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给创业者的12个财务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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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入账有时差怎么办——权责发生制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经常会遇到货币收支与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不在同一期间的情况。例如,某公司在5月份销售了产品,货款于6月份或以后才能收到;公司5月份使用货款应付的利息,需要在6月份或以后月份支付该笔款项等。当企业发生这些经济业务时,企业应以经济活动发生时所在的会计期间5月份进行反映,还是应在企业实际收到或付出该款项所在的会计期间6月份进行反映?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变动。为了统一会计核算基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提出了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是整个会计系统的基础和起点,其标准是:对企业的经济资源和经济义务确实产生了影响,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来判断。

(一)什么是权责发生制

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上例中该公司应当将5月份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5月份的收入中,而不能延续到6月份来反映;同理,也应当将5月份发生的贷款利息计入5月份的费用中,尽管该笔费用是在6月份实际支付的。

这样,按照收入和费用应当归属的会计期间来确认、计量收入和费用,由此所计算的企业经营成果才更具有科学性。

在权责发生制核算前提下,会计中产生了一些特有概念,即应收、应付、递延、待摊等。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它是以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收付实现制主要适用于不核算经营成果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权责发生制举例说明

假设企业于2008年7月出租一台设备,租期半年,但到2009年1月才收到租金,假定这笔租金收入共6000元,即每月1000元。

按照权责发生制,出租设备的那一方,应在每月末确认未收取的现金收入1000元,而不必等到现金收到时才确认,因为,企业已享有收取这笔租金的权利。同样,对设备租入方而言,它应将这笔租入设备的费用确认为实际使用该设备的期间2008年7月——12月的费用。因为此时这笔费用的义务——支付设备租金——已经形成。

企业预付费用,如预付一年的保险费。按照权责发生制,不能全额计入支出期的损益。

企业预收的货款,由于没有取得收款的权力,所以,也不能计入收到预付款当期的收入中。

企业当期应承担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了款项,都应当由当期利润承担,如短期借款的利息。

企业当期取得收款的权力,不管是否收到款项,都应当作为本期收入。如企业赊销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