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以后,人们很推崇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制度在改革国有企业中的作用,以致产生了所谓“一股就灵”的观念。
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将国有企业按照股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革,无疑是一种恰当的选择。股份公司是在社会生产力获得巨大发展基础上适应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公司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概括地说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它使国有企业的国家独有的产权结构改变为股份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这有助于加强企业的财产约束,克服国家独资的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如不计盈亏,不自负盈亏等等;
(2)这种产权结构的改革,削弱了政府作为国家所有制的代表对企业的种种干预,从而有助于实现“政企分离”,使企业获得充分的自主权;
(3)与股份的、多元化的这种产权结构相适应,在股份公司中形成了一套股东大会、董事会、企业经营者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从而一方面维护了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赋予企业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权,并减少决策的失误。这种治理结构有助于克服国有企业中混乱的管理。
(4)通过改组为股份公司,企业可以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降低改组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同时这也有助于企业的发展、技术更新和开发新产品;
(5)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借助于资本市场的运行,可以促进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重新组合,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6)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股份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运行中,时时受到股东要求获得投资回报的压力,来自市场中股价变动的压力、被收购兼并的威胁,这将促使企业必须注重盈亏,必须兢兢业业地经营,从而改变国有企业无论经营如何都会受到政府的保护、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
(7)作为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其各种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改变国有企业号称全民所有,而公众无从监督所导致的种种问题。
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应能取得上述种种效果。从已经改组为股份公司的一些原国有企业来看,改组前与改组后确实有不小进步,但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的变化不大,或者在上述各个方面中的有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效果,而在另一些方面则并没有取得效果。虽然我们不能说“股而不灵”,但确实不能说“一股就灵”。为什么是这样,不是这篇短文所能说清楚的。这里只能简单地提一下。
问题要分两方面来说:
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
(1)不少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单纯着眼于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不恰当地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而获得其“服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心目中就是“圈钱”,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把它作为一种“扶贫解困”的措施,哪个国有企业问题多、困难大,就设法让它“上市”。所谓“捆绑上市”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于是一些不够条件的国有企业纷纷通过“包装”,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改组成股份公司上市了。出于这样的动机,这样的企业自然是捞到钱就达到了目的,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并不在改革上下功夫。最近被中国证监会惩罚的“红光实业”的案例,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2)由于不加区别地强调在改组后的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必须居控股地位,这就使得作为国家股的代表的政府仍有权从各个方面干预公司的事务,包括不经过董事会直接任命和撤换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在这种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中,实际上国家股的所有者的代表仍是缺位的,而且由于国家股是大股东,大股东说了算,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形同虚设,相互制衡的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红光实业”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通过改组虽然形成了股份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独资给国有企业带来的种种问题,财产的约束仍未能硬起来。
(3)由于缺乏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约束,公司从资本市场筹集到的资金,往往不按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认可的,或者《招股说明书》许诺的方向使用,甚至乱用胡花、中饱私囊。“红光实业”只不过是一个突出的例子而已。
(4)不少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公司,由于国家股仍属大股,事实上还未从国有企业脱胎出来,不仅“老三会”还保留,而且又与“新三会”发生冲突。
另一方面是资本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是由国家股控股的公司所组成,而在这些公司的股权中又有约占70%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动,这就使得在资本市场中对这些公司的收购兼并几乎不可能,从而不仅无法通过资产存量的流动来优化其配置,而且不能形成对公司的竞争和压力。
(2)由于资本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公司的信息缺乏透明性,甚至有意制造虚假信息,一些市场的中介机构也帮助作假,这就使得公众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监督。“红光实业”是一个颇能说明问题的案例。
(3)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大户操纵、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误导中小投资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使股价的变化无法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制约了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以上所述,不是要否定股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在改革国有企业中的作用,但对它的作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绝非“一股就灵”,当然也不能说“股而不灵”。为此,我想提出几点看法(这里无法展开论述):
(1)并不是所有国有企业都可以改组为股份公司,只有那些属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公司;
(2)即使是属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改革方式;
(3)由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公司中,国有股并非都要控股,哪些公司需要国家控股应有选择;
(4)有些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国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控股,然后通过转让国家股,以减少国家股在公司股权中的比重,在有些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可以完全退出。因为原则上,国有企业应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改组为股份公司以作为退出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对于那些大型的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来说,这是退出的良好途径。这种退出有助于加强和发展必须保留和发展的国有企业(关于须保留的是哪些企业,我已多次在其他文章中谈过了);
(5)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只是改革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同时股份公司是否能办好仍要靠良好的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建设,发挥其作用;
(6)增加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在上市公司结构中的比重,设法让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以加强资本市场的竞争性和股权的流通性;
(7)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完善和发展。这里不多谈了。
1998 年11 月21 日于北京机场候机室
原载《中国证券期货》,1998 年12 月14 日
§§第四部分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需要加快发展。为此应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法律、金融、政策、观念等许多方面,这不是中小企业自身所能解决的,要靠政府及有关行业中介组织等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