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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1)

强制保险问题研究

从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时生效,再加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这几项法律法规和条例对改变我国道路交通现状,完善交通立法体系将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将会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出现比较大的增长,从而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本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却迟迟未能出台。这就形成了一段时间的法律真空,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时候,由于某些环节的“无规矩可循”,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原有的法律,扩大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责任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加大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两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无疑将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冲击,为此各家保险公司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有鉴于此,保监会于4月底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各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原来的三者险条款办理业务,但可以在10%的范围内对费率进行调整。显然,10%的浮动幅度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与原有保险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新保险条例出台以前,以及正式实施以后的初期,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用法律的形式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因此,如何解决碰到的新问题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2.1过渡时期面临的问题

12.1.1承保范围扩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无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规定凡机动车和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这就扩大了原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将一些原本不保或者是需要特别约定才能承保的责任也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例如酒后驾车责任。原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将酒后驾车所引发的事故作为除外责任,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要被保险人造成了交通事故,引发第三者责任,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赔,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但如果真的赔付,又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原来签订的保险合同不符。因此,许多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增缴保费,以防止或减少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据保监会调查,目前的机动车将不能以风险高为由拒保或变相拒保,而必须遵循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殊原则予以承保。这样,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对标的风险的选择权,不能随意行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权,即使保险公司相应地提高费率,也不可能将风险完全化解。

与此同时,我国的汽车拥有量正处在一个高速增长时期,从发展趋势来看,步入家庭轿车时代的迹象越来越明显,2002年汽车市场呈现“井喷”态势,当年全国汽车销售超过了320万辆,其中轿车销售超过了110万辆,分别较2001年增长了35%和42%。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可以乐观地估计,中国有望在未来10—15年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和最大的汽车消费国之一,即轿车年销量达到500万辆,汽车保有量超过1亿辆。

而汽车的大量增加也就意味着大批新司机的加入,每年拿着崭新的驾照上路的新司机数以百万计,但由于这些新手只掌握了最基础的驾驶技术,对车况、环境、道路等都不熟悉,并且缺乏必要的应急经验,对复杂情况的判断和应付能力十分不足,技术不熟练、安全意识差,行驶时经常随意变更车道、不按标志行驶、闯单行道、闯红灯、酒后驾驶、路口不按规定让行、争抢车道等状况时有发生,新驾驶成员成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高发人群。这样的投保人大量增加,无疑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12.1.2法律适用的问题

由于《机动车人的利益而让法律的执行打折扣。事实上,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公司有利,使赔付减少的话,保险公司肯定也不会提出旧保单适用旧法律条款的说法。在新法律法规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赔付争议的发生。

12.1.3赔偿责任增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与过去相比: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和适用连带责任范围都有所扩大,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力度也都有所增加。例如,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减少来计算的,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从10年增加到了20年。与原有的赔偿标准相比,提高很大的一截。

以深圳为例,保险赔偿标准提高后,如果车主因交通意外造成行人死亡,若以深圳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标准的话,车主赔偿金将高达50多万元,倘若受害人是一名月收入比较高的公司白领,则受伤后的误工费也是十分惊人的。据统计,深圳车主在投保强制三者险时,一般多选择10万或者20万的保额,如果车主没有投保其他商业责任险的话,则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10万元或者20万元,另外的40万元或者30万元的费用要由车主自行承担,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车主的负担,也使受害人应获得的损失补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做好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有效衔接,使商业三者险能够对强制三者险形成有效的补充,对投保人和受害人来说就是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

12.1.4赔付中的困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仅负责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还负责其财产损失的赔偿。但是并没有明确保险人到底应该赔多少,责任限额是多少。如果强制三者险既负责人身伤害,也负责财产损失,则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负担,甚至可能导致其亏损。因为强制三者险属于法定保险,其费率厘定以盈亏平衡为出发点,肯定低于商业保险,而其承保范围却要比商业责任险更广。这样保险公司在既负责人身赔偿,又负责财产损失赔偿,而且没有明确的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赔付压力自然加大;另一方面,这种规定也会增加许多法律上的纠纷。因为强制三者险是法定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受害人有其他保险保障而拒绝赔付,而如果受害人还有其他财产保险保障,在强制三者险负责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分摊?

同样的情况在受害人还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那么是首先适用强制三者险的赔付,还是其他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之间如何协调、受害人是否会从保险公司的赔付中获得额外利益等等,这些问题的不明确无疑会加大保险公司在具体经营中的困难。

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强制三者险的赔付通常以人身伤害的补偿为主,财产损失即使赔偿的话,标准也低,有的干脆就规定只负责人身伤害的赔偿,不负责财产损失的赔偿。

12.1.5对目前的市场结构的影响

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2003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约占财险总保费收入的70%。由于第三者责任的市场空间巨大,同时加上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施,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将是许多财险公司为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而展开激烈争夺的关键所在。但是,国家对销售强制三者险有明确的限制,即只有销售机构和网点达到一定规模的财险公司才可以销售法定保险产品,而投保人为了方便,一般很少会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法定责任保险,这样一些中小型的财险公司不但无法和大型保险公司竞争,而且还可能丧失原有的老客户。中小公司和新公司在一开始就和大公司没有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这种不平等竞争在市场中持续下去,小公司可能会被迫从车险市场中的某些细分市场上退出,强化现在这种一家独大的寡头垄断局面。但这种结构的形成并不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而是不合理的市场管制条例造成的。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导致财险市场的不均衡发展状态进一步扩大,现有的一家独大的寡头垄断市场格局将更难以打破。在垄断的市场下,即便中小公司想对市场信号做反应,也会因为大公司的无动于衷而失败。加强竞争,打破过度垄断是市场发展的必要要求,而过多的限制显然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2.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强制三者险

12.2.1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于1996年12月27日立法公布。在此之前的汽车责任保险法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且存在承保范围小、保障金额低等问题,理赔时经常发生争议。因此当局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做了比较大的修订,如采用了无过失责任原则,扩大了承保范围,增加了保障金额等。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1)汽车所有人未依规定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牌照;未投保汽车出现交通事故者,将处新台币12600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牌照。

(2)赔付标准的界定。赔付标准为每人人身伤害最高20万元;每人残疾赔偿最高120万元;死亡赔付限额为120万元;每人的人身伤害赔付及死亡给付最高为140万元(均为新台币),且每一事故无累计给付上限。

(3)保险给付只针对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其项目包括伤害医疗给付、残疾费给付和死亡给付。

(4)受害人的范围界定。受害人不仅包括肇事汽车以外的第三人,也包括车上的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