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最该读的经典法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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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绰号”不能起

初一年级的学生杨光是个调皮、难管的家伙,经常给同学和老师起外号。一天下课,杨光把几个要好的男同学聚在一起嘀咕了几句,然后他们一起走近一名叫徐婷婷的女生,将她围在中间。就听杨光突然不怀好意地大喊了一声:“1、2、3,叫!”几个男生便一同冲着徐婷婷学起了猪叫。他们的这个举动引来了全班同学的围观,徐婷婷知道他们在取笑自己太胖,而且一定是杨光的主意,就抓住杨光愤怒地喊道:“你凭什么这样侮辱别人?”

可是杨光根本不理她的质问,反而叫得更加响亮,还学起了猪吃食的动作。徐婷婷觉得颜面扫地,哭着冲出了教室,杨光却哈哈大笑,还冲着徐婷婷的背影大呼“肥猪”。

徐婷婷跑到班主任的办公室,哭着向老师诉说刚刚发生的事情,班主任非常生气,对徐婷婷和颜安抚后,单独安排了一堂自习课处理这件事。

讲台上,班主任说:“杨光,你知道你的行为对徐婷婷同学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吗?”

杨光虽然垂着头,但却丝毫看不出有悔过的意思,喃喃地说:“有什么大不了的,不就是开个玩笑嘛,能有什么伤害。”

班主任已经料到了杨光会有这样的反应,便拿出一本法条,严肃地说:“你知道你这样做很可能会触犯法律吗?这还不够严重吗?”

杨光不解地看了看班主任,依然无动于衷,他不知道自己怎么会触犯法律。

班主任又说:“你侵犯了徐婷婷的人格,而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是不容侵犯的。同学们,人和人是平等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同学之间应该是相互友好、爱护的,而杨光同学却肆意地给同学起绰号,而且还带头进行嘲笑和戏弄,这是侮辱他人人格的违法行为,他的情节虽然不是很严重,但已经对徐婷婷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是不文明、有损团结的恶劣行为,如果不加以改正,以后会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

杨光这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着全班同学和老师的面主动做了检讨,并向徐婷婷道了歉,表示以后一定要端正自己的行为,绝不再做伤害他人的事情。

“侮辱他人人格违法”是我国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也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当被判刑的规定。

虽然在校园里为了取乐而“起绰号”并不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但它对被起绰号的人来说是一种心理上的伤害,对个人形象有着严重的损害,已经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

在故事中,杨光给徐婷婷起绰号就等于是用侮辱性语言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使她幼小的心灵被深深地刺痛,这种行为十分荒唐和卑劣。所以,青少年朋友应该吸取教训,不要在伤害了别人之后才学会尊重,更不要等到触犯了法律之后才醒悟过来,那样就为时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