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相互作用和转化的关系来看,道德和法律作为一对矛盾,是治理国家和社会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方面,但在具体的治国方式中,总有一个方面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治国的主要依据,而另一方面,则是次要的、辅助的方面,这就形成了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两种不同方式——德治与法治。其中,德治主要是重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主要是强调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和法制建设的国家治理形式;二者的矛盾根源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但二者在矛盾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静止不变的,相反,正是二者的相互吸收、利用和转化,才不断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使法治和德治由传统走向现代,不断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变化发展的需要。这一点已被中西方的历史所证明。在中国历史上,原始社会由于没有出现阶级和国家,也就无所谓治国方式,而基本上采取的是社会治理方式,因而它主要是通过原始“习惯法”和礼仪等道德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到了奴隶社会,则主要是通过把其中有利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巩固其统治的部分上升为法律,特别是通过“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进一步促进了奴隶制的繁荣。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神道观为基础的道德与法律,则出现了巨大的背离,产生了礼法之争和礼崩乐坏,导致民心不古,天下大乱,道德的作用与影响也由矛盾的主要方面转化为次要方面。相反,在百家争鸣中,法家以法治乱的思想比较符合当时现实的需要,因而越来越受到各诸侯国的重视,法律的作用和影响也逐渐由矛盾的次要方面转化为主要方面。特别是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后,由弱变强,最后一统六国,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严酷的先例,也正是由于秦王朝的“法峻刑严”使得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忽视了道德的教化作用,因而缺乏弹性和张力,使秦王朝的法律无法很好地贯彻下去。在秦朝二世而终后,汉初的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的灭亡教训时,又把道德的教化作用提升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开辟了一条“德主刑辅”,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相补充的德治道路,其主要特征就是重视法律伦理化、伦理法制化。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术“以法入礼,以法固礼”的思想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治国的主导思想,伦理与法律的一体化进程也通过政治实践得到了强化。如果说中国法律伦理化自西汉至隋唐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促进了封建社会的繁荣;那么,至宋代,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加强,法律伦理化也日益深化,到明清时,已明显成为人们思想的禁锢,从而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正如吴经熊先生在谈到传统中国的德治时所批判的那样,“因为道德与法律被认为是阴阳两面,故凡不道德的均认为是犯罪,从此观点来看,我国的法律似乎是很道德的,但其实过分地吸收道德,反而会成为不道德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由的,是无法强制的,故需要外力或其他强制力去强制实施一切道德上的义务,结果等于把道德变质了。”在西方文化史上,从古希腊开始,关于道德和法的观念几乎同时并存,道德具有形而上的本体论意义,法律则具有形而下的治世作用,其治世思想主要是以法治观念为主导,从没有形成类似于中国的德治观念。在古希腊最早的思想中,无论是毕达哥拉斯的把道德生活和灵魂转世的宗教观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和谐伦理观,还是赫拉克利特的“正义就是斗争”的道德相对主义的思想,都没有把道德作为治世的工具,他们虽然提出了伦理观念却没有中国式的具体实践的性质,也没有由此推导出以德治国的观念;相反,在社会治理上还是主张法治,认为只有良好的法律秩序能够调整和均衡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持社会的稳定,认为在治国方面要以法律形式为武器来捍卫道德正义,号召“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这些思想中已经具有了承认社会冲突而后运用法律解决冲突的思想。普罗塔哥拉提出的道德相对主义伦理观否定了道德的永恒性,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以“人”作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也就等于否定了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可以外在化的资格。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明确提出了要以具有最高的美德和知识的人(在柏拉图即为哲学王)来治理国家的主张,但这种统治的道德基础远不如中国的那样雄厚、具体和切近生活。亚里士多德本人则是充分论证法治思想的第一人;同时,古希腊和古罗马现实中的实利主义、享乐主义式的现实利益关系提供了依据法律治国的基础,而使道德失去了规范的依据;古罗马通过其广泛调整世俗利益关系的法律又大大扩展了法治主义的影响。从那时开始,一直经过中世纪到近现代社会,西方历史上的道德和现实法律的“二律背反”现象一直没有消除。而始终以一种对立的形态发展着:道德主要成为人们思考的对象,成为人的心灵世界的个体化准则,它与现实法律关系不大,现实地规范世界的只有而且只能是现实法律。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者康德试图调和这种矛盾,通过思辨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自然规律是以‘必然如此’的方式表现的,而道德规律则是以‘应当如此’的方式表现的”,因而,人的“道德律令”和现实法律是根本不同的:“为了实现自由,作为理性的人应当遵从内心的‘道德律令’;作为国家公民,必须服从现实的法律。前者注重内心动机,强调行为的主动性,后者管外在行动,强调行为的受制性;前者是积极的,后者是消极的;前者注重个人的解脱,表现了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后者强调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性,具有集体主义的思想。可见,这两种方式是对立的,尽管它们的目标都指向自由。”这种把道德和法律截然分割的看法几乎成了西方思想史中的定式,不断地被人们重复着。而在中国,我们知道,“必然如此”和“应当如此”是统一于一体之中的,内心的道德不仅和现实生活、现实法律相一致,而且完全可以外化在现实生活和现实法律之中。这也正是为什么中国历史走了德治为主的道路,而西方历史却走了法治为主的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上述历史的回顾,可以清楚地看到传统中国的治理方式经历了一个由礼治(道德与法律的原始结合)到法治(法律与道德的巨大背离)再到德治(法律与道德一体化,法律伦理化)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德治与法治的矛盾运动推动中国历史变化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作为矛盾主次两方面的互动产生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它推动了社会历史的进步,促进了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长期繁荣;另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的“德治”发展到明清时期,也由于过分地把法律道德化,而成为人们思想发展的障碍,从而限制了法律思想现代化的自觉。这是中国在近代不能像西方一样走向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西方,尽管有法治的传统,然而,就是西方社会的法治主义也没有能够完全地贯彻下去,因为它过分地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二律背反,忽视了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因而不能够解决法律体系由谁支持、能动的人在法律机制中起着何种作用等等问题,更没有解决现实中法治主义所带来的社会实利化、政治不稳定和社会道德败坏等问题。因而在实践中,西方社会也不断地试图以道德手段调整法律所无能为力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用以保证其“正义”的社会理想不致沦落。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也不断地试图把道德理想注入其法律机制,并从中国历史中借鉴了重视人的素质的文官制度,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文官体系和官员责任制,以增强其政治凝聚力和政治活力,学习传统中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政治道德戒条,然而由于这种法律化的道德缺乏普遍的社会道德基础,在现实中的效果很微小。
人类从近代开始,其政治已经进入了法治主义时代,中国社会也不能例外,因而提倡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举措,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法治时代的“法”及其推行过程中不应当抽掉其道德的根本内涵,恰恰相反,更应当以道德为根基来建立完整稳固的法治。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的进程中,人们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道德建设远远落后于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滑坡和社会腐败现象,反过来影响了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造成了道德与法律两重因素的共同缺失,影响了社会的协调发展。道德的缺乏,正是法治不能确立的根本原因。很显然,公正执法,仗义执言,勇敢无畏的法治精神正是道德的内涵。目前中国民众的素质倾向是私心大于公心、私利大于公利、私情大于公法,而这种“私心”、“私利”、“私情”不是道德的表征,而往往是反道德的表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循私枉法等行为,正是执法者缺乏道德修养、自私自利的表现。抛弃道德的法治主义造成了法律本身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恶果,致使国家法律丧失权威。德治的匮乏在许多方面真正导致了西方式的“人治”现象的出现,即那些没有以道德自觉为基础的个人不断进入政治法律领域,个人专断和循私行为不断发生,腐败现象逐渐扩大。所以,在没有西方法治传统的中国社会,建立法治的障碍不是道德对法律的制约,而恰好是道德正义精神的缺少。历史已经证明离开德治的法治是不可能的。
通过对上述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矛盾运动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否则就会出现两种后果:一是过分强调道德和德治的作用,而忽视法律和法治,从而把法律融入道德之中,忽视二者的界线和差异,这不但不能弘扬德治与法治的精神,反而会有害于道德和法律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另一种消极后果是过分强调法律与法治而忽视道德与德治的作用,导致法律越来越偏离道德,法律的实用工具性越来越强化,而价值理性和人文关怀越来越弱化和淡化,其结果是导致人的工具化与碎片化。这在当代西方法治社会中显得更突出,在实用工具理性大行其道,价值理性日趋衰微的现代西方发达社会,由于人们日益注重法的实在规范条文方面,片面强调具体条文的完备化、技术化、实证化,使得“法律正在变得更加零碎、主观,更加接近权术和远离道德,更多关心直接后果而更少关心一致性和连续性”。由此导致了法的实体和精神的分离,带来了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危害,既使法律失去了合理化的价值支撑,又使道德失去了强有力的保障。从根本上说,这种法制的“非道德化”现象,是西方社会异化的经济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如何使法律与道德从背离走向统一,就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也是当今中国在法制和道德建设实践中所必须正视的问题。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正是对东西方德治与法治矛盾运动中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说明了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
今天,我们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全面系统地总结中外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矛盾运动的规律,既要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在各自的领域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主次,发挥二者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相互配合、渗透和补充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领域中的规范、指导和调控作用,使二者相得益彰,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实践根据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仅有深厚的学理基础,而且有丰富的现实基础和实践根据;它既是道德与法律矛盾运动的逻辑必然,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因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第三代领导集体治国的战略目标。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目标,必须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之路。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2001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又强调:“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是跨世纪的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科学认识。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法治”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普遍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主体的平等独立和平等自由的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它内在地要求由权威化的优良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同时,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和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反对垄断等原则都是对市场主体的基本道德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既要依靠法制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更要通过主体的道德自觉才能有效实现。所以,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制,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没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理解市场经济与法制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