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怎样调薪调岗,裁员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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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用人单位可否“末位淘汰”员工

一、相关案例

某制造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益,增强企业职工的上进心,建设独特的企业生产文化,2008年4月,该公司决定推行“末位淘汰制”,授权部门经理在月底时对下属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再按各部门考核后排好的名次顺序,辞退名次排在末位的两名员工。一个月后,根据“末位淘汰制”的规定,各部门经理对自己下属的每一名员工都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公司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辞退了一批考核名次排在末尾的员工。被辞退的职工不服,集体联合向劳动部门上访,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末位淘汰”员工不合法

该公司辞退末位员工的做法,实质上是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的行为。因为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员工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订立,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该公司以员工工作表现排在末位为理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对于在工作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对排在末位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