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老子与道家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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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道家学派的历史显现(1)

历史上,许多人和学派以道家为宗,抑或多多少少受道家学派的影响。道家哲学对中国政治也提供了活动的空间,使得中国知识分子不会因为有太强的儒家本位的政治理想而执著于官场的追逐与性命的投入,从而能更轻松地发现进退之道,理解出入之间的智慧。道家对中国文化的贡献是与儒家同等重要,只是在政治思想上一为表显,一为裹藏而已。道家虽然是主张隐的,但是在历史上很多时期却显而为用,而对于人生之影响,道家的思想更是不容忽视。

(一)黄老学派

1.简介

黄老学派是在发挥老子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名家等学派主张而形成的一个学派。

“黄”是指华夏民族的共同始祖黄帝,“老”即指先秦道家的老子。黄老学派大概兴起于齐国稷下学宫,以老庄虚静恬淡思想为基调,以“道”为核心,吸收法家思想,提出“道生法”的观点;突出刑德观念,主张恩威并施以巩固政权;倡导经纬人事的积极人生态度。

战国中后期,随着变法图强呼声的日益高涨,一些道家学者一改对政治的冷漠态度,努力寻找一条更为适合现实政治需要的新路。当时,黄帝作为中原各民族之始祖,影响巨大,这些学者便借用黄帝的名声,继承和发挥道家老子的道论与应世、养生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吸取部分阴阳、儒、墨、名、法等家的思想内容,在秦汉之际形成为“内以治身,外以治国”的新的道家学说,称为“黄老之学”。黄老学派提出一套可以在现实社会中操作的政治原则,并对法家产生深远的影响,《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田骈、慎到、环渊、接子等法家人物,“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

黄老学派被汉初统治者采用,在西汉盛极一时。汉时言道家,多指黄老之道,如司马谈之《论六家要旨》、刘安之《淮南子》。秦始皇以来,滥耗民力,严刑峻法,以致百姓反叛,国家灭亡。故汉高祖即位以后,奉行黄老的道家思想,推行“清净无为,与民休息”的政策,著名的宰相萧何、曹参也都力行黄老之学以治国家,汉惠帝、吕后、汉文帝、汉景帝这些天子、后妃基本上都是黄老之学的奉行者,直到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汉代黄老之风才转移至民间。

黄老学派代表人物有宋钘、尹文、申不害等,《史记·乐毅列传赞》中提到的黄老学者有河上丈人、安期生、乐瑕公、乐臣公、善公,汉代的曹参、陈平、司马季主、窦太后、安丘生、王生、黄生等也是黄老思想的信奉者。《汉书·艺文志》里托名为黄帝的书有21部,除《黄帝内经》外,均已亡佚。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写在《老子》乙卷前面的《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四种古代佚书,是黄老学派的重要著作,其中以《经法》一书比较重要。此外,《老子河上公章句》、《管子》一书中的《白心》、《内业》、《心术》等篇、《淮南子》的部分思想内容也体现了这一学派的思想。

2.思想

(1)道家为宗,顺应自然

黄老学派继承了老庄的思想,认为要顺应自然。黄老学派认为,道是宇宙的根源,《道原》中云:“恒无之初,迥同大虚。虚同为一,恒一而止。……天弗能复(覆),地弗能载。小以成小,大以成大。盈四海之内,又包其外。”道即常无,是最高的存在,在万物之中,又在万物之外。《淮南子·诠言》亦云:“夫道者,覆天载地,廓四方,柝八极,高不可际,深不可测,包裹天地,禀授无形;原流泉浡,冲而徐盈;混混滑滑,浊而徐清。故植之而塞于天地,横之而弥于四海;施之无穷,而无所朝夕。”道在空间上充斥着所有领域,包容一切,在时间上无穷无尽。

《管子·内业》云:“道,理之者也。”“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道。”道是万物总的法则,道不能脱离万物,是与万物俱生的、永恒的,因此称之为“常道”;理则是指具体事物的法则,理是可以被人了解和效法的,人若掌握了它,则无事而不成,无往而不胜。《淮南子·原道训》说:“得一之道而以少正多。”还说:“道者,一立而万物生矣,是故一之理,施四海;一之解,际天地。”黄老学派把道的思想加以改造,用来达到法治的目的,认为事物发展到了极端就要走向它的反面,“极而反,盛而衰,天地之道也,人之李(理)也”(《经法·四度篇》)。事物的发展变化有个自然的“度”,行动符合“度”,就符合于“天道”,这叫做“天当”。每种事物的功能作用都有个客观的极限,这叫做“天极”。“圣人”就必须“能尽天极,能用天当”。如果“过极失当,天将降央(殃)”,即将要受到违反自然规律的惩罚,“不循天常,不节民力,周迁而无功”(《经法·约论篇》)。这就是说,“不节民力”就违反自然规律,因而就不能成功。这为他们所制定的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根据。

(2)清静无为,因循而治

黄老学派主张“守道任法”,“守法而无为”,以“法”为“无为”的界限。《经法》与《道原》用道论演绎法制定理论,认为“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道能生成万物,也能生出法。掌握了道的圣人,根据道的原则来立法,因此法一旦形成,任何人包括圣人本人都不能违背,即“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经法·道法篇》)。“名刑已定,物自为正。”只要制定了刑名法律,万物就能各归其位,社会就能安定团结。

所谓无为,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顺应事物的发展。《淮南子·原道训》载:“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相也。”可见,无为也不是毫无作为,而是一种特定的有为。《淮南子·修务训》指出,自然不会自己服务人,必须在其自然性的基础上添加人力,才能使其为人服务,“夫地势水东流,人必事焉,然后水潦得谷行;禾稼春生,人必加工焉,谷五谷得遂长”。因此,无为是因循自然之势而为,“若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权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非谓其感而不应,迫而不动者”。

黄老学派吸收老庄“清静无为”、“无为而治”、“以百姓之心为心”的思想,主张“省苛事,节赋敛,毋夺民时”,强调“节民力以使,则财生,赋敛有度,则民富”。财生民富,人民才会有廉耻之心,做到“号令成俗而刑伐不犯”,而“号令成俗而刑伐不犯,则守固战胜之道也”。统治者治理国家,也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真切了解当时社会和政治的运行法则,制定出相应的政治措施加以施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黄老道家把这样的思想和行为称作“无为而无不为”,表现在政策上,主逸臣劳,除削烦苛,务德化民,恢弘礼义,顺乎民欲,应乎时变;强调法治,主张“精公无私而赏罚信”,“罪杀不赦”(《经法·君正篇》),同时要求赏罚得当,反对“妄杀杀贤”,“杀无罪”(《经法·亡论篇》);在选官用人时,选拔宽容大度的人,而不用深文周纳的人;在对外政策上,重视对待敌国人民的政策,讨伐对象必须“当罪当亡”,反对灭亡人家的国家而“利其资财,妻其子女”(《经法·国次篇》)。

(3)宽简刑政,崇尚节俭

黄老学派认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而“为治之本,务在安民”。要安民,便必须依靠法律来“禁暴止邪”,以保护善良。只是法令必须简易,刑罚必须宽平,“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黄老学派认为,“治国之道,上无苛令,官无烦治”,不可像秦朝“置天下于法令刑罚”之中,以致天下仇怨,群起反叛。在他们看来,“刑罚积则民怨背”,“事逾繁而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一切求其符合“合于人情而后为之”。这些思想在文景治世都得以体现。

黄老学派还主张君主要少私寡欲,谦柔对下,去奢去侈,认为完全靠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还要以“神化”为贵,即以君主的精神风范感化众人。君主若能严于律己,以身成仁,就能起到感化万民的作用。相反,就会影响社会风气。“上多故,则下多诈;上多事,则下多态;上烦扰,则下不定;上多求,则下多争。”因此,“君人之道,处静以修身,俭约以率下。静则下不扰,俭则民不怨”。如此,“清静无为,则天与之时;廉俭守节,则地生之才;处愚称德,则圣人为之谋”(《淮南子·主术训》)。

3.无为而治与文景治世

黄老学派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继秦末大乱之后,西汉前期社会经济极度凋敝,《汉书·食货志》形象地记载说:“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西汉百废待兴,国家急需恢复生产,增强国力,而黄老之学提倡“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正好适应了汉初的休养生息的政策的需要。同时,汉初统治者鉴于秦王朝“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以致被迅速推翻的教训,于是对黄老之学加以积极推行,废除秦朝的苛政,施行轻徭薄赋,减免税赋的惠民政策,重农抑商,兴办水利,发展农业生产,收到了很好的治世效果,西汉前期国力为之恢复,后世遂称为“文景之治”。

汉初从最高统治者皇帝到朝廷中身负要职的重臣,均崇尚黄老。汉高祖刘邦对陆贾《新语》中的黄老之学认真阅读并再三称善,认识到黄老之学在长治久安中的作用,其后继者惠帝、吕后、文帝、景帝也相继推行黄老之学。《史记·吕后本纪》载:“孝惠皇帝、高后之时,君臣惧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户,天下晏然。”由此可见,高后与汉惠帝是奉行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汉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静无为”,在文帝带动下,窦太后亦好黄老之学,不悦儒术。她曾批评好儒学而轻道术的袁固生,其崇尚黄老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而景帝在位期间,也“因修静默,勉人务农,率下以德”,崇尚清静无为。

汉初大臣中,有不少人推崇道家,也比较系统地接触过道家学说。史载曹参为齐相时,“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后来他继萧何为汉相,一遵萧何在位时所制定的规章惯例,百姓作歌称赞他“载其清静,民以宁一”(《史记·曹相国世家》)。继曹参、王陵之后的汉相陈平也好黄老,在政治上的谋断与策略,皆与《黄帝四经》所阐述的黄老谋略相符。淮南王刘安“招致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编纂成《淮南子》,其中以黄老道家内容居多。其他笃信黄老的如汲黯、郑当时、田叔、张良、张释之、直不疑、司马谈等比比皆是,他们在汉初推动了黄老政治的施行。

汉文帝、汉景帝身体力行,对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继续积极倡导和施行。

(1)轻徭薄赋,减轻人民负担

刘邦登基后,约法省禁,减轻田赋税率,“什五而税一”。文帝时,进一步降低田租的税率,曾两次“除田租税之半”,即租率减为三十税一。文帝十三年,减除了民田之租税。11年后,景帝元年才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政策。后来,三十税一遂成定制。文帝时,算赋也由每人每年120钱减至40钱,徭役则减至每3年服役一次。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又把秦时17岁傅籍(登记服徭役)的制度改为20岁始傅,而著于汉律的傅籍年龄则为23岁。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田赋税率最低的时期。

(2)除烦去苛,减轻刑罚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赏罚信”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但是,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并不首肯。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文帝一登基便废除诽谤、妖言罪,下令制作专门进言献策的“铜制虎符”和批评朝廷的“竹制使符”,发到全国各地的封国和郡守,提倡臣民直接给皇帝或朝廷提建议、意见。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十二月,除“除收孥诸相坐律令”,处治罪人时,不株连部属和家属。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黥(在人脸上刺字并涂墨)、劓(割鼻)、刖(断足)、宫(阉割)等肉刑,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减轻了笞刑。文、景帝时许多官吏断狱从轻,持政务在宽厚,不事苛求,因此狱事简省,人民所受的压迫比秦时有显著的减轻。

(3)重视农业,鼓励生产,发展经济

在农业方面,文帝、景帝多次下诏劝课农桑,按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若干员,经常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在工商业方面,文帝“弛山泽之禁”,即允许私人入山采矿,下泽捕鱼,煮海水为盐,从而促进了农副业生产和与盐铁生产事业的发展。汉景帝时还恢复与匈奴等周边民族的互市,发展边境贸易,在“异物内流,利不外泄”的原则下,取得了巨大的贸易顺差。

农业的发展,使粮价大大降低,史载,文帝时每石“粟至十余钱”。文景之时则通过“贵粟”政策,提高粮食价格,提高农民收入,以“损有余补不足”。同时,文景二帝以捐献粮食赐予爵位的方式,诱使富人去购买农民的粮食,对于能捐献粮食并运送到边境粮库的,国家按照捐献数额的不同赐予不同的爵位,还可以赎罪。这样,不仅军饷充裕,农民的收入也有了保障,国家的储备日益充足。

(4)厉行节约,禁止浪费

文帝提倡节俭,他在位23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都无增加。他常穿着绨衣,所喜欢的慎夫人,令衣不得曳地,帷帐不得文绣,以示敦朴,为天下作出榜样。他曾欲建造一个露台,召来工匠计算需要百金,便放弃了这一想法:“百金中民十家之产,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景帝下诏不接受地方贡献的锦绣等奢侈物品,并禁止地方官员购买黄金珠玉,否则以盗窃论罪。

文帝以身作则,勤俭朴素,他在临终前下诏书说:“朕闻盖天下万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者,奚可甚哀?”他很不赞成人死后花钱厚葬,认为这样会弄得倾家荡产,而强调服丧则损害了身体。他诏令全国:诏令到达后,哭吊三日就除去丧服;不要禁止娶妻嫁女、祭祀、饮酒、吃肉;应当办理丧事、服丧哭祭的人,都不要赤脚踏地;服丧的麻带宽度不要超过三寸,送葬时不要陈列车驾和兵器,不要发动男女百姓到宫殿来哭祭;宫中应当哭的人,只要在早晚各哭15声,礼毕即止。因为文帝提倡俭约,所以当时的国家财政开支有所节制和缩减,贵族官僚也不敢滥事搜括,奢侈无度,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使当时社会经济获得显著的发展。

(5)休养生息,避免战事

文景两朝对周边少数民族也不轻易动兵,尽力维持相安的关系。吕后时,南越王赵佗自立为帝,役属闽越、西瓯、骆,又乘黄屋左纛,与汉王朝分庭抗礼。文帝即位后,派人重修了赵佗先人的墓地,尊宠赵氏昆弟,并派陆贾再度出使南越,赐书赵佗,于是赵佗去除帝号,归复汉朝,像诸侯王一样接受汉朝皇帝的命令。文帝多次派遣使者与匈奴谈判,采取和亲政策,与之“结兄弟之义,以全天下元元之民”,此后匈奴虽背约屡犯边境,但文帝只是诏令边郡严加守备,并不兴兵出击,以免烦苦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