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钱必须回到社会
在对待财富的观点上,巴菲特的老师格雷厄姆对他的影响十分之大。格雷厄姆认为:“任何在自己名下有多于100万美元财产的人都是十足的傻瓜。”他自己也把大部分的财富花在慈善事业上。在走向巨富的路上,巴菲特渐渐看淡了金钱对自己的作用。他甚至把金钱当成负累,因为他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巴菲特认为:财富来自于社会,早晚它还应当回报社会。他告诫子女不要期望在他身后获得巨额遗赠,因为他不想让他们坐享其成,更不想让他们毁于财富。人世间毁于上一代留下的财富者,不计其数。巴菲特深有感触,不忍重蹈覆辙,贻害子女。
2006年,巴菲特将自己的大部分财产都捐赠给慈善事业。一年之内他总计捐款435亿美元,其中最大的一部分是给好友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他捐赠了高达370亿美元的股份。大家惊呼巴菲特从“铁公鸡”到“大善人”的转变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次巨额捐款中巴菲特的过人之处。
巴菲特年轻时便宣扬富人不能为富不仁,而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反对取消遗产税,他认为这是对富人的纵容。但是当时的他却并没有将自己的财富拿出来做慈善事业。因为在他的观点里,如果一个人钱生钱的能力十分强的话,与其要求他第一年拿100万做善事,还不如过几年让他交出200万,甚至2000万。他自己是一个投资高手,所以他也有理由将这笔善款捂这么久了。
而且,在他捐出财富做善事的时候,他并没有交出现金,而是用自己在公司的股票来捐赠。这样的话,既不影响公司的运作,也可以为这笔善款再生些钱。而且在处理股票转移的时候,他巧妙地避免了“出让大部分股票而减少对公司的控制”这种情况的发生。
很多人都怀有善良的心愿,却往往不能如意。或者是好心无法得到好报,或者是为了好心而背上了经济包袱。同样的出发点,巴菲特却走到了另一个终点:他获得了大慈善家的美誉;他要求基金会允许自己的子女在里面供职,间接地安排好了子女后半生的生活;他的善款分期地注入到基金会中,他还可以继续当他的大富翁……
虽然巴菲特有心于慈善事业,但他对于已有的慈善机构却颇不认同。他认为很多慈善机构只是将钱发到需要者的手中,并没有将手中富余的善款好好利用。而在巴菲特眼中,这些钱可都是赚钱的工具。他知道“这些钱必须回到社会中去”,因此他总觉得自己投给慈善机构的钱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感到十分不值。
为了更好地把钱还给社会,巴菲特设计了多种巧妙的手段。最开始的时候,他采用了“小钱变大钱”的手段。巴菲特通过一个企业慈善计划,将股东们的善心汇集起来。他鼓励股东每个人捐出一小部分钱财给他们自己指定的慈善机构。这项活动长期地进行了下来,在1990年就捐赠了300万美元。后来,巴菲特开始参加慈善拍卖活动,开始用自己的名声来卖钱。他在1999年拍卖自己用了20多年的钱包,得到25万美元并捐给了奥马哈孤儿院;他甚至在eBay上拍卖与自己共进午餐的机会,然后将得到的钱捐给慈善机构。而且,他也要求他们就餐的餐馆在免费的基础上向该慈善机构捐款1万美元……
在巴菲特认为自己还有很强的造钱能力时,他几乎不花自己的钱做慈善。但这并不代表他吝啬。在他看来,把100万直接交给理财收益只有4%的慈善机构还不如自己通过投资回报来运作,然后再将钱交给慈善机构。这样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巴菲特既不减少自己赚钱的工具,慈善机构也能够得到更多的钱。
2007年11月,两名参议员在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放话说将废除对房屋课以遗产税的税则后,巴菲特表示反对,他认为,废除这种赋税之后,受益人很明显是他这样的超级富豪。在他看来,在一个家族中世代相传的财富,是构建精英社会的大敌,因为这有损机会平等。超级富豪和中产阶级之间的鸿沟日渐拉大,机会平等的原则也在日益受到侵害,如果没有一个渐进而又有效的遗产税进行约束的话,这种差距将更加明显。
也许巴菲特不是最慷慨的慈善家,因为盖茨有条件捐献比他更大数目的财富,其他不那么富裕的人可能会把自己全部的财富捐献出来,但巴菲特无疑是最聪明的慈善家。
5.4.2 慈善行为始于家庭
犹太民族是世界上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犹太人恪守着这样的思想:慈善行为始于家庭。像对待其他责任一样,在给予救济时,自己和家庭成员的需要优先于别人,但要有以下限制:只有在你的需要和他人的需要同样迫切时,你才有被施予的优先权。但是当你处于帮助别人的位置时,就不要因想把钱存入银行而拒绝向慈善机构捐款,也不要因打算给孩子花钱买玩具而拒绝施钱挽救一个正在挨饿的孩子。一个已经完成抚养儿女义务的父亲依然向已经成年的儿女提供资助,是一种慈善行为。这些原则和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儿女向父母施予救济的情况。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在施予救济时,自己的父母、子女比别人要有优先权。一个人应先向自己亲戚施予,然后再向他人施予。自己家中的穷人在接受施予方面要优先于本城的穷人;自己城中的穷人在接受施予方面要优先于其他城市的穷人;以色列领土上的穷人在接受施予方面优先于以色列领土以外的穷人。
犹太人虽然不是个个富翁,但是至少你不会见到有流落街头、靠乞讨为生的犹太人。只要你是犹太人,哪怕身无分文来到异国他乡,只要当地有犹太人组织,只要你找到他们,吃饭住宿问题就立刻会得到解决。
当然,犹太组织不是永远提供慈善服务的机构。永远提供免费吃喝,再多的钱也支撑不起,也不符合犹太人精于理财的传统。犹太人的精明之处在于,他们很快就会找到一个愿意帮助落难者的犹太商人。该商人怎么帮助自己的同胞呢?假如这是一个鞋商,他就对落难的同胞说,我这鞋店目前只在西边发展,这座城市的东面还没一家分店,你就到东面去开分店吧,我借钱给你去租店铺,货我也先提供给你,等你卖掉了鞋,赚到了钱再连本带利还给我。你站住脚了这应该没问题,我会帮你站住脚,我就是你的长期供货商。
所以在行善方式上,犹太人主要采取八种做法。
最高的一种慈善行为是:一个人打算帮助穷苦的人,他给这个人赠送礼品、货物,接纳他为贸易伙伴,并帮助他找到工作。一句话,就是使他无需再得到别人的帮助。
其次的一种慈善行为是:有个人把救济物品送给穷人,给予者不知道把财物送给了谁,接受者也不知道谁给他的财物。举个例子说,在古寺庙里有一个秘密的地方,贤德之人秘密把礼物放到那里,而贫困的人们会到那里秘密地接受他们的救助。
再往后的慈善行为依次是:一个人把钱放到慈善箱里。只有放钱人确信主管慈善箱的人值得信赖、并有能力管好这笔钱,才会把钱放到箱里;穷人知道自己是从谁那里得到的救济,但是施予的人却不知他把救济物品给了谁。那些施予者把钱用围巾包好放到自己背后以便穷人能在一种不致窘困的情况下接受帮助;亲手把礼物送到接受帮助者的面前;只在穷人请求帮助时,才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穷人的财物与自己拥有的财产大为不符,但却表现出一副慷慨解囊的样子;最差的慈善行为是:给予穷人礼物时露出十分不悦的神色。
这样,犹太人就不但帮助了落难者自立,同时又扩张了自己的生意。正因为这种帮助人的模式对提供帮助者本身是有利的,因此这种慈善行为才能长期持久地延续下来。
5.4.3 双重属性的金钱
钱的“准神圣”地位的确立,为犹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清除了在其他民族中常见的各种非理性的路障,使犹太人得以最为自由地施展自己的赚钱才干。
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每个人都享受无限制的自由,最终只能导致每个人都由于相互限制而处于完全的不自由中。谋利行为带来社会冲突的现实可能性,使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完全信奉“唯利是图”。
钱作为一种人为产物,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钱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另一方面,钱又是人类自觉自主行动的产物。谋利行为必须置于一定的社会约束之下,这在犹太民族和其他一切民族都是完全一样的。区别只在于约束的着眼点及相关的机制上,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犹太民族表现出与其他民族有着明显区别的、最符合真正的钱的逻辑特性。
犹太教没有把现实世界分为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两大部分;犹太民族以一本《圣经》作为民族范本,而《圣经》完全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体;犹太人以遵守上帝律法作为民族身份,而上帝对他们守法的回报,就是始终赐之以福,让他们生养众多、财产丰饶。在这样一种文化安排的背景下,“应不应该谋利”的问题是不存在的。犹太教典藉《塔木德》上明确写着:“如果人没有恶的冲动,应该会不造房子、不娶妻子、不生孩子、不工作才对。”恶仅仅因为有利于人类,也获得了存在的合理性,利本身还会有什么问题吗?
这意味着在犹太民族那里,对谋利行为的限定已经从“形而上”的层面转到了操作的层面,证而不明、议而不决的无谓思辩,转化为可以具体探究实证地解决的程序与方法。原先的一个“应该不应该谋利”的问题,现在转化为或者分解为两个具体问题:“应该如何谋利”和“应该如何再分配谋得的利”。
第一个问题,即“应该如何谋利”的问题的提出,表明现在有关谋利行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已经成了一个纯粹形式上的问题。只要形式上正当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这一命题可以由犹太人自己的一则笑话而得到极为明晰的证明。
摩西走进纽约市的一个厕所,坐上马桶之后好一会,才发现厕所内没有准备卫生纸。于是,他便隔着墙问邻座用厕者:“请问您那儿有卫生纸吗?”
传来的回答令人失望:“没有,我也正为此犯愁呢。”
“请问您手边有报纸、杂志之类的东西吗?”
“什么也没有。”
“那么我用10美元的钞票与您兑换小票好吗?”
钞票在这里做什么用,大家都清楚,用10美元的钞票兑换小票的目的,大家也清楚,但这种明显的转嫁损失的做法,仅仅因为一个“自愿的等值交换”的形式上的正当,也就成为一种不正当而聪明的“谋利行为”。
正是从这则笑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犹太民族对谋利行为的“方法论”限定的意义:犹太人在意的不是消极地维护人的秩序,而是通过维护谋利活动的秩序来达到维护人的秩序的效果。打个比方,一味着意于维护人的秩序的人会因担心汽车轧死人而不许汽车上街。犹太人则听任汽车上街而到处设立交通规则,在汽车畅通无阻的同时保证不撞到人(当然偶尔的交通事故也不能排除)。
因此,犹太人不但使经济秩序得到了保证,也使社会上那部分活力最强的人的谋利积极性得到了保护和调动,而在规定形式的范围内的“唯利是图”,更使犹太人的经商智慧得到了大大的开发。一个经济良性运行模式,就是在所有这一切条件得到满足时共同构成的。在这一个模式中,资本无疑可以得到最为适宜的发展条件。
同样,第二个问题,即“如何再分配谋得的利”的问题的提出,更表明现在人的秩序与谋利活动秩序的协调是通过直接的钱的转移而完成的,人理与事理的融合是在钱上面达成一致并完成的。钱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媒介的特性,在这样一种安排下,可以说最充分地发挥了,而这种最符合钱的逻辑的安排,又恰恰与犹太民族古老而且持之以恒的慈善传统是一致的。
在两千多年前,犹太民族就已把“捐献1/10的收入”列入上帝的律法,即使在大流散的岁月中也从未中断。所谓的“慈善”不是犹太人的说法,在他们眼里,这样的行为只是一种“公义”:捐献,即一定数量的钱的转移是每个犹太人必须履行的“公共义务”。这里有一则与此相关的笑话:
有一个乞丐去找施主,要求每月一次的施舍。他敲了几次门,才见主人神情暗淡地开了门。
“出了什么事了?”乞丐问他。
“你不知道?我破产了。我欠了10万元的债务,而我的资产才1万元。”
“这我知道。”
“那你还来问我要什么?”
“按照你的资产,每1元给我1角。”
虽然在长时期中,犹太人的慈善安排主要服务于犹太人内部,对他们寄居国的社会大环境没有直接的作用,但这种安排可以即时发挥其作用,从而加速这一过程。所有这一切无非说明,犹太民族由于其起源、历史遭遇以及由此而创设的文化机制,而孕育了现代主义的基本要素。因此能够随着人类社会商业发展和合理性的增强而不断高速成长,表现出高度的同步甚至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