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陈力丹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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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关于舆论监督的访谈(2)

第二,被监督者以某种对法治的偏差认识造成的新闻官司,一定程度抑制了媒介对于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前面谈到新闻官司多少体现了人们法治意识的觉醒,这是问题的一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即被监督者往往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将媒介拖入持久的官司而无法工作。媒介的揭露、批评权依据的是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意味着言论的发表者在合理限度内有说错话的自由,这与其他社会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否则,媒介和公众只能三缄其口,这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很不利。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公众人物本应接受媒介和公众的评论,但他们同时又拥有一定的权力,因此,他们作为起诉媒介和在媒介发表意见的公众的主体资格,应有所限制,以保护相对弱的一方的权利。

第三,媒介自身的问题也会给后续的媒介监督造成困难。

媒介会有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各种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可能凭借媒介获得利益;媒介的工作特征更多地诉诸道德和情感,较多地关注超常事件、报道的时效要求、扣人心弦的新闻语言需求,看待事实的标准也与司法不同。这些都会有意无意地引发媒介监督中出现各种差误。较大的差误无疑损害媒介形象,妨碍后续的监督工作。

你对新闻媒介采访权的看法。你支持“信息公开”的要求吗?你认为当前新闻媒介的采访权是否充分,你同意对新闻媒介的采访应有所限制(例如级别、区域等)吗?

新闻媒介的采访权来自何处?是上级赋予的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记者的采访权利是一种权力,这已经形成一种习惯意识。但是仔细想想,采访不就是自由交谈吗!这应是宪法赋予公民自由权的一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记者不过是职业交谈者。鉴于一些地方采访难,有的城市政府较为开明,规定了党政机关必须接受媒介监督和接受记者采访。如果是对党和政府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采访,他们本来就有义务接受监督和提供情况,这是法律和党章规定了的,只是我们没有强调而已(但是采访不应妨碍他们的工作);如果是采访他们工作之外的私人事项,似乎他们有权拒绝,因为那时他们亦是普通公民。当然,由于他们是公职人员,隐私面要小一些。

我国有保密法,根据没有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保密法规定以外的公开发生的事实,媒介可以报道。从法律上讲,似乎没有必要特别强调额外的“信息公开”。所以会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一些本来有义务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共机构,将某些信息作为一种专权垄断了起来。同时,还存在一种现象,即以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规定某件公开发生的事情不许报道。把报道或不报道某件公开发生的事情作为一种政治表态,这是国际冷战和国内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的思维方式。在传播科技高度发展的当代,这种做法显得有些可笑了,只会失去受众,减小我们的影响力。应当把报道事实(有意回避是愚蠢的)与对事实表明我方的态度区分开来。

当前记者关于媒介监督的采访确实遇到一些困难,主要在于一些地方的保护主义,以致出现信息的“出省转内销”现象。

媒介在发行或覆盖面上,有地方的和全国的区分,但原则上,采访不应划分媒介级别。记者的级别是官本位的产物,早在1956年,刘少奇就提出,记者不要按行政级别划分,名记者的薪水可以比毛主席的高。这个设想至今也没完全实现,不过,正在朝这个方向变化。在采访的具体安排上,由于不可能所有记者一拥而上,需要协调,这个协调的工作应由所采访的活动的组织者(通常是指某项大型社会活动)和新闻记者的团体(记协)协商解决。采访的地域问题,理论上不应限制,但是毕竟许多媒介是地方性的,即使从财力考虑,媒介影响范围以外的采访只能偶尔为之。花费大量经费,全国各地的记者统统拥向某个热点采访,这种风气不值得提倡。

你对新闻媒介报道权的看法。你认为发表批评性报道是否应该经过媒介以外的上级批准?是否需要征得批评对象的同意?

解放前党内曾有文件规定,批评稿件要经当事人阅看和同意,因为战争时期调查不便,为了避免出现差错。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在报刊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文件,规定批评报道不必再经过当事人阅看和同意,因为“现时的条件下继续采取这种办法却是害多利少”。现在又过去了半个世纪,开放和灵通的信息环境,更不需要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报道。报道自由应是新闻自由的内涵之一。但是,由于一些重大事项较为复杂,而上级党委一般来说更能把握全局,媒介如果及时向上级汇报一下,听取上级的意见,也是有益的。

你对新闻法制建设的意见或建议。新闻媒介本身是否需要接受监督,应由谁来监督?

新闻传播法需要规定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媒介监督在法治的范围内正常进行。在新闻传播法尚未出台之前,是否需要单独出台舆论监督法?我认为没有必要,尽管已经有这种呼吁。理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不少条款涉及对媒介监督的保护,只是较多的人不了解罢了。鉴于这种情况,简便的办法是编辑出版一本涉及新闻官司的各方面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汇集,记者编辑应熟悉一些经常使用的条款。

从自己所在的行业角度,谁都希望能有专门的、很具体的法律来保障顺利履行职责,但任何社会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充分满足这一点。新闻传播法所以重要,主要在于保障整个社会的新闻信息能够有秩序地流通,保障公民的表现自由,而不仅仅是保障新闻行业某一方面的工作。法律是稳定的,我国媒介监督较为困难是当前的问题,要求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解决当前问题,这个思路不妥。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保障下的媒介监督只是一种批评的权利、议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像其他社会监督形式那样具有强制力和惩罚性,要求法律保障被批评者必须怎样,媒介就越权了。

媒介的职能就是曝光、评论,造成适当的(媒介不是法官,过分的舆论压力会影响公正审判)舆论压力。实际解决问题,需要媒介与其他社会监督形式配合。

还有一个认识问题,我认为需要讨论,即新闻采集是不是一种专业。如果是,把这种工作理解为宣布自己是记者,别人就必须回答问题,这是一种特权意识。新闻工作不应是一种特权,以专业方式采集新闻本来就是一项艰苦而复杂的工作。若对方不提供方便,有意刁难,你就得千方百计另想办法。拿不到新闻素材,原则上不能怪人家不提供,主要怪你采集信息的专业本事不到家。企业家不能要求法律保障别人主动送钱来,新闻工作者当然也不能要求法律保障人家主动送消息。法律主要是规定游戏规则。

媒介本身当然需要监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言论自由本身也会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无论什么权力,若获得绝对的、无可置疑的正当性,没有监督,就有可能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

但是现在对媒介监督的监督,在大的方面已经很多了,例如,政治导向方面有各级党的宣传部,经营管理上有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问题出在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方面,在这一领域缺乏实际而有效的监督机制,尽管形式上它应由记协管,但如此之大的新闻界,记协几个人实在管不过来。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这是当前我国大众传播媒介急需的。

另外,一些新闻工作的法规,缺乏执行者。例如新闻出版署关于惩处失实新闻的规定,实际上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执行者。

这个法规本身也有漏洞,它只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假新闻进行惩处,那么没有造成很大影响的众多假新闻,就没人管了。这种没有造成什么影响的假新闻(主要是一些奇闻和情节曲折的“纪实”故事),由于大多不涉及具体人的利益,没人举报,于是大有淹没真新闻的趋势。

揭露性报道和批评的方式,你认为应该实行“客观公正”的原则吗?应不应当给批评对象表达和辩解的机会?

大众媒介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舆论的反映者,因而监督的主要形式应是揭露,或者用一种宣传语言表达,即用事实说话。有把握的问题可以发表评论,但这不是主要的监督形式。鉴于这个特点,采用客观报道的方式,有利于保护作者,媒介可以居于主动地位;也有利于给被揭露者留下辩解的余地,有利于弄清楚事实真相。如果被批评者要求辩解,原则上应给予相当于批评的篇幅或时间。当然,这其中需要一些限定,即这种辩解不是明显的无理取闹。在这方面,国外一些新闻法或新闻自律提供了可参照的限定条款。

你对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等与舆论监督相关问题的见解。你同意采用隐性采访等手段吗?

这些关于个人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舆论监督不应侵犯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即使当事人被法庭判为有罪,剥夺了政治权利,这些属于个人的权利还是应当尊重。但是,实事求是地揭露当事人(包括法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当事人在公开场合的形象、与罪犯相关的某些个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需要多说一句的是,一些事件中的受害人,他们的个人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2000年2月24日,某报在报道成都某年轻女性被其男友用一把沉重的普通锁锁住下身时,同时将受害者的正面照片公之于众。这就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她已经因此事受到很大的身心摧残,还要承受媒介公开其形象带来的道德舆论压力。报道者只关心新闻的轰动效应,忘记了写作时还需要良知的引导。

关于隐性采访,特别是其中的偷拍偷录行为,在我国没有法律赋予这种权利,但是也没有法律禁止(一些国家的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因而这种采访方式经常形成法律与道德的悖论。

为防止出现更多的弊端,我认为,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手段,在实在无法获得和不能公开采访到新闻的情况下,隐性采访才可不得已而为之。记者在揭露腐败时遇到的困难和采访的苦衷,是值得同情和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偷拍偷录随处可见,不是一种正常的情况。许多事情通过努力,完全可以通过艰苦的公开采访得到材料,但是记者们为了迎合公众对于真相神秘感的探究,简单地采用了没有法律保障的偷拍偷录的方法。这不是采访深入的表现,而是一种变相的偷懒做法。

最近媒介上揭露有人非法出售窃听器给青少年,但是经常可见的记者持有偷听偷录设备的现象,就不是非法的吗?记者是普通公民,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和安全部门,在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持有这类设备。关于这个问题,我写过一篇论文《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现代传播》1999年第5期),这里就不多讲了。

能够概括一下你对媒介监督的基本看法吗?

现在我们非常看重媒介监督,其中有一个潜台词,即它比其他的社会监督更显得有效、解决问题灵光。有一幅漫画,画的是几个人跪在地上哭天叫地,面对的是一座叫做“焦点访谈”的衙门。这是赞扬,还是讽刺?会有不同的理解。但这幅漫画确实说明点问题,即我们的媒介监督一定程度上被看作一种“权力”

而不是“权利”。除了改革开放初期,还没有出现过像现在这样如此规模、如此强度地找媒介伸张正义的现象,这是不正常的。

但许多人确实是在万般无奈下才找媒介的,这是现实。我们只能在这个现实中,考虑如何顺利地履行媒介的监督职责(但要在法治下,不要越权),不辜负人民对媒介的信任。

在理论上,我赞同刚刚看到的《南方周末》2000年3月3日刘卫东报道中转述的法学家的观点:舆论监督永远都是传媒的自身功能之一,而不是具备强制力,这就是它的社会角色。什么时候大家都能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态看待舆论监督,什么时候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保证社会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那时,我国的舆论监督便真正走上了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