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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5 王师伐虢(桓公十年)

“左传背景”

桓公十年,虢公向周桓王进谗言,说自己的大夫詹父的坏话。但是詹父是有理的,于是周桓王就讨伐虢国,把虢公赶到了虞国。

针对虢公和詹父君臣之间的诉讼,东莱先生站在儒家道德观念上,认为臣子如果和君主争讼,首先就是不对的了。这就像儿子见证父亲犯罪一样的大逆不道。

“原文”

屈天下之理以信天下之分,非善持名分者也。世之持名分者,皆曰分可胜理,理不可胜分。不幸而听上下交争之讼,宁使下受抑,勿使上受陵。所屈者,一夫之理;所信者,万夫之分。屈尺寸而信寻丈[1],亦何为而不可哉?呜呼!分固不可屈也,理其可屈乎?宜人之滋不服[2]也。

虢公谮其大夫詹父于桓王,詹父有辞,王为之伐虢,而逐虢公。以臣逐君,固可罪矣。然人之咎周者,不过曰:“虢公虽曲君也,詹父虽直臣也。桓王之失,不当以曲直之理废上下分耳。”其罪桓王则是也,其所以罪桓王则非也。数传而至于襄王。晋文公以元咺执卫侯[3],而请杀之。襄王曰:“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为臣杀其君,将安庸刑?”襄王之意,岂非欲矫桓王之失乎?所谓“君臣无狱”者,固可以为万世训。至若“元咺虽直”之一语,犹未免堕世俗之见也。苟如襄王之说,是元咺之理未尝不直,所以不可听者,恐乱君臣之分焉耳。

“注释”

[1]寻丈:寻和丈都是古代的长度单位。八尺为一寻。

[2]滋不服:更加不服。滋,更加。

[3]晋文公以元咺执卫侯:事在僖公二十八年。

“译文”

委屈天下的道理,来伸张天下的名分,这算不上善于持守名分。世上持守名分的人,都说名分可以胜过道理,道理不可以胜过名分。如果不幸要断决上级和下级的诉讼,宁可是下级受到贬抑,也不应当是上级受到凌辱。所委屈的,不过是一个人的道理;所伸张的,却是万人的名分。委屈的是一尺一寸之短,但伸张了寻丈之长,这有什么不可以做的呢?呜呼!名分固然是不可以委屈,但道理就可以委屈吗?难怪人们会更加不服气。

虢公向周桓王说自己大夫詹父的坏话,詹父讲了道理,周桓王于是讨伐虢国,把虢公驱逐了。因臣子而驱逐国君,本来就应该谴责。但是人们怪罪周王,不过是说:“虢公虽然理亏,但毕竟是国君;詹父虽然有理,但毕竟是臣子。周桓王的过失在于,不应当用有理和无理来废弃上下的名分。”责备周桓王是对的,但责备周桓王的理由却是不对的。(从周桓王)传了几代,到了周襄王。晋文公因为元咺而把卫侯拘捕了,并且请求杀害卫侯。周襄王说:“君臣之间是没有诉讼的。如今元咺虽然有理,也是不可以听信的。为了臣子而杀害国君,那么刑罚还有什么用?”周襄王的意思,难道不是想矫正桓王的过失吗?所谓的“君臣之间没有诉讼”,固然可以作为万世的格言。至于“元咺虽然有理”这句话,还是未免堕入了世俗之见。如果像周襄王那样说的话,那么元咺不是没有理,之所以不能听信他,是因为害怕君臣之间的名分乱了而已。

“原文”

有所谓理,又有所谓分,是理与分判然二物也。舍理而言分,是分孤立于理之外。分孤立于理之外,则分者,特一虚名耳。天下之乱臣贼子,岂虚名所能束缚耶?人情所不平者,莫甚于理直而受屈。今告之以汝,理虽直,姑为名分屈。是导之争也。彼亦安能郁郁受屈,久为虚名之所压乎?必将不胜其忿,决坏名分而不暇顾。是吾之持名分,适所以丧名分也。君子言分必及理,言理必及分。分不独立,理不虚行。得则俱得,失则俱失,岂有既犯分而不犯理者乎?子之证父[1]者,先有证父之曲,不必复问其所证之事也。弟之紾兄[2]者,先有紾兄之曲,不必复问其所紾之由也。臣之诉君者,先有诉君之曲,不必复问其所诉之辞也。

“注释”

[1]子之证父:我国向来以孝道治天下,所以如果父亲犯了罪,即使儿子知道了,也应当为父亲包庇,更不应当去作证,否则即是不孝。

[2]弟之紾(zhěn)兄:紾,扭,扭转。见《孟子·告子下》:“紾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紾,则不得食,则将紾之乎?逾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

“译文”

有所谓的道理,又有所谓的名分,这样是把道理和名分截然分为两种东西。舍弃道理来说名分,这样的话,名分就孤立在道理之外了。名分孤立在道理之外,那么名分就只不过是一个虚名了。天下的乱臣贼子难道还会被虚名而束缚吗?人情所容易感到不平的,莫过于有理却受到委屈。现在却告诉你,虽然有理,你姑且要因为名分而受委屈。这是把人引向竞争的境地。他们怎么能抑郁地接受委屈,长久地被虚名压抑呢?必定会无比愤怒,崩决破坏名分,无所顾忌了。这样,我持守名分,却恰好使名分丧失了。君子说到名分必定要联系到道理,论述道理必定要联系到名分。名分并不是独立的,道理也不是虚假地存在的。获得就一起获得,丧失就一起丧失,难道冒犯了名分却不冒犯道理吗?儿子去证明父亲犯罪,首先儿子证明父亲犯罪,这就是无理的,不必再询问他所见证的事情了。弟弟扭着哥哥,首先弟弟扭着哥哥,这就有罪过,不必再问他扭着哥哥的原因。臣子控诉国君,首先臣子控诉国君,这就是无理,不必再询问他控诉国君的理由。

“原文”

当詹父、元咺未诉君之时,其理固直;既启诉君之口,则已陷于滔天之恶矣,尚安得有所谓直哉?是詹父之直,因诉虢公而曲也;元咺之直,因诉卫侯而曲也。二人之理已曲,吾从而治之,亦治所当治而已。彼本自不直,复何所屈哉?周王苟以是正其罪,则二人者,释然内省其理之曲,没齿[1]无憾矣,非特可服二人之心也,凡当时诸侯之臣,有欲犯上而诉其君者,必以谓诉所以求直,今诉君而反变为不直,曷若不诉以全吾直乎?劳而不怨,虐而不叛,益所以彰[2]吾之直也。又推而二之,则知君臣之际,本非较曲直之地。臣之理虽直,其敢自谓直以加吾君乎?蚤朝[3]宴退,战战兢兢,上不知君之曲,下不知我之直。所知者,尽臣道而已。为人臣者皆怀是心,虽极天地,穷古今,安得有犯上之衅耶?

惜夫!桓王昧之而不知,襄王知之而不尽,此分与理所以终离而不可复合者也。后之为治者,非合分与理以为一,亦安能洗犯上之习而还于古哉?

“注释”

[1]没齿:牙齿掉光了,指代终身。

[2]彰:彰显,显示。

[3]蚤朝:同早朝。

“译文”

当詹父、元咺还没有控诉他们国君的时候,他们固然是有理的;等到开口控诉国君,那么已经陷入了滔天的罪恶了,怎么还算得上有理呢?这样,詹父是有理的,但因为控诉虢公而变得没有理了;元咺是有理的,但因为控诉卫侯而变得没有理了。这两个人已经没有理了,我接着惩治他们,这也是应当惩治的。他们本来就没有道理,又有什么委屈可说的呢?周王如果照此来定罪,那这两个人就会豁然反省自己没有理,终身都不会有遗憾了,不仅仅是可以使这两个人心服,凡是当时诸侯的臣下,那些想要犯上而控诉国君的人,必定会认为控诉是为了求得有理,现在控诉国君反而变得没有理了,怎么比得上不去控诉国君以便保全我的有理呢?劳累而没有怨恨,被虐而没有背叛,这更加显示了我是有理的。又推广开来从两方面说,那么就知道了君臣之间,来就不是计较有理无理的地方。臣子虽然有理,怎么敢自认为有理而处在国君之上呢?早朝晚退,小小心心,从上面来说,我不知道国君是无理的,从下面来说,我不知道自己是有理的。我所知道的只是尽自己的臣道而已。作为臣子的人,如果都怀有这样的心,那么即使是天地古今都穷尽了,怎么会有犯上的衅端呢?

可惜啊!周桓王对此昏昧而不知道,周襄王知道一些却不全,这就是道理和名分终究分离而不能再合到一起的原因。后来当政的人,如果不把名分和道理合到一起,又怎么能洗刷不犯上的习性而返回到古朴的境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