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怎样调薪调岗,裁员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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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企业占用周末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或

者开会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一、相关案例

常某,男,某销售公司的一名员工。2008年9月起,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销售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的销售业绩和利润空间,每个周末都对员工进行各种销售技巧和其他工作技能方面的培训和内部沟通会议,加上销售人员的日常工作本来就很辛苦,常某身心疲惫,渐渐地感到自己不能再坚持下去了。于是,他和几个同事找到有关领导,要求公司停止对他们进行周末的培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公司领导认为,公司免费为员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知识,员工不但不感激反而要求停止培训,并支付加班费,实在毫无道理,自然不肯答应常某他们的要求,并说常某他们如果不愿意,就马上收拾东西“走人”。常某等人见此情形,只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他们的个人权益。

二、周末或休息时间培训、开会需付加班费

占用下班后的休息时间和周末对员工进行培训是目下很多企业都在做的一件事,有的企业会将此作为加班而付给员工相应的加班费,而大部分的企业则抱着上述案例中公司的想法“公司免费为员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知识,员工不但不感激反而要求停止培训,并支付加班费,实在毫无道理。”那么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应该当做加班,并付给员工相应的加班费呢?

要正确识别何为加班就要从加班的定义上来说。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平时说的加班,其实包括加班和加点两种。所谓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加点是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工作。

也就是说,总结识别加班加点的要点有如下三点: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在标准工作日之外。

在上述案例中,周末进行的培训是用人单位为提高销售业绩,提高利润空间,而要求员工参加的,并且是在标准的工作日之外进行,因此,该用人单位的内部培训和沟通会议都是属于加班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单位在双休日举办员工问题活动等只要该活动是单位举办的,单位要求参加的,都应该算作加班。

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可不受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当然,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劳动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