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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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3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以下区别: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得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例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形式。

6)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在支付方式上,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合同多为一次性的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7)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属于劳务合同的,则由个人承担。

总之,劳动合同是用来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员工只要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是这个单位的人,他的社保和福利工资等都在该单位享受。劳务合同只是一个经济合同,一个人在某个单位工作,可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劳动合同待遇较全面。

“案例分析1—2”

王间是某晚报的发行公司的投递员,从1997年11月23日开始在单位从事某晚报的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有单位盖有其公章的工作证。2002年11月13日,与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就相关工作达成“兼职劳务协议”。2004年8月28日,王间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公司基层骨干训练营”,并经考核认定,王间初步掌握了业务开拓、客户服务、员工激励及基层管理的相关技能,单位发给王间结业证书。单位于2005年3月15日制定“发行站投递员工作考评制度”,对包括王间在内的发行站投递员在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发行业绩、投递线路、横向产品业绩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

2005年4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责任协议书”,内容包括:单位委托王间提供的劳务是在某地区或其他发行站投递报纸、收订报纸及送水、回收废报等;单位视工作岗位需要确定王间的工作时段,并在王间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支付劳务费;单位为王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王间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凭缴费收据向单位申领50元/月的社保补贴,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有关社保方面的要求;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4月19日止。

单位要求投递员在每日13:30到发行站进行准备工作,待晚报印刷出厂并送到发行站后即按固定路线投递,投递员在投递时必须使用单位的工作服、工作证、自行车、包等工具;投递时不得从事非单位业务的工作;根据投递线路的不同,完成投递的时间为3~5个小时不等;单位对投递员在完成投递之外是否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不作限制,但禁止投递员在从事非单位业务时以单位的名义,使用单位的工作服、工作证、工具等。单位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投递员的劳动报酬。

王间要求确认王间与单位之间自1997年11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为王间补办1997年11月23日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

单位认为,与王间曾签有“劳务责任协议书”,其中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物流配送人员确实持有“工作证”,所谓“工作证”主要是为了物流配送人员取得客户信任,方便出入小区或者上门服务需要,“工作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关于“培训证书”,被诉单位的证书是固定版式,其颁发对象是各基层业务管理人员(合同制员工),单位在定期为各基层骨干业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也会对部分完成劳务的物流配送人员(劳务工)进行培训,目的是为了使物流配送人员更好地履行劳务。关于王间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本人签名,单位不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单位财务账上,管理人员为“工资账”,劳务人员为“劳务账”。就王间提供的银行存折上入账时是“工资”,是由于银行出账只有“工资”、“奖金”两个项目。“发行站投递员工作考评制度”明确指出本考评制度是为了规范发行站投递员劳务行为,指导劳务工更好地履行劳务。王间要求认定其劳务关系为劳动关系,没有依据。

问题:王间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分析提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认为,双方均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适格当事人,王间作为劳动者具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和实际的履行,王间作为单位的投递员,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王间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雇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