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经办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险费用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强调个人缴费,社会保险的缴费完全建立在自助自保和互助互济的基础上,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劳动者通过缴费,获得成员资格,有“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说法。
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停止缴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所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根据当地规定,选择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4.2.1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承担。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缴费工资的8%。
1997年7月至2006年初,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统一个人账户,按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但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4.2.2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就业服务。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该单位的工资总额,缴费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主要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保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费,参保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2.3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抗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保险,通常以法律或合同的形式,向参保人预先收取保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被保险人患病就诊发生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功能,即将集中在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参加保险的社会成员,并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资金补偿由疾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水平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确定,具体到各个统筹地区,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各方面的实际负担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消费的水平来确定。按照“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是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要考虑年龄因素,一般年龄越大,划入比例越高。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资金就是统筹基金。
因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各统筹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广州市为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具体情况为:
1)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视同缴交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统账结合”模式
(1)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具体包括三部分: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中,划入的基础金和按规定比例及基数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部分;个人医疗账户的利息。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医疗账户划入比例为:①35周岁以下为1%;②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③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④退休人员为5.1%。
个人医疗账户划入基数为: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资金就是统筹基金。
“知识链接4—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任务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任务: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
“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应的筹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不论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效益差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双方负担”是指改变过去职工医疗费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承担医疗保险责任的规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
4.2.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统筹地区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使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以广州市工伤保险为例,其缴费费率标准见。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政策。生育保险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尤其是妇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社会保险项目。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目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在各地的实际操作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一般在1%以下,大部分地区基金提取比例控制在0.6%~0.8%之间。生育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