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探索改革(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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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中英香港问题谈判始末(3)

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条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同时又是一个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

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少数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其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人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除此以外,基本法还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也是非常必要的。

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

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基本法在规定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香港的行政事务的同时,还具体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在诸如财政经济、工商贸易、交通运输、

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治安、出入境管制等各个方面的自治权。例如,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港币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其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又如,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定和履行有关协议。

在立法权方面,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即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在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才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法律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立即失效。这样规定,既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宪法的规定,又充分考虑了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需要。

根据宪法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了照顾香港的特殊情况,基本法在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自行解释。

二、关子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法第三章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其他人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基本法关于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

(一)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赋予了多层次的保障。针对香港居民组成的特点,不仅规定了一般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也规定了其中的永久性居民和中国公民的权利,还专门规定了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如保护私有财产权、迁徙和出入境的自由、自愿生育的权利和对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具体规定等等。

三、关于政治体制

主要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及公务人员的资格、职权及有关政策,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等等。

(一)关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同时也要受到制约。

(二)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的目标。

(三)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序。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的资格。有关条文规定,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体现由香港当地人管理香港的原则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使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

(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体现国家主权、有利平稳过渡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须由全国人大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主持。考虑到筹备工作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成立之前进行,而基本法要到1997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全国人大对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专门决定,此项决定与基本法同时公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由香港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负责产生,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全国人大关于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其议员拥护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筹委会确认后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此外,还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四、关于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基本法的第五章主要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8个方面,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很有必要。如在金融货币方面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保障一切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确定港币为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可自由兑换,其发行权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等等。又如在对外贸易方面规定,一切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各类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用。同时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要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参照现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制。此外对主要行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方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基本法的第六章就保持或发展香港现行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香港居民在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利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五、关于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涉外事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在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可自行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等。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一面中间配有五颗星的动态紫荆花图案的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紫荆花代表香港,寓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祖国的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颗星象征着香港同胞心中热爱祖国,红、白两色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区徽呈圆形,其外圈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字样,其中间的五颗星动态紫荆花图案的构思及其象征意义与区旗相同,也是以红、白两色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发布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3个附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图案。

从1982年中英外交会谈开始,经过长达8年之久的艰苦卓绝的工作,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部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终于诞生了。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解决澳门问题、台湾问题作出一个示范。在世界历史上没有这样一个法,是个新事物。基本法的起草过程自始至终是在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它的诞生标志着香港问题取得了完满解决。它不仅受到广大香港同胞的普遍欢迎和好评,而且也在国际上引起巨大反响。基本法起草完成后,邓小平同志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着作。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是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