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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基层工会的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性质与特征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和特征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性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特征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它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共同构成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依《劳动法》和《工会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虽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机关的授权或联合监督),工会的这种社会监督可以转化为国家监督;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在工会有组织有领导的形式下进行的,它不是一种分散的无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监督,工会对劳动者而言,恰恰是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维护和帮助。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工作原则和宗旨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三条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规定了应坚持的四项原则:

(1)依法监督的原则: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中,既要依法定内容和程序进行,也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2)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工会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得出正确结论;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识到贯彻执行《劳动法》要有一个过程;

(3)依靠群众的原则:是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证,要求工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争取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确实做到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这是对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外部要求。一方面要与其他监督主体保持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还应积极争取得到其他监督主体的支持。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宗旨(目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

1县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2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3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4职代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议案,经职代会做出决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4区、县级以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上一级工会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权

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参与调查处理。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权利

(1)有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2)有提出意见要求改正和要求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权利;

(3)有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的权利;

(4)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义务

(1)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不少于2人,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

(2)出以公心,依法监督,不滥用职权;

(3)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给予支持和保护;

(4)保守有关案件和企业秘密。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

1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包括:

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行为规则;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

综合检查制度与单项检查制度等;

情况报告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及时向所在单位及时提出;另一方面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协助解决。

信息反馈制度包括:

加强工会内部信息交流和反馈工作,沟通情况;

加强与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沟通,及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职工接待和举报制度。这是工会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提请劳动部门协助处理制度。

统计分析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职工举报的问题,以及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角度,掌握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这项工作的规律。

监督员的培养、考核、聘任和管理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对监督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培养、考核、聘任和管理制度,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基层工会职代会企业经济公开内部分配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经济公开内部分配监督工作小组。

第二条经济公开内部分配监督工作小组是在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为厂内部工资、奖金及其他分配实行公开化而设置的一个监督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在厂工会领导下开展日常活动。

第三条任务和职责:

根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内部经济分配,必须公开化,实行民主监督。督促行政把挂钩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上缴税利多少,实现税利多少,应提工资总额多少,工资总额使用等情况向职工公开,使职工群众了解工资分配情况增强分配工作的透明度;

在行政制定工资、奖金方案前参与行政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采纳群众的意见,为行政制订合理的分配方案和实施办法,提供有利条件。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内部奖金等分配工作公开化,实行民主监督,督促厂部、分厂(车间)、处室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有权向厂部提出处理意见;

在工资、奖金等分配中,对职工提出正确、合理的意见,建议行政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加以改正。

第四条本小组成员要学习有关经济分配的政策,同时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本工作小组活动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上旬,对本组成员因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经厂长同意,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六条本工作条例,经职代会经济公开内部分配监督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