真正的自律组织,发挥其自律的功能。这是在建立中小企业协会时必须注意防止的。实际上,中小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由它们、由中小企业协会自己来解决更方便、更有效。凡事都靠政府来解决,不仅增加了政府的工作,产生中小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而且政府究竟不是中小企业,政府对问题的了解往往不及中小企业协会的了解那样深切,因此政府不一定能比中小企业协会处理得更好。政府应从上述一些方面帮助中小企业,而不是代替中小企业协会去处理其能够处理的问题。
1999 年5 月2 日
本文系笔者于1999 年5 月在中德《中小企业促进法》研讨会上的发言;原载《中国经济导报》,1999 年6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