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旅游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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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消费者(8)

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局及特定的旅行社,依法行使到我国境内旅游的签证通知权。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公安部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是办理签证事宜的部门。经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作为口岸签证机关,按法律规定的事宜,对在外事、旅游活动中确需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外国人办理签证的,申办人一下飞机即可办理签证,这种方式俗称“落地签证”。

签证有一定格式和内容,包括签证有效期、有效次数、停留期、入出境口岸、偕行人员等。外国旅游者应在签证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口岸、交通工具和线路通行,非经许可,中途不得停留。

旅游者领取签证、证件后,需要申请变更或延期,诸如有效期延长、增加偕行人员、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地点,法律是许可的,但应向证件发放机关申办,并办理下列手续:交验护照和签证、旅行证等证件;填写变更或延期申请表,提供与延期或变更有关的证明;缴纳规定的费用。

3.旅行证

持有效证件的旅游者,可以前往我国规定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根据有关规定,此类地区称为甲类地区;已对外控制开放的新增加开放地区为乙类地区;只准许经常去考察、进行技术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一般性对外开放地区为丙类地区;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为丁类地区。前往乙、丙、丁类地区应办理旅行证。

旅行证,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由旅游者临时居留地或工作地的市、县公安局办理。申请人应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提供旅行事由的有关证明,填写旅行申请表。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但是不能超过该外国人所持签证的有效期。如需延长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办理外国人旅行证、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旅行社还可接受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华人的委托,代办中国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等签证,代向海关办理申报检验手续。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与住宿所需证件

1.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外国人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的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人员;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或同中国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获得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因政治原因要求在中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持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居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停留的资格。

2.住宿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住宿,在城镇,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护照、签证和留宿人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未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外国人在签证的有效期满后需要在中国停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精神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外国旅游者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缴销死者的签证;如果是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及限制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旅游者享有入出境的下列合法权益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免签签证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应经过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持有效证件;在签证有效期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法律限制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入境: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4.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所需费用的;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四、法律责任

外国人包括外国旅游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

被处罚的外国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的外国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8—6

1997年10月20日,加拿大公民达西来到中国,到深圳某公司就职。10月23日到长沙,先住在某宾馆,10月26日到达深圳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当日,达西在该公司副总经理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洪山桥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该派出所给了达西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二字的英文RESIDENCE同时又可以翻译为“居留”,达西以为此表就是居留手续,在填写好该表并交给派出所后,遂回公司上班。11月26日,开福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到洪山桥派出所检查外事工作时,发现达西未到出入境管理科交验证件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便委托洪山桥派出所通知达西到公安局交验证件。达西于11月28日下午到该局交验证件。该局出入境管理科查验证件后,发现达西只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未在法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已在长沙非法居留8天,即告知达西要依法进行罚款,且达西健康证已失效,要补办,并要办理居留证。同时将其护照、外国人就业证予以扣留。12月1日,达西将补办的健康证交给该局出入境管理科。12月3日,该局经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发给达西扣留护照的湘财长扣字0051452号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正式扣留了达西护照。12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以达西在长沙非法居留8天为由,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以第9750号《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作出对达西罚款4000元的处罚。12月10日,达西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缴纳了4000元罚款。12月11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退还了达西护照、健康证和就业证。12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给达西办理了居留证。另查明达西在此之前,曾来中国长沙一所学校教学,办理过居留手续。

1997年12月11日,达西以自己到长沙合法就业,已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被告下属的派出所办理居留手续,未办居留证系派出所未告知造成,主观上无过错,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扣留证照行为违法为由,对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扣留证照和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答辩称:原告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不等于办理了居留证,其在中国非法居留,违反了我国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对其处罚,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扣留证照是为了缴验证件,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达西自1997年10月21日持职业(Z)签证从北京入境,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在中国长沙非法居留了八天,被告开福区分局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第9750号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给予原告达西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被告开福区分局根据1987年3月10日(87)公发16号《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扣留原告达西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和健康证明时,未发给原告达西扣留证件的证明,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1998年3月20日作出判决:(1)维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1997年12月4日第9750号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2)撤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1997年11月28日扣留达西护照、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1997年12月1日扣留达西健康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护照、就业证、健康证已发还)。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该案是一起涉外行政诉讼案。由于被告作出了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下面从两个方面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1)关于罚款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达西持(Z)签证到我国就业,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级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违者可处警告或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外国人在中国临时住宿,应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达西到我国就业,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居留证,却未办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尽管他到派出所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但与居留证是不同的手续。达西自以为是居留证而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属于自己过错造成,而且他曾办理过居留手续,应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达西10月20日来中国,应在11月20日之前到开福区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而他11月28日才到被告处办理,已非法居留八天,被告对其作出4000元罚款的处罚是合法的,并未超越法定职权。(2)关于扣留证照的合法性。被告11月28日就扣留了原告的护照、就业证,12月2日才请示主管部门,12月3日发给扣留手续,属于先作出行政行为,再补办手续,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综上,被告罚款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应予维持,被告扣留证照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应予撤销。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做到了该维持的就维持,该撤销的就撤销。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判决运用法律说理不够,并且判决理由提到了有关法律,而判决主文却未引用有关的实体法律,只引用程序法有关条款,使判决显得法律依据不足,应予改进。

§§§第三节旅游者出入境检查制度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旅游者进行“一关四检”的检查制度。

一、海关检查

海关,是国家的门户,是国家出入境管理机构。海关检查,指海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执行监督管理、代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等任务时所进行的检查。我国海关在执行任务时贯彻既严格又方便的原则,既保卫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又便利正常往来。

外国旅游者来中国,主要接受海关对其入境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的检查。在现代旅游实践中,旅游者不仅搭乘飞机、船舶或列车,而且在邻近国家之间,往往驾驶车辆、船舶等旅游,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对外国旅游者运输工具的监督和检查制度。进出中国国境的旅游者应将携带的符合规定的行李物品交海关检查。旅游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海关查验行李物品后签章,双方各执一份,在旅游者回程时交海关验核。进出境旅游者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游者对其所携带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来我国居留不超过六个月的旅游者,携带海关认为必须载运出境的物品,由海关登记后放行,旅游者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带出;旅游者携带的金银、珠宝、钻石等饰物,如准备携带出境,应向海关登记,由海关发给证明书,以便出境时海关凭证核放。进出国境的旅游者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纳税规定的,应照章纳税。

二、边防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