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药学会于1995年将1982年的健康老年人标准由5条扩为10条。全文如下:
(1)躯干无明显畸形、无明显驼背等不良体型,骨关节活动基本正常;
(2)神经系统无偏瘫、老年性痴呆症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神经系统检查基本正常;
(3)心脏基本正常,无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陈旧性心肌梗死等)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无慢性肺部疾病,无明显肺功能不全;
(5)无肝肾疾病、内分泌代谢疾病、恶性肿瘤及影响生活功能的严重器质性疾病;
(6)有一定的视听功能;
(7)无精神障碍,性格开朗,情绪稳定;
(8)能正确地对待家庭和社会人际关系;
(9)能适应环境,具有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
(10)具有一定的学习、记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