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三个代表”思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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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方略(7)

从历史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良好的道德水准、生存环境的要求应比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时代更强烈,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越发展,道德水准越下降是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交换活动要求更高的道德。因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直接目的,似乎是从“利己”出发,换回更多的“值”,其实这是以“利他”(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为基础和前提的,即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必须满足消费者需要。所以,市场必须渗透着“互惠互利”、“公平交易”、“平等互助”等人与人之间的规范,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该是服务经济、道德经济。同时,市场经济也应是秩序经济。经济秩序要求公民和法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或者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共同规则,避免和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任意性和无序性,保障国家、社会、法人和公民各个方面的权益,又不使任何一方侵犯他方的权益。为此,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其主体具有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基本的公民道德,而且还需要把一些最基本的市场规范和道德要求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法律规则来起调整作用。当然,这种法律规则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正如马克思指出,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都能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平等地参加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避免任何形式的超经济强制。因此,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来排除权利义务以等级地位和身份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分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治要求。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即使法律再完备,市场经济的交换也无法进行,而信用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可见,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努力形成和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才能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才能有效抑制市场本身带来的精神和道德方面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共同协调发展。

(2)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是民主政治,也必然是道德政治。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的政治,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意志和要求的政治,因而最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民主政治首先是公开政治,它摒弃了专制政治的神秘面纱,把参与、竞争、决策、实施、反馈等政治过程公开出来,实行政治开放和透明,从而便于公民参政、议政,进行监督。具体而言,社会中所有的政治资源,包括政治权力、政治利益、政治地位和职位、政治荣誉和政治合作成果都向合格公民开放;政治决策过程和政治实践及其结果要向全体公民开放,便于公民监督;政治舆论要向全体公民开放,以便公民相互交流信息,沟通意见,讨论问题。这样,就需要使法律规则进入政治生活,只有将政治过程法律化、制度化,才能实现政治的开放和透明。民主政治也是一种程序政治、一种道德政治。参加社会主义政治的各个主体在根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方向一致的前提下,由于各自的地位和处境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各异,提出的策略措施不一,在政治期望的预计和政治目标的选定上可能发生重叠和冲突。民主政治的“民意”政治属性体现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上,但人民中的多数所表达的政治意见不一定始终是正确的,人民中的少数代表所表达的政治主张也不可能是完全错误的。为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能充分反映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又能考虑人民中少数人的政治主张,既能尽量减少犯民主错误的机会,又能在错误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迅速地改正错误,减少损害和负面影响,这就要为民主政治的运行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规范,使民主政治在一定的程序和步骤下和平地、稳定地、有序化地进行。各政治主体应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参与政治,保障一种公平竞争、稳定合作的政治秩序,避免由于权力运行中的非程序性事件的出现而危及国家的政治稳定。公正合理的政治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才能实现,而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离开道德的精神指导,也就没有法律正义、没有公正合理的政治、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见,加强法制建设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而法制建设又离不开思想道德建设,离不开公民的理想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我们“在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它必须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江泽民多次指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要保障人民民主,还必须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我国是一个有着丰富德治资源的国家,充分发挥道德对法制的支持作用,无疑会使社会主义民主更真实、更完善。因为,首先,道德是国家立法的道义基础和最高标准,舍此别无其他标准,比如以人民意志和利益为重就是一条社会道义原则和准则。其次,社会成员普遍的道德修养是法治赖以建立的人民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缺少道德修养的社会能很好地实现德治,所谓的“春秋无义战”就能有力地证明这一点,这正是中国早在春秋时就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却不能一以贯之的根本原因,也是西方法治要强调道德支持的原因。再次,立法者的社会道义精神和智慧是形成、建构法律体系的保证,立法者如果缺失道德,所立之法往往不能成为良法,而没有良法,人民就不愿自觉遵守,反而要去抗争、反对和否定它,去为代表社会正义的良法而斗争。最后,“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道德与能力修养是法律得到公允执行的必备的和首要的条件;执法不公,良法也会变成恶法,从而伤害社会道德风气;执法公正,法律和道德的正义都能得到伸张,必然会有助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文化大革命”一结束,邓小平就开始思考如何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来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江泽民更是强调:“没有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什么事情也搞不成。”为此“必须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依法惩治各种犯罪活动。”这说明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我们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秩序。要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首先就要加强法制建设,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实际上是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制度建设以达到国家的法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是通过法制建设以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邓小平的这一思路出发,要求对统治权力与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和取得平衡。要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就应把人民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以及公民和各种组织的权利,通过立法做出适当的配置,使人民的权力高于一切,政府权力受人民权力的制约,公民能与政府权力取得平衡,这样就可以将社会发展事业纳入到稳定的格局内进行。其次,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的互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是依据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则来治国,其功能分别之处在于道德是从人的心灵出发对社会进行内在控制,因而它具有先在性、引导性、防患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其调控社会的功效要远远大于外在于人的法律规范;相反,法律则是从外在方面强制人们遵循社会规范,因而它具有明确性、标准性和划一性的特点,其调控社会的功效要远远小于内在性的道德。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的各自弱点,它们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必须互补才能发挥完整的规范社会的积极作用。道德由于其偏重于人的自觉性的特点,因而对缺乏自觉性的违规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惩治作用,法律的世俗化、外在化和强制化倾向又时时地具有淡化人类道德良知,促使人们规避社会规范的消极性,因而它也就需要道德的引导和支持。可见,法律和道德都能通过疏导和解决社会利益冲突而起到“减压阀”的作用,既能使矛盾和冲突揭露、宣泄出来,又能通过和平的、公正的、自觉的方式予以合理的解决,从而使小的不稳定和不间断的社会变迁不致酿成大的动荡。最后,有效发挥法律和道德的惩恶扬善功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一般来说,社会上的那些违法犯罪者,多是道德败坏者,对他们予以强制性的改造、打击,是作为专政工具的法律的主要职能。对犯罪分子予以惩罚既有法律的、经济的意义,又有道德的意义,对他们予以道德谴责和教化,有助于弘扬道德正义、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4)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现实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目标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这个目标决定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它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依靠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障。首先,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精神支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而其中的关键,除了要始终不渝地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干部和群众外,就是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这里,不仅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需要法治基础和法律,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也需要法治基础和法律保障。反之亦然,法制建设也离不开道德建设,一个没有道德意识的人是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同样,一个没有良好道德氛围的社会是不可能真正实行法治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内在的互补性,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而且法治对道德教育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可以通过立法选择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而且可以通过严格执法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同时,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特别是执法者道德水平的提高,又能极大地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共同发展。其次,发展教育和科学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与科学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民族素质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它不仅需要有效的政策指导,更需要国家法律的有效保障;而且更依赖于国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因为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灵魂和核心。最后,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创作权利的保护、新闻出版的管理、文化市场的规范,也都需要系统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更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文化氛围,才能保证我们的文化精神食粮是积极的、健康向上的,而这一切都与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密切相关。

(5)是党领导我们实现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跨越世纪的征途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面对新的实践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在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有所发展,以形成新的领导能力。这是一场整体性、世纪性的挑战。我们认为,适应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建设法治国家将是党的领导走向法治化、科学化,推动领导方式整体的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这是因为,第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党的领导作风的民主化,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代表了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此决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领导作风民主化意味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对人民负责,克服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民主政治的大敌,是直接违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克服领导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一方面要靠党员的党性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则要靠有关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与前者相比,后者更具根本性。邓小平早就指出:虽然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除了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的教育外,“克服官僚主义,首先还是要着重研究体制的改革。”体制的改革或制度问题的解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有关的法制。这样,一方面能保证党的领导工作依法进行,另一方面能为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党的领导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二者的结合必将对党的领导作风的民主化起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