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向市场化的中国经济
10769100000034

第34章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正引起越来越高度的重视。我想,这里有三个原因:(1)那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在我国加快向市场经济转化中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且不易解决;(2)近几年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广开就业门路;(3)亚洲金融风暴中,素以大型集团公司为支柱的韩国经济暴露出了其脆弱性,相反,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台湾经济则经受住了风暴的袭击,受影响不大。由此人们把目光转向中小企业。可是,曾几何时,人们还轻视中小企业,连许多中小企业自己也不大看得起自己;追求组建大型集团成为时尚,而一些集团则纷纷提出要进入世界企业500强,许多中小企业都想把自己变成大企业、大集团。

当然,在国民经济中不能没有大企业,但更不能没有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的大小取决于众多的因素,有其适度的规模,并非大就是好,更非越大越好,有时候小反而好,当然有时以大为好。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有:企业的产品、所用技术、市场规模、资源状况、企业组织形式、管理能力、资本金多少等。最后都要看企业的效益如何。

中小企业一般地说,所需的资本金少,较易创建,贴近市场和用户,决策程序简捷,能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因此,尽管在市场竞争中它们有其不敌大企业的一面,但仍有巨大的生存空间,它们具有顽强的生命力,“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每年有大批中小企业被市场淘汰,同时每年又会生出大批的中小企业。在每个国家中,中小企业总是占绝对多数的比重。在德国,它们占全部企业数的99.6%,在我国,1994 年在全国乡和乡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它们也占99.02%(其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6.16%)。至于中小企业在创造GDP、吸纳就业、缴纳税收、进出口、满足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巨大作用,更是不能轻视的。

其实,就从大企业本身的存在和发展来说,也不可轻视中小企业的作用。在许多产业(特别是产业关连度高的产业,如汽车制造),在一个大企业的周围总有成百上千中小企业为其服务,它们分工协作,谁也离不开谁。从国民经济整体看,只有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彼此分工,又相互协作和补充,国民经济才能发展得好。

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一般地说资本金小、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较低,人才较少,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能力较弱,市场开拓和管理的能力也较差,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是弱者,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更为显著。为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应该给它们以更多的关注,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在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除其自身存在的上述种种的弱点外,更重要的是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中小企业,除了帮助他们培训人才、输送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向他们提供信息和科技等方面的服务,以加强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外,更重要的是为它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主要是:

(1)创造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我国,市场经济尚在建立中,要形成这样的环境还有待努力。在我国,还有一些对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限制。特别是对非公有的中小企业的限制。例如,在进出口方面中小企业就很难获得许可。特别是,我国组织了许多大型的集团,有些甚至是全行业的集团,后者不仅是企业,具有强大的实力,而且还代行政府原有的行政职能。这些集团得到政府的各种特殊的支持。这种状况阻碍了自由的公平竞争,产生了与行政力量结合在一起的垄断。中小企业要能顺利发展,必须使其具有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取消对它的不应有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2)开辟融资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限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些高科技的中小企业常常因为缺乏资金不仅创办困难,而且发展更困难。受到条件限制,它们无法从现有的证券市场融资,由于提供担保能力低,它们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它们往往忍痛从灰色市场上以高利融资,这不仅不安全,而且融资的成本太高。目前已经在着手建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这是很好的。除此以外,还应该组织各种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创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银行等。香港将于1999 年第四季度开辟类似于美国的NAS DA Q 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市场。我国内地也应该创建这样的市场。

(3)建立法律保障。近二十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有了很大进展,但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来看,仍有很多不足。对发展中小企业来说,还缺乏《独资企业法》、《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同时,执法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够公正的问题。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是弱者,它们的权益更需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执法中更应注意,防止大企业利用其有利地位对它们的损害。

(4)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小企业数量多,就业人数多,其产品和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理应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各方面侵害它们的合法权益的事经常发生。特别某些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常常去占它们的便宜,以各种不正当的借口迫使其为自己服务,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需要改正的。对中小企业,政府应给予领导和支持,也在这样做,但不应有的干预也不少。在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后,应该让中小企业协会这类行业、联合会组织真正起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作用。不要把它们变成准政府机关或者政府的附庸,甚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我国这也是政企不分的一种表现。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者应该依靠自己的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原载《国际商报》1998 年12 月28 日

本文系作者在杭州举行的《中德非国有企业经济研讨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