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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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法律制度(1)

本章知识要点

识记:企业,企业法,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全民所有制企业。

领会:铁路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条件,担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的条件,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应用:

(1)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判断全民所有制企业应享受的经济权利和履行的经济义务;(2)能够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第一节)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按照不同的划分依据分为不同类别。

(1)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4种。

(2)按企业所属行业不同,企业可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3)按企业资产是否包含外国资金,可以分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4)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

2.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它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2)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企业与其他组织、社团不同,它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有经营上的独立性,满足以上条件才能申请开办,具有很强的法律程序要求。

(3)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获得利益,并使投资者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营利性是企业区别于其他非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

(4)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企业通过独立核算以收抵支,获取利润。独立核算是企业区别于内部生产组织的重要特征。

(二)铁路运输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的概念

铁路运输是利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等运输设施和运输设备,通过将火车车辆编组成列车在铁路上载运旅客、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铁路运输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非常重视铁路运输事业的建设和发展。1949年1月国家成立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铁道部(“军委铁道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委铁道部改组为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作为国家政府机构对全国铁路实行归口管理。1954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67年6月,铁路由铁道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70年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邮电部所属邮政部分合并,成立新的交通部;1975年1月,铁道、交通两部分设(邮电部分已于1974年6月划出),恢复成立铁道部。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4〕16号)中明确指出:铁道部兼负政府和企业双重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5号)中指出: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前实际,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200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通知》(国发〔2008〕11号),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保留铁道部。2009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铁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9〕19号)。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撤销铁道部,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铁道部拆分,是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的必然要求。过去,政企合一的机制弊病,导致市场职能难以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削弱了铁路资源的合理配置;对行政职能的过于倚重,妨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由于职能错位、权界不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经营职责往往转由政府承担,从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性。消解这些结构性弊端,就必须实施政企分开这样的大手术。

改革后,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企业化运营,统一调度指挥铁路运输,实行全路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确保重要运输任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

3.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设立

2013年3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盛光祖为法定代表人,出任第一任总经理兼党组书记。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成立,宣告着铁路运输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它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具体职能是: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

(1)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2)铁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3)铁路专用设备及其他工业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等业务;(4)物资购销、物流服务、对外贸易、咨询服务、运输代理、广告、旅游、电子商务、其他商贸服务等业务;(5)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6)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

2)治理结构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另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另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调度长、安全总监、总法律顾问各1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范了重大经营决策制定程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未来公司将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

3)公司独立性

中国铁路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与出资人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业务方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2)人员方面:公司与出资人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设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职能部门,且公司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

(3)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的营运资产和配套设施,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资产产权清晰,管理有序。

(4)机构方面:公司经营、财务、人事等均设立有自己的独立机构,与出资人完全独立。

(5)财务方面: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执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银行开设独立于出资人的账户,独立依法纳税。

4)总经理职责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2)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铁路统一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调度权;(3)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运营项目;(4)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6)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5)内设机构

中国铁路总公司内设20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厅、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计划统计部、财务部、科技管理部、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国际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资本运营和开发部、物资管理部、运输局(内设综合部、营运部、调度部、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工务部、电务部、信息化部)、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审计和考核局、监察局、宣传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还下设18个铁路局(北京铁路局、成都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上海铁路局、沈阳铁路局、西安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济南铁路局、郑州铁路局、南宁铁路局、南昌铁路局、昆明铁路局、兰州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中铁特货公司、中铁集装箱公司、中铁快运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现管辖铁路营业里程97840km,职工总数204.56万人,资产总额46631.59亿元,下属上市公司包括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企业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企业法是指某一单行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具体是指:

(1)调整国家机关和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2)调整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各级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3)调整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4)调整企业内部各级组织之间,各级组织与承包者、租赁者之间发生的微观经济协作关系。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有关企业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以不同所有制成分为框架的企业法体系。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一部企业法。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定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内部的领导制度等问题,并且明确指出该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度同样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商业等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另外,为了适宜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国务院于1992年7月23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业经营权的内容和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2.集体企业法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两者有较大差异,所以我国分别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于1991年9月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于1990年6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并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法律规范的颁布,规范了乡镇企业的行为,扶持和引导了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使乡镇企业的发展走上更为法制化的轨道,对推动农村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私营企业法

我国于1988年6月2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性质、种类、开办、关闭等法律问题。该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私营企业的组织、管理行为,使之健康发展。

4.外商投资企业法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与此相对应,我国制定了三部法律加以调整,即:1979年公布实施并于199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设立、终止,以及财务管理和经营期限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外,1993年12月颁布实施、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规范以上企业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是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详见第三章)。

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法的体系。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章将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来阐述我国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具有4个基本特征: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商品经济组织;(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经济组织;(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组织;(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和国家在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该法除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外,其原则还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