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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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1 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4.1.1 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标志。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和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同时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工商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将单位提供的证件交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包括单位内的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等是否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各统筹地区在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过程中,办理手续既要合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具体、缜密。以广州市为例建立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履行的手续如下: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10)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4.1.2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终止

1)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应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二是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做好衔接工作。

2)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缴费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停止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终止该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关系。以广州市为例,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明确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对于缴费个人来说,死亡或者出国定居,社会保险关系即行终止。例如,职工移居国外,职工所在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