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俄罗斯十年:政治 经济 外交(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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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顺利发展的中俄关系(7)

在俄罗斯,一方面,发展同中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亲西方的势力和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对中俄关系的发展还存有异议。这两种势力常常利用中俄关系发展中的非主流问题或莫须有的问题,制造和散布“中国威胁论”,尽管他们的影响有限,没有阻碍中俄关系的发展,但无疑是一种干扰和掣肘因素,不排除会在某些时候对官方的某些政策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中俄关系是在双方国内和国际形势都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两个国家和两个民族,中国、俄罗斯的利益不可能处处一致。重要的是,要善于处理两国关系中的分歧和不同点。过去一段时期,双方正是由于做到了这一点,所以才能使中俄关系不仅没有出现反复和曲折,而且顺利地向前发展。这是一条重要经验,所以,在推进中俄关系向前发展的同时,要不断总结新鲜经验和教训,以便不断吸取精神营养,增长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政治智慧。这是保证中俄关系长期和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北京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于2000年7月17日至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了正式会谈。

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分别与普京总统举行了会见。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近十年来中俄两国关系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1996年宣布建立的中俄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完全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强调发展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全面合作、巩固中俄两国人民的友谊、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两国元首认为,21世纪的到来将为中俄关系的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将在战略协作的基础上继续增进睦邻友好,扩大互惠互利合作,实现携手发展,共同繁荣。两国将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作,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为此,中俄元首特发表宣言如下:

一、中国和俄罗斯签署和通过的所有政治文件是两国关系得以良好发展的牢固基础。中国和俄罗斯恪守其各项原则和精神,决心不断努力,将两国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中国和俄罗斯将继续保持两国高层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和经常交往,以多种方式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形势的重大问题交换意见。两国外交、国防、执法、经济、科技等部门将保持经常和密切的交流,加强协调与合作。这有利于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强中俄的全面战略协作。

三、中国和俄罗斯在国际舞台上支持谋求和平、稳定、发展与合作的力量,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集团政治,以及企图修改国际法基本准则、用武力施压或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行为。

中国和俄罗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责任共同努力维护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国际事务中,首先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以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向前发展。

两国元首对2000年7月5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有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参加的“上海五国”元首会晤的结果表示满意,认为五国合作达到了新的水平。中国和俄罗斯愿全面促进“上海五国”框架内的合作。

中国和俄罗斯在确保两国周边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方面具有共识。

四、此次高峰会晤期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目的,是巩固全球和地区战略稳定,维护现有军控与裁军条约体系,推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进程,并无一例外地确保所有国家的安全利益。对当前国际现实的分析表明,以某些国家的所谓导弹威胁作为要求修改“反导条约”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五、中国和俄罗斯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来自一国内部和外部企图分裂该国家的任何阴谋和行为,理解和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一切努力。

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跨国犯罪活动已对主权国家的安全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中俄决心在双边和多边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的具体步骤打击上述行为。

六、俄罗斯重申在台湾问题上的一贯原则立场,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罗斯联邦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不接受“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的立场,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它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俄罗斯联邦在台湾问题上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和俄罗斯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不允许外部势力对解决台湾问题加以干涉,强调这种企图只能加剧亚太地区的紧张局势。

七、中国和俄罗斯进一步全面综合发展经贸、科技和军技领域的合作,是扩大和深化中俄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方向之一。

两国元首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这一机制的工作表示满意,认为它在推动两国经贸、科技、国防、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运输、核工业、航空航天、银行等领域的合作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国和俄罗斯将致力于扩大两国在具体领域的合作,以进一步加强两国战略协作的物质基础。中国和俄罗斯将探讨俄罗斯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的可能性,包括开发石油天然气田和铺设天然气管道。

应加强和扩大两国科技、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合作。

八、1999年12月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是史无前例的,它的顺利实施在使中俄边界发展成为一条睦邻友好的纽带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国和俄罗斯将本着建设性和务实的精神继续谈判,以便加快制定两国边界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解决方案。在此之前,要维持两国边界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现状。

九、中国和俄罗斯对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开始切实落实表示满意。认真履行上述协定的条款,将促进边境地区的和平、安宁、稳定与繁荣,推动各签署国之间睦邻关系的发展。认为进一步研究加强军事领域信任措施的可能性是适宜的。

十、两国人民世代友好是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的共同心声。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两国政府,而且也需要两国人民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努力。为此,将积极支持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并鼓励两国其他形式的民间交往。

十一、为使两国在睦邻友好、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两国元首商定,将就准备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着手进行谈判。

十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方便的时候对俄罗斯联邦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访问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俄罗斯联邦总统弗·弗·普京2000年7月18日于北京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基于中俄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认为一九九二年至二○○○年期间两国元首签署和通过的中俄联合宣言和声明对发展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坚信巩固两国间各个领域的友好、睦邻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重申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希望促进建立以恪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为基础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致力于将两国关系提高到崭新的水平,决心使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世代相传,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它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只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

缔约双方重申,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导弹瞄准对方。

第三条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所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中方支持俄方在维护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政策。

俄方支持中方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政策。

第五条

俄方重申一九九二年至二OOO年期间两国元首签署和通过的政治文件中就台湾问题所阐述的原则立场不变。俄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

第六条

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的国界。

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继续就解决中俄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进行谈判。

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双方在两国边界尚未协商一致的地段维持现状。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现行的协定采取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的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军事领域的信任措施,以加强各自的安全,巩固地区及国际稳定。

缔约双方将本着武器和武装力量合理足够的原则,努力确保本国的安全。

缔约双方根据有关协定进行的军事和军技合作不针对第三国。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九条

如出现缔约一方认为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涉及其安全利益和针对缔约一方的侵略威胁的情况,缔约双方为消除所出现的威胁,将立即进行接触和磋商。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利用并完善各级别的定期会晤机制,首先是最高级和高级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要而迫切的国际问题定期交换意见、协调立场,以加强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