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卫生法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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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1)

§§§第一节概述

一、公共卫生的概念

公共卫生是指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地区性的疾病,教育人们关于个人卫生的知识,组织医护力量对疾病做出早期诊断和预防治疗,并建立一套社会体制,保障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享有维持身体健康的生活水准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公共卫生的实质就是公共卫生政策,是公共卫生措施。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措施: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学校卫生,放射性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生产环境中有害物质的防治等。

(2)疾病防治: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检疫,妇幼卫生和保健,计划生育等。

(3)卫生保健措施:预防性卫生服务,健康促进,保护人群健康等。

二、公共卫生法制建设

公共卫生立法面广量大,内容丰富,既有法律、法规,也有规章;既有操作规程,也有卫生标准。

1.公共卫生法律

公共卫生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2.公共卫生法规

公共卫生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公共卫生规章

公共卫生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

三、公共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中国的公共卫生体制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克隆”前苏联的模式,即卫生防疫站集卫生防疫与卫生监督检查于一体。2000年,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政事分开,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要求,公共卫生体制进行了改革。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入世对卫生服务的提供、卫生服务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等提出严峻的挑战,但也对现行的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必须根据WTO协定的要求和我国的承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法制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公开、透明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2002年,中国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是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全国省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都获得政府批准,其中28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挂牌运行;有174个地(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获得批准,占地(市)总数的52%;有675个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获得批准,占县级总数的25%。二是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调整、归并原由卫生防疫站、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等机构职能,建立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方案都获得政府批准,其中有27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牌。2002年初,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成立运行,以期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暴发疫情、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卫生事件的研究与应急处理能力。2003年10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成立。其职责是:①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②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和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③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④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察督办工作,承担医疗广告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节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规定

一、学校卫生的概念

学校卫生是指学校建筑、设备、体育锻炼、劳动安全卫生,健康教育和常见病防治的总称。学校卫生包括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卫生,既是预防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是培养祖国未来接班人的教育场所。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大学、中学、小学在校学生总共有2亿多人,他们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做好学校的卫生保健工作,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关键。所以,学校卫生工作的水平,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民族的兴旺发达。

为搞好学校卫生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卫生要求和卫生措施。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颁布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状况的决定》。以后,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等30余项学校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2002年5月28日,卫生部、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根据卫生保健的要求,还批准颁布了一系列学校卫生国家标准,从而为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提供了法律保证。

二、健康促进学校发展

1999年,卫生部根据WHO《健康促进学校发展纲领》,在我国数年开展健康促进学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健康促进学校是WHO倡导的全球行动计划,它是指通过学校及所在社区成员的共同努力,提供能促进并保护学生健康的、全面的、积极的经验和组织机构,包括开展健康教育课程和讲座;创建安全和健康的学校环境;家庭和社会广泛参与,以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卫生科学知识及生长发育水平,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预防各种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改善个人对公共卫生的态度,培养自我表现保健能力。健康促进学校的实施涵盖了学校健康教育、学校健康服务和学校卫生环境三大范围。

三、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1.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2.学校卫生工作的内容

(1)教学过程卫生。主要包括:①教学、作息卫生。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保健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作息时间,使学生的学习能力保持在最佳状态。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②劳动卫生。普通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中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它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③体育卫生。主要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假期活动卫生。《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要求,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包括课间和课外活动,体育及格率在85%以上)。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指导体育锻炼。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为此,必须加强学校体育医务监督。

(2)建筑和设备卫生。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学校的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3)卫生保健。学校应当根据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应每年对中小学生作一次体检;暂时尚无条件的地区可在学生进入初小、高小及初中时各进行一次,初中及高中毕业时再进行一次。大学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工作。学校要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学校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对残疾、体弱学生,学校要加强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弱视、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南》规定,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和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的健康服务及各种常见病的综合防治目标是:常见病防治覆盖率达100%;肠道蛔虫感染率、贫血患病率、营养不良检出率、肥胖检出率分别控制在5%、10%、10%和10%以下;12岁学生恒牙龋齿控制在0. 5%以下,15岁学生牙龈炎患病率控制在30%以下,学生龋齿充填率达60%;沙眼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保健牙刷使用率和及时更换率达90%以上。

(4)营养与饮食卫生。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为学生提供优质卫生的食品,保障身体健康。

(5)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树立以讲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同时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6)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①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以保证学校基建、设备等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卫生标准和要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②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提出改进措施;③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机构可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颁发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2.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我国学校卫生工作由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同时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全面贯彻卫生工作方针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卫生行政部门设有学校卫生管理专门机构,做好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部署、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大、中、小学校要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校医院或卫生科;城市普通中学、小学、农村中心学校和普通中学设立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 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人数少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经当地卫生行政机构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可设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承担调查与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对学校校医及卫生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的任务。

五、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法规的法律责任

(1)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

(2)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没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对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没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