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一行动仍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但从中我们应该看到,建立国际化的基本社会保护标准可能会是将来的一个基本发展方向,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加入TO以后,我国政府将不得不面临更多这样的问题。其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力成本具有国际关联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动力价格都会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能相互之间通过“社会倾销”的手段竞相压低劳动力价格,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如果其他发展中国家都这样做的话,就会形成恶性循环,使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处于被动的地位。
再次,完善的市场经济必须以价格为信号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而且价格必须是成本的真实反映。如果没有建立起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覆盖面广、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力成本就不可能包括到产品成本中去,而会造成一种隐性的负债经营,不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埋单的还是政府及全社会。因为工人在伤病、失业和退休等情况下没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最终他们必须依赖社会的支持,消耗公共的资源,形成政府间接补助生产的局面。而不恰当的政府补贴是对市场正常运行的一种干扰。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政府必须建立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要求企业为城市农民工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
2.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的变革阶段,要继续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选择内需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必山之路,而内需驱动型经济的发展又只能建立在能够给国民以稳定的安全预期的基础之上,只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给全体国民带来普遍的生活安全感与稳定的安全预期。尤其是养老保险,由于其保障的是国民年老后的基本经济生活,在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的情况下,数以亿计的城市农民工如果能获得一份可靠且领取年限较长的养老金,将大大提升其安全感和增强其消费信心。因此,建立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言,不仅不是一种负担,而且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有益的长效投资。
(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城市化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进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生产要素向工业靠拢,经济文化活动以城镇为中心。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它是人类社会通往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的,都遵循着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由农民变为市民的这样一个规律。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长期以来,人口城市化速度跟不上农村劳动力非农化速度。城市化滞后,不仅影响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升级,而且加剧了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扭曲。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农民收入低和增长乏力等,在一定程度上均与城市化滞后有关。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的速度,农民转变为市民的速度直接影响了城市化的水平。但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非常艰难。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特别是在进入90年代之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相对放宽,我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大中城市转移。农民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这些农民工不断向城镇迁移,而且在城镇不断的更换工作和居住地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没有对农民工的流动和转移做出有效的保障。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使得他们很难切断与土地的联系。农民工是我国户籍制度影响下的一个特殊的产物,他是一个社会身份和职业身份向分离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为城市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及其他相应的社会保障,有利于加快他们“就地转化”为市民,加快城市化进程。相对于纯农村居民和就地转移就业的农民工来说,城市农民工更多地受到城市文明的熏陶,特别是在农民工更新换代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自愿向城市转移就业的情况下,城市农民工向城市移民的倾向更加强烈。因此,为城市农民工提供一个合适的养老制度安排,促进他们向城市居民的转化,既有利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又符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可以相象,当大量的农民工及乡村人口移居到城市,在他们年老的时候如果能同原城市居民一样长期拥有从社会和国家获得老年收入的权利,这会在心理上增强他们作为城市新移民的归属感。这无论对于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安宁,还是对社会的稳定而言,意义都是极其重大的。因此,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有效覆盖,不仅能够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有效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融入作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差距的需要
研究和设计城市农民上的养老保险政策,不仅能够增强定居城市的农民工年老后的经济生活能力;另一方面,即使农民工回流农村,养老保险收入对土地保障也会形成有力的补充,仍然能够增强农民工老年的生活保障能力,并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
依据劳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农民工的劳动力价格基本体现在工资上,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等。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农民工及其家庭便出现了另一种收入来源,即养老保险收入。养老保险收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费部分,二是雇主(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养老保险收入与工资收入一样,都是劳动报酬,并且是维持个人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必要劳动报酬;而在雇主(用人单位)看来,他们所支付的养老保险费用则是对企业收益(或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部分剥离,成为劳动力价格的组成部分,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或用工成本。一般来说,在保险费用合理,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不发生明显的“挤出效应”前提下,建立养老保险是十分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而且,由于农民工基本是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在普遍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如果农民工定居城市,养老保险收入则会增大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经济资本和商品购买力,从而扩大内需,利于输入地的经济发展;如果农民工回流农村,养老保险收入则不仅增大了农民工个人或家庭的经济资本,而且形成了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机制,因为发达地区企业收益的一部分被农民工带回了中西部地区。这不仅同样会扩大中西部地区的内需,而且从区域经济联系的视角看,还有利于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人力素质的改善,也会进一步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促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开辟良好的途径。
总之,综合上述所有分析,从总体上来看,尽管城市农民工还处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空白地带,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会日益上升,养老保障权的缺失将带来不利的影响。无论是从保护人权、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还是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内需、推进城市化发展及缩小区域差距的角度来看,建立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都是十分重要而迫切的。
(第二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几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我国政府在对待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也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无法可依,这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限,仅仅满足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而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却不能享受。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规范性的法律法规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社会保险上,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关注度较低。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1.社会保险方面的缺失。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增强了,他们普遍年轻且部分人拥有一技之长,也有一定文化,他们满意的工作即是能够享有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合理的工资,工作时间8小时。很显然,这些都是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看来成了额外需求。其次是他们普遍从事的行业性质是有风险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存在着严重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失业风险严重,缺少失业保险;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方面仍然是保障水平较低的新农合与新农保,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现实生活的需要,而更高档次的保险又没有纳入他们。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更是严重缺失。
2.社会福利的缺失。在社会福利待遇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与城镇职工相比的,虽然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也在从事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工作,城镇职工除工资收入外,还享有大量的实物性福利。而农民工社会福利缺失主要表现在住房福利或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各种劳动保护及保健费、子女教育、入托、社区服务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存在明显差别。
3.社会救助的缺失。我国的社会救助依据救助内容分为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扶贫开发。在生活救助、失业救助方面,城市己为城市居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但生活在城市的他们并不能被覆盖到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当中。
我国法律赋予全体劳动者均享受保障的权利,在既有的社保体系中,农民工群体亦工亦农的特殊身份,被种种因素排挤在保障制度之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水平有了巨大提升,但社会保障发展严重滞后,尤其是城乡二元制度下的对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缺失。日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条款。
(二)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强
一是没能体现农民工的群体特点。适应性和针对性,是一项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应当积极考虑和迎合的,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上却没能很好的应对。农民工的特殊性就要求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符合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特点,这样的制度才能在后来实践中发挥最大化的效用,切实解决相关问题。然而,当前实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很难达到这一点,设计上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在农民工的流动性方面,制度的异地转移机制难以执行,出现频繁的参保、退保、补办等,浪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也打击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是欠缺前瞻性与可得性的考虑。目前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各地都有着各自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践,如农保模式、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独立模式等等,就每一个模式来讲,如综合保险模式上海、成都都有着某些方面的不同。这种不同,使得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呈现条块状,也就是所谓的“碎片化”,最为集中的问题表现就是制度复杂化,反应到农民工自身就是社会保障低“便携性”。一方面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以及老龄化到来对社会保障的高要求,另一方面是农民工普遍的难以真正实在的享受社会保障所带来的权益,两者矛盾突出。
(三)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这里主要体现为保障供给的单一化与农民工二次分化导致的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在我国,制度往往是由政府设计颁布的,很少是自发形成的,方式上绝大部分是强制性的,这种供给很容易导致低效甚至无效的制度供给,也就是不符合社会需求。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来看,该制度是相对低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长期项目与即期项目的受关注差异。农民工社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明显的发现,各界过分关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未来收入保障项目,却往往忽视农民工面临的更为现实的工伤、医疗、生育等即期保障项目。综合分析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项目,可见,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发展相对较为完善,而工伤、医疗、生育等即期项目却发展效果不佳。从现实状况来看,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的最大的最紧迫的风险都是工伤、失业、疾病等即时性风险,一旦遭遇,很容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养老保险所体现的长期性,相应地要求农民工长期缴费,也要求农民工在长期内实现就业。显然,建立即期的社会保险项目,更具有直接性、基础性的作用,能够更加促进农民工“安全感”的增强,进一步减少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现实生活中,这种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内部差异导致的这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直接导致部分农民工无法获得最需要的保障项目,而一些需求程度不是很强烈的保障项目却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