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21岁的梁某某学校2006级的学生,2008年9月经学校推荐安排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参加实习。同年12月他在上班时不慎被撞成五级伤残。梁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梁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与机械制造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作为仍是某学校学生的梁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法院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习生可以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依法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处理。所以,实习生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此类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二、在校生实习受伤不受工伤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作为劳动者还应具有劳动能力。第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需要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而对于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虽然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身份认定上在校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
因此,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果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责任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作区内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
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于工伤。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伤亡的,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等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打架斗殴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使是在工作场所因此受伤,也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