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两翼”之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其管理涉及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操作层面的问题。为此,要重点强调和税收收入相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基于产权产生并具有非强制性、有偿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中的一系列重点。而且还要认识到,应当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是否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内管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范围要远远超过当前热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因此,长期看,规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将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围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其管理,在明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构成的前提下,要着重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的标准确认、建立收入监管配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经营中的公司(企业)绩效考评等工作。这些既关系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否完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能否及时、足额上缴到预算中来。
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变现预算,相应地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的构成也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变现预算收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先要明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国有资本收入的构成之一,但不是全部;国有资本预算收入不单纯是一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还应当包括国有资本变现预算收入,即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国有企业的退出及产权转让的变现预算收入。此外,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构成中,要注意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源的范围,不能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简单等同于国有企业经营收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基本特点
一般来说,政府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以及固定性的特征。与此相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特征则可以归纳出三个特点。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具有非强制性的特征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国有资本营运所得,基于产权关系,国家以所有者身份获得其依法拥有或支配的资产的经营性收入,完全是一种正当的合理行为。但是,国有资本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它的风险性,有盈有亏,盈亏多少,不仅取决于资本的运营方式、理念,还取决于市场行情、资本质量等因素。因此,对于亏损企业不能强制要求其上缴收入,对于利润500万元的企业不能强制要求其上缴501万元。为了追求资本的回报及回报的最大化,需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考评和激励机制。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一种有偿性收入
和税收收入的无偿性不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一种有偿性投入。之所以会产生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最根本的前提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事前投入。离开所有者的投入,也就无所谓产生收益,资本在实现自身的逐利特征时所带来的增加值就是资本的收入。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属于“先有投入后有收获”,是一种特殊的有偿性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存在不确定性
这主要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的标准和规模都具有很强的难以确定性。一方面是指企业由于所处行业不同具有不同的平均利润率,加之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素质也存在很大差异,从而难以对所有企业规定单一的收入上缴标准;另一方面指的是即使标准确定,由于市场的多变等因素也很难保证完全执行,还是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力求收入上缴的最大化。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构成
除国有资本变现收入外,国有资本收入的重要来源就是经营收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上缴的税后净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红利。这部分收入是国家凭借所有权而取得,因此比较直观也易于理解。
1.国有企业的税后净利润
国有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此外,还要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增值的传统形式,上缴利润是国有企业对国家的应尽义务,国家凭借投资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有权支配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但是按照现在的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大部分企业税后利润并没有反映为国有资本收入,而是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由企业使用。
2.股份制公司中的国有股红利
股份制改造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工作,国有股居于控股或参股地位。在国有股中,又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者作为国有股权,均依法按照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享有所在企业收入的分配权利。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红利将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
3.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
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指的就是指占有、使用及处置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单位)按年度应上缴的收入。一般上缴的具体数额以上年度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净额的百分比核定。从某种意义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属于国有资产租赁所得,也应当包括在经营收入之中。
4.其他收入
除上述三类收入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还包括其他国有资本营运收入。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应分的红利也应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所得收入;再如各级政府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租赁国有资产所得收入等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来源及范围的不断扩大
由于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完全以及国有资本分布的复杂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还不具备覆盖全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条件。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而言,它总是要来自特定的国有资本所存在的组织形式或者称之为国有资本的承载主体,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参)股公司、其他使用国有资产并用于经营的单位等。严格意义上,不论哪一种组织形式,只要是依托国有资本的经营所得都应当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但是,应当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是否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内管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按照这个思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来源涉及多种国有资本的组织形式——既包括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的、各级国资部门管辖下的国有企业、国有控(参)股公司,同时也包括各级国资部门管辖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参)股公司,还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依托国有主体从事收费或间接经营的单位的经营收入。
1.各级政府由国资部门代管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参)股公司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精神,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此,中央和多数地方政府都设置了国资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相应地监管本级政府所属的(一般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资本)经营所产生的收入理所当然应当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这些企业由于其产权相对清晰,监管机制健全,因此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起步和试点阶段即可以首先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框架内进行管理。
2.各级政府国资部门监管之外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参)股公司我国在各级国资部门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即通常所称的“非监管企业”。目前国有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非监管企业同样在国有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的是由过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发展而来,有的是由依托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成长壮大起来,有的则是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由事业单位转企而形成,还有的是存在于国家特殊行业如邮政、烟草、铁路等领域。这些非监管企业,普遍的特点是产权隶属关系不清,但其资产、户数、人员、利润等指标又都较为可观。2005年财政决算资料表明,在中央层面,非监管企业占国有企业的比重接近20%;在地方层面,非监管企业的地位更加突出,监管企业户数占到了地方企业的80%以上,是事实上的地方企业主体。必须明确,这些企业其性质和国资部门监管企业一样,其收入均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企业的监管体制和渠道还没有理顺,可以暂缓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框架内。
3.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虽然实行以收抵支、经费自给,不需要政府财政的直接拨款,但是,有一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通过政府财政投入一定的资金组建和发展的,其产生的收入仍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因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也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应当在推动其转企的进程中,逐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框架内。
4.依托国有主体从事收费或间接经营的单位
由于历史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依附的经济主体的现象较为普遍。中央有关部门多次严禁行政机关办实体、从事经营性质的活动,如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要求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并实现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脱钩”;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再次发文,要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政府部门不再管理企业。经过两次清理后,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基本脱钩,但还存在一部分行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存在经营性资产的现象。对于这些依托国有主体从事收费或直接经营的单位,其收费或经营所得均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而对这类国有资本承载主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需要做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清查资产、资产剥离、归口管理、明晰产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