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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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企业法律制度(2)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

企业的设立也叫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依照法律规定建立企业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是一种组建企业的经济行为,是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发起开始,直到企业成立为止,经过筹建、报批、登记等活动,筹集组合人、财、物,使之形成一种生产经营能力的过程。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这种设立行为的目的是将产生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主体,标志着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开始;二是这种设立行为,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要符合和遵守设立企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企业的设立不仅要具备设立企业的实体条件,还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一)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企业设立步骤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满足上述条件,企业设立通常依据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设立企业的建议;(2)在对拟设立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提出有关文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按项目隶属关系,持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设计文件,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筹建登记;(4)根据企业设计文件、筹建许可证和场地,进行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5)项目施工完成后,按设计文件内容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二)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程序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过以下两道程序。

1.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这种审批分为两种,一是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批准设立的文件;二是设立的企业涉及特殊生产经营行为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专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批文,即许可证照。这些特殊行业包括药品、食品、文物、国画、金银制品、计量器皿、消防产品、录音录像等产品的生产和经销行业。

2.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企业取得合法地位的一种法律行为,企业只有在国家法定机关依法登记后,才能正式成立。

已具备企业设立条件并取得“批文”的企业设立人,应在取得“批文”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法人企业开业登记手续。登记注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法人企业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机构、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申请非法人企业登记即申请营业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经营资金数额证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核实,对具备条件、符合法定手续的申请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告。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取得了企业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从事核准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依法成立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的企业主体及登记注册的事项的改变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环境及内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各种主客观情况,影响企业业务的开展,为了适应变化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变更。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形式

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的合并

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其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2.企业的分立

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形式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派生分立指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新设分立指企业全部财产和业务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企业,原企业解散。

3.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企业变更的程序

企业变更应向原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变更中涉及的内容应对外公告。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

(一)企业终止的原因

企业的终止是指企业不能或不宜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通过一定的程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解散组织,清理并处理债权债务,以致最后撤销。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二)企业终止的程序

企业终止的程序如下。

(1)依法做出企业终止的裁定或决定:不论是解散、破产还是撤销,企业终止均需按法律规定由有关主体做出裁定或决定,这些主体可分别为企业或企业所有者、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等。

(2)清理债权债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终止时,首先必须保护其财产,再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是企业终止的必经程序,该程序必须按有关法规办理。

(3)注销登记:企业在清理完毕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或清算组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或债务清理完毕的证明。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公章和企业代码证书,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4)公告:企业终止后,为保障交易安全和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人民法院或工商行30政管理部门或政府部门必须以公告方式将企业终止的情况告知社会。

(第三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

企业的权利是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必备条件,是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其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的需要,企业有权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二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三是企业应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四是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变化情况,要求调整;五是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2)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劳务定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和向社会提供的劳务,除国家规定价格的以外,有权自行决定产品价格和劳务的收费标准。

(3)产品销售权: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二是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已生产的产品,企业可自行销售。

(4)物资采购权:物资采购权是指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由企业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所需物资,并有权拒绝执行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5)进出口权:进出口权是指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6)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是指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还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7)留用资金支配权:留用资金支配权是指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等补交上缴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资产处置权:资产处置权是指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都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二是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0)劳动用工权:其包括四项主要内容:一是企业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二是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三是企业有权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四是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瑏瑡人事管理权,其包括三项主要内容:一是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二是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三是企业厂长有权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对副厂长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瑏瑢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有权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

瑏瑣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瑏瑤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遇到摊派时,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义务

企业法在赋予企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以维护和保障国家、社会和企业职工的权益。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义务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义务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主要分为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企业对社会的义务和企业对职工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一)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其他各项义务实际都是这一项义务的具体化。严格履行这一项义务,不仅是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要,而且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2)完成指令性计划: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更新计划观念,改进计划方法,改革计划体制。

(3)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合理使用劳动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4)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5)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二)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