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旅游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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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消费者(9)

各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禁止非法出入境,便利进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畅通,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边防通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了边防检查站,对进出国境的人和物进行检查。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经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一)边防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出入境人员的检查

出入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

边防检查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人员,有权阻止其出入境:①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②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③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④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⑤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⑥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⑦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2.对运输工具及人员的检查

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3.对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三、安全检查

中国海关和边防站,为保证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禁止携带武器、凶器、爆炸物品,采用通过安全门使用磁性探测检查、红外线透视、搜身开箱检查等方法,对旅游者进行安全检查。

四、卫生检疫

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身健康,各国都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设立了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入出境口岸依法对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和卫生监督;只有经过检疫,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才能入出境。

五、动植物检疫

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我国同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动植物检疫的法律,对动植物检疫意义重大。在我国边境口岸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站,代表国家对入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运载动植物的交通工具等执行检疫任务。旅游者应主动接受动植物检疫,并按有关规定入出境。

案例8—7

某年7月,陈某夫妇到厦门G旅行社报名参加“新马泰旅游团”旅游结婚,该社将二人交给某国际旅行社并团。9月21日,旅游者欲从广东出境时在广州边检站受到审查,并被当做偷渡犯处理,男女分开关押。晚12时逐个受审,直至凌晨2时多才放人及退还身份证,但护照被边检扣留。客人滞留广州5天,旅行社与边检站交涉要求退还护照,拟再次出国,无果。事后,厦门G旅行社承担客人滞穗期间食、住费用,立即退还全部团费。陈某夫妇向福建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诉称厦门G旅行社并私团造成其被当做偷渡犯处理并关押,致使旅游结婚受阻,人格受到侮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此要求G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登报道歉。厦门G旅行社辩称事件主要涉及的是边检部门,对此其无法控制;他们对旅游者的遭遇表示同情,事后也已采取安抚补救措施,并表示愿意安排客人赴桂林旅游一趟作为补偿,但不同意客人的精神赔偿请求。经查,厦门G旅行社将客人并团未取得客人的书面同意。

点评

边防检查站是各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便利进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畅通,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边防通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的检查机关。它对进出国境的人和物进行检查。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经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本案中,陈某夫妇和厦门G旅行社签订有效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应认真履行组织旅游者完成出国旅游的合同义务。但G旅行社操作不当,在未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之下,将客人并到广东的私团,由于私团存在偷渡的嫌疑,连累客人被边检站当做偷渡犯审查扣押,致使未能实现旅游结婚的目的,旅行社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客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九章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一、概述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意义

当前,旅游已成为人们的生活时尚。随着旅游热的兴起,旅游安全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旅游安全问题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整个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安全为了旅游,旅游必须安全,安全是旅游必不可少的前提。旅游不安全,其后果的严重性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仅旅游不能正常、顺利地进行,而且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社会安定;三是损害国家旅游声誉,影响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安全法》,但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1989年6月在国务院主持召开的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下,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1989年10月,国家旅游局专门召开了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旅游安全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忠于职守,认真做好旅游安全工作。1990年2月20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多年来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总结,从此,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3年4月1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1993年8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1993年10月,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994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此,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在系统化、全面化方向迈开了步伐。

(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全过程中,无论是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因为安全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十分敏感的问题。安全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还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存在和发展,也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在旅游全过程中,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单位、旅游从业人员,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旅游相关行业或旅游相关从业人员,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彻底清除不安全隐患。旅游安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这是旅游发展规律的要求和反映,也是国际、国内旅游发展的经验总结。

(三)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

2.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有:制定国家旅游业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2)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对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

(3)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上的职责有: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负责为旅游者人身及财物投保;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由此可见,贯彻旅游安全工作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及“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重点在旅游经营单位,即旅游安全工作成效如何,关键在基层,也就是在旅游企业。只有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做到上述规定要求,真正树立起“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业的发展”这一观念,旅游安全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3.旅游安全管理奖惩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安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凡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